2010/3/12

仿冒設計感 智局怕無法可管 企業曾吃悶虧,目前有公平法20條規範,但公平會研議刪除,智慧局促保留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0

  公平會先前研議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0條,引發智慧局與專家學者的憂慮,主要是因為部分著名商標的產品外觀遭到刻意仿冒,雖然不是仿冒商標,但是仿冒其設計感,足以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立頓紅茶或美式餐飲業subway都因此吃過悶虧,若將法條刪除,將無法可管,智慧局因此建議保留公平法20條。

  智慧局長王美花舉例,立頓茶包上的標籤疑似被其他業者仿冒,由於不是直接仿冒商標,而是仿冒產品的設計感,立頓詢問,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此外,美式連鎖餐飲業subway,其店面裝潢與外觀就被subway離職員工刻意模仿,這種顯而易見的模仿,卻又刻意避開商標保護的範圍,均造成廠商的困擾。

  依據公平法第20條「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遭到侵權的廠商依20條文可提出賠償,不過由於其罰則最高可以求償到1,500萬元,侵權責任遠高於商標法,輕重顯然失衡,也讓公平會在運用此條文相當保守,公平會先前研議要刪除此條文,讓歐商非常感冒,甚至抱怨「台灣法律有漏洞」。

  王美花說,公平法的性質分為兩部分,第一個主要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第二則是反托拉斯,通常違反反托拉斯的罰則都很重,導致不公平競爭的罰則也連帶提高。

  她進一步說,商標法損害賠償金額計算雖較為明確,容易執行,卻無法涵蓋市場上不公平競爭行為,再者,商標法保障的範圍在於有取得商標的標的物,因此應該保留公平法第20條,以補足商標法未規範的部分。

  公平會前任委員曾主張刪除,但這次新任委員尚未提出異議,智慧局立刻向公平會建議保留20條文,不過建議修改罰則,目前正在等待公平會委員們作出最後決議。

  王美花說,一旦確定保留20條,會建議遭到侵權的廠商,依據商標 法與公平法提出訴訟,因為被仿冒的不是商標,而是產品設計外觀,但由於產品包含商標在裡頭,所以一併提出,可望增加勝訴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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