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12

法源的法律資料庫

我國中央及地方有許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制訂的法規或命令可能與人民的權益習習相關,人們是否能從眾多的法規中找到與自己相關的,就有賴於事前對法規的整理。不過,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法律命令都不得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則業者整理此等法規,以便大眾搜尋的選擇編排結果,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8年8月以96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認定「法源」選擇分類的法規查詢系統,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編輯著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襲用「法源」的資料即屬違犯著作權法。

該判決的主要見解如下:「…該資料庫的分類、特定類型的行政函釋之選擇與歸類、特定的行政函釋之類型的設定與安排(呈現行政函釋內容後所得出的發文單位、發文字號、發文日期、資料來源、相關法條、法條版本、要旨)、行政函釋要旨的製作,或可以關鍵字搜尋要旨內容以便迅速檢索之設計等,顯然均係經告訴人法源公司聘僱專業人員在資料選擇與分類上加以創作、編排,足可明白彰顯告訴人法源公司之創作性。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為告訴人法源公司建置之『法源法律網』電子資料庫之內容,符合編輯著作之要件,應以著作權予以保護」。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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