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4

Little Bobdog的權利爭議

Little Bobdog 現今應是許多人印象中的重要的狗角色了。在1995年前後,這個狗圖形在台灣曾經遭逢一段坎坷的權利爭議歷程。

Little Bobdog是由日商SUNWARD公司開發而成,由台灣的紅林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授權引進台灣。但引進之初即發現有其他台灣廠商(松仁公司)將相關狗圖樣申請取得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服飾類用品。當時日商SUNWARD公司和台灣的紅林股份有限公司都無法將這個松仁公司搶先註冊的商標撤銷掉,主要的理由在於松仁公司搶註冊之時,Little Bobdog根本未在台灣市場上出現,松仁公司註冊相關的狗圖樣,並不足以構成市場上的欺騙行為,商標法並沒有可以撤銷其商標的依據。而松仁公司憑著其商標權,持續販賣與Little Bobdog圖樣相近的「B. B. DOG」服飾。

後來日商SUNWARD公司改變策略,改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的規定,向公平會提出檢舉松仁公司不法販賣「B. B. DOG」服飾的行為。公平會認為,從Little Bobdog的銷售及廣告數量來看,Little Bobdog確實已成為市場大眾所共知的表徵,且松仁公司所賣的服飾上,狗造型與自己註冊商標的圖樣並不相同,反倒是有多款狗造型與紅林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Little Bobdog造型相同。且松仁公司又刻意在其販賣的服飾上,加上日文的標示,有意誤導消費者其係來自日本的品牌,公平會最後判定松仁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 (1998年, 公平交易委員會(87)公處字第091號處分書)

松仁公司雖然不斷主張其已取得「B. B. DOG」商標註冊,其販售「B. B. DOG」服飾當然合法。但公平會認為松仁公司使用於其服飾的「B. B. DOG」圖樣,與其申請註冊商標的圖樣並不相同,並不是行使商標權的正當行為,無從依公平交易法第45條免除責任。

這件案子至今已相隔十年以上,筆者承辦此案件時,引用公平交易法處理這件仿冒案件,在當時尚屬少見。但現今法律知識更加普及,企業從事市場競爭如果有意襲用他人的努力成果,大多不會直接違反商標法規定,此時公平交易法的功能就更加明顯了。


*相關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一項:「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
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
徵之商品者。
  ……………………..」

公平交易法第45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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