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12

杜邦醫藥紗布專利 官司勝訴

工商時報  2008.06.12 張國仁/台北報導

美商杜邦公司申請醫藥用纖維紗布專利事件,經濟部智慧局原以該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不予核發專利,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以智慧局原處分理由不備為由,判決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發回智慧局重新審查,另為適法的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智慧局至少有原審定書證據未敘明、牽伸倍率延伸長度與粗度弄不清楚、單紗纖度究竟是牽伸紗或未牽伸紗等3項認定瑕疵,因此認定,智慧局的原審查處分「理由不備」。

杜邦是在90年3月,以「聚(三亞甲基對 酸酯)之細丹尼紗」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不予專利。91年11月,杜邦申請再審查並修正專利名稱為「聚(對苯二甲酸丙二醇酯)之細丹尼紗」,智慧局核准予專利。

不過,在公告期間,日商壽柔特克斯公司(Solotex Corporation)以杜邦申請的專利業已公開使用、有相同的發明已先取得專利等專利法不符發明專利要件等理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隨後作出「異議成立,應不予杜邦專利」的處分。

杜邦不服,打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杜邦修正專利名稱,僅是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的部分附屬項併入獨立項而減縮,並將其餘請求項作一清楚界定,並未加以實質變更。但智慧局卻認為已實質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而審定異議成立,不符專利法規定。

法院並將智慧局認定的理由有瑕疵的部分一一點出來,法院判決指出,智慧局審定書認定杜邦的申請專利範圍不具新穎性、不具進步性,但經查,壽柔特克斯公司從未主張「杜邦申請專利案中牽伸比的技術特徵僅為習知品管統計檢驗方法」,或「此特徵與製造方法無關」,而且智慧局作出這種認定,卻並未有證據佐證以具體敘明其理由。

其次,法官庭審時詢問智慧局「牽伸倍率延伸是指長度還是粗度?」智慧局答覆是指「長度」,但事實上是指「粗度」。

第三,單紗纖度到底是牽伸紗或未牽伸紗?智慧局在原處分的審定書根本沒有說明。但真正可成功製得的紗,都具有大於2.0的每根長絲丹尼的單絲纖度,而不論牽伸紗或未牽伸紗的單紗纖度,都小於2.0的每根長絲丹尼。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