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29

專利侵權的評估

有一家台灣公司接到新加坡公司的訂單,要求以新加坡公司的需求及規格,出一批貨到新加坡。

貨品即將製造完成前,新加坡公司要求台灣公司必須負責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產品發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況,必須由台灣公司負責所有的訴訟費用及賠償事宜。公司業務認為自己無法處理,馬上請新加坡公司先提供訂製產品的相關專利文件。取得新加坡公司所訂製產品的相關專利文件後,業務員即經主管聯繫,請專利事務所提供分析意見,藉以了解接下這批訂單,是否有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風險。專利事務所於是開始就新加坡公司所訂製產品的相關專利文件,與其他相近的專利開始進行比對。

接這訂單是否要負責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稍後才轉到法務部門處理。法務主管與專利事務所聯繫後發現,要確認是否侵害專利,應該是拿公司製造的產品實物與其他相關的專利比對,怎麼是拿產品的專利文件與其他專利作比對呢?(參見所附之相關規範) 就算是新加坡公司指定製造的產品,是依其專利內容製造,也必須拿到產品實物比對才能確認。法務主管於是協調取得已製造的產品實物,再提供給專利事務所與其他相關專利作比對。事務所比對工作的內容包含搜尋比對台灣及新加坡兩地之相關專利,以了解公司產品侵權的可能性,再決定是否要負責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如果這件事在事前未經妥善的處理,結果可能是,貨出到新加坡,業務員領到績效奬金,但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時,業務員可能已經離職,由法務人員收拾留下來的侵權糾紛,公司可能在日後還要因專利侵權而付出賠償金額。公司業務像是到處征戰的前鋒,但如果沒有法務人員這種安全閥的角色,這前鋒何時為公司引來禍害都是無從預知的。


*相關規範*

專利法第56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的第二章(鑑定流程),第一節(鑑定流程概述)之一:「專利侵害之鑑定流程分為兩階段:(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及(二)比對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物或方法)」。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的第三章(鑑定方法)之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目的在正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意義(下稱文義),以合理界定專利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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