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19

中石化因專利侵權遭台北地院判賠二十億元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7年6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判決),針對一美商對中石化(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判決中石化應賠償新台幣二十億元的天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判決)。


原告在此案是主張中石化的某醋酸產品,侵害其方法專利。一般方法專利的權利人,因無法得知被告的生產線上究竟使用何種方法製造產品,所以要證明被告侵害其方法專利,常是一大難題。而這件訴訟中,法院則是依據原告提出眾多專家證人的分析,而認定被告是採用原告的專利方法製造醋酸。法院在判決書中花了很大的篇幅交代其如何取捨雙方的證辭及意見,是有關方法專利侵權頗為罕見的實務案例。

同一美商也曾在高雄對中石化提出同一專利權的侵權訴訟,只不過因屬於不同時間的侵害行為,故分別提起不同的侵權訴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9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9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先前高雄的訴訟也都是美商勝訴。台北地院可能也是因循先前判決的見解,而作成美商勝訴的判決。

本件專利訴訟有一特別的地方,在於原告起訴時其專利權已經到期,但由於原告主張的是專利權到期之前被告的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故原告專利權到期並不影響其權利主張。此外,原告針對被告不同時段的侵權行為,藉由不同的訴訟案件主張權利,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所以專利權利人應該了解,針對特定的侵權行為人,可以對其侵權事證長期的予以搜集,以預備在適當時機分別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


專利法第84條第1項:「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專利法第56條第2項:「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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