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30

專利法 擬恢復3倍懲罰性賠償

 【2013/5/29 】〔中央社〕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發明專利權人的權益受故意侵害時,法院可依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恢復過去最高可判賠損害額的3倍賠償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專利法第32條、41條、97條、116條等條文,經討論後,通過立委提案內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現行專利法32條規定,同一項技術同天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時,當申請發明專利獲准時,較早獲准的新型專利變成自始不存在。

王美花指出,這次專利法修正通過,讓新型專利的有效期間存續至發明專利獲准的那天;換言之,專利權獲得接續。

王美花表示,若申請人未同時申請發明、新型專利,得從發明專利公開後的18個月,其專利才有暫時的保護;但若同時申請者,僅花4個月就可先取得新型專利,可主張專利權的時間較前者多14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貴敏、丁守中等人共同提案修正專利法第97條,恢復過去3倍懲罰性賠償。

王美花指出,今年元旦生效的專利法修正條文,刪除過去的3倍懲罰性賠償,但有立委認為由於專利權受侵害時,較難計算衍生多少損失,因此若可證明侵權人故意,採恢復過去3倍懲罰性賠償,對權利人保護較周全。

至於專利法第116條修正重點,王美花表示,由於新型專利審查時僅形式審查,並沒有實質審查,因此要求新型專利權人,未來在向其他人提出警告時,一定要有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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