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2

美商宏道告中華電 兩審皆敗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1/07/21

  中華電信公司「行動上網系統」原廠商,即美商宏道資訊公司,跨海來台控告中華電信侵權索賠最低金額500萬元,卻在一、二兩審纏訟5年連戰皆輸;但本件仍可向第三審上訴。

  民國91年2月26日,經由中華電信「行動上網服務軟體升版及擴充案」採購案件承包廠商台灣易利信公司安排,藉由慧訊國際擔任該項採購案中華電信收貨及付款代理人,向美商宏道購買「One-To-OneD eployment System 」著作授權,用於該平台開發支持50萬個用戶的行動系統,另一「One-To-One Development System 」。

  美商宏道向智慧財產法院一審起訴主張,90年間,該公司簽訂授權合約規定,中華電信行動上網用戶數額,如不超過50萬,都在其合法購買且經授權範圍內。

  美商宏道說,根據中華電信多次發布的新聞內容,在94年底,中華電信的行動上網用戶,就高達80萬名用戶以上,至今用戶數應高於數百萬以上,已侵害其所有著作權。

  不過法院審理發現,中華電信與易利信間的契約載明,中華電信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該行動上網軟體並沒有50萬個用戶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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