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23

商標法修正三讀 網拍賣仿冒品 3年以下徒刑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16/稅務法務 2011/06/01

  立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同樣屬侵權行為,如未獲同意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網路販賣仿冒品的行為經常引發「網路」是否屬於「陳列、販賣」的爭議,為保障智慧財產權,立院三讀修正商標法草案,明訂在虛擬平台販賣仿冒品亦將觸法。凡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最重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品,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也要負相同刑責。

  三讀修正條文並增訂擬制侵權標準,只要著名商標的信譽或識別性有遭受減損可能性,讓消費者產生混淆之虞,都可視為侵權行為。

  商標法修正案同時放寬商標範圍,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包括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至於曾有立委要求將「氣味」一併納入商標保障範圍,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氣味是主觀性較強的認定標準,審核有困難,因此三讀條文的商標範圍並未將「氣味」納入。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