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6

公平法20條 補商標法不足 智慧局、公平會宜就2法競合部分,協商討論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9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18日在立法院指出,公平會成立以來,依公平法第20條處分的罰鍰共有2165萬元,若以單一個案來看,以白甘蔗火鍋店被罰最重,被處以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就總罰鍰而言,觸犯公平法第20條的案例不算太多,這是因為公平法第20條,可以說是商標法的延伸,主要是規範未註冊商標,以及利用未註冊商標的模糊空間,進行不公平的競爭,也就是說,公平法第 20條是補商標法的不足。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就公平會的業務進行質詢,有立委關切有關仿冒的問題,並問吳秀明公平法第20條與商標法、以及與智慧局間就仿冒的問題如何分工?吳秀明指出,公平法主要是補商標法的不足,是依商標法作原則性的擴張,當商標法的原則變大時,依原則性擴張的公平法自然就會縮小。

  吳秀明的這番話,自有其歷史背景。公平法第20條之所以與商標法會有競合上問題,原因是當初公平會訂定這項條文時,即以商標法未能擴及的未註冊商標為主要規範對象。

  後來,智慧局與公平會分別著手商標法與公平法檢視與修法工程時,智慧局表明,要將未註冊商標的部分也納入商標法中,公平會因而認為,不需要重覆規範,進而打算刪除。

  最近,智慧局又希望公平會保留「維持」第20條原貌,公平會可以「保留」第20條,但是,無法「維持」原貌,公平法第20條既然是與 商標法相關,就要考量到彼此是否有重疊,是不是有衝突之處,同時,還要能夠配合,這需要雙方的協商討論。

  目前公平會與智慧局已進行過一次的協商,由於涉及範圍廣且複雜,因此,公平會說,需要經過多次討論。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