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4

公共場所二次播放 免刑責 公開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視節目等,將改由民事責任進行規範

【記者崔慈悌、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13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在餐廳、商店賣場等公共場所公開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視節目等,將可免除刑責,改由民事責任進行規範。

  過去曾有賣場播放電台節目,以及公車司機播放音樂而挨告案例,根據現行規定,這些二次播放行為,若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37條修正案,未來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或者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都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立法院昨天同時修訂「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順應國際潮流將這類從事著作權管理的組織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使用人如果對著作權管理團體訂定的報酬率有異議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主管機關必須在4個月內處理。

  智慧局長王美花說,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這次最重大的突破是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與「單一窗口」。

  王美花說,目前國內共有3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依據歌曲被使用頻率及自身市占率訂定報酬率,但先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提出的數據似乎有待佐證,因此智慧局可能也要親自做調查,再跟著作權團體比對資料。智慧局表示,未來著作權仲介團體必須提供共同使用報酬率,旅館、美容業與KTV等大眾場合播放歌曲,將可向一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付權利金,不過智慧局長王美花坦言,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定相當困難,因此有2年過渡期制定。王美花舉例,一首歌曲,若演唱人不同,所屬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也不同,所以事前資料蒐集相當繁雜。

  不只是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定困難,哪些行業如何適用也是一個問題,王美花說,以旅館為例,是依據房間數或是旅館種類做為訂定的標準,均交由仲團自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智慧局將給予協調。

  這次也訂定出「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王美花說,使用人只播放固定歌曲才會適用單曲計費方式,例如,百貨公司在結束營業時會固定播放同一首歌曲,此種情況,使用人就必須了解歌曲權利人是誰,並在播送前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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