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4

余天護表演著作權 盼約定重播付費

【何醒邦、洪秀瑛╱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2/16

  立委余天15日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主張藝人擁有表演著作權,契約內容包括電視台重播戲劇,須付藝人酬勞;節目製作單位須先付藝人車馬費等,保障台灣藝人工作權。但演藝工會、電視台認為執行面有難度,華視副總胡漢新就說:「委員保護藝人權益立意很好,但台灣經濟規模變小,從經營成本來看會有問題。」

  余天昨在立法院發表一份明定表演人員權益的著作權合約,共有「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與「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別。在「讓與契約」範本中明定,不得要求藝人做任何裸露、暴力、淫穢表演,在「授權契約」部分,則訂出重播節目時,應給藝人一定比例報酬。

  余天說,多數藝人不了解自身權益,或害怕失業,往往在演出前,同意簽下放棄自有著作權聲明。他也說,雖不能立即改善電視台與藝人間的勞資不對等,但已跨出保障藝人權益的第一步。但周遊認為實施有一定難度,演藝工會理事長康凱上周剛成立著作權協會,他說,「錢怎麼分給藝人是個問題,還是必須透過團體或工會比較不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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