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11

CD-R授權金定價,疑涉聯合行為 公平會提訟 新力三審全勝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4/28

 公平會以日商新力公司,經檢舉涉及獨占、聯合行為等情況,除命令新力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罰新台幣400萬元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公平會所提再審訴訟,駁回。此一事件,公平會對新力等公司的聯合行為指控,徹底失敗,新力獲得完全勝訴確定。

  公平會根據巨擘、達緻及博新等公司檢舉,以新力、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及日商太陽誘電等公司為具水平競爭關係的事業,這3家公司透過共同合意決定授權金價格,以聯合授權方式,取得在台的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不當維持授權金的價格。

  公平會指出,新力等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協議的重要資訊,禁止對專利有效性提出異議,為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法獨占事業及聯合行為等禁制規定,在90年1月20日裁處新力,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400萬元罰鍰。

  新力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94年8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新力勝訴。公平會提起上訴,96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公平會的上訴。不料公平會認為,最高行政法院96年的確定判決,有認事用法的違法,提起再審,但仍然遭到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公平法禁制聯合行為所指有競爭關係,固然包括事實上或潛在水平競爭的情形,但必須事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替代可能性,才有競爭關係的存在,如各事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各有不同獨立的功能,彼此間並無替代性,則很難說彼此間具有競爭關係。

  因為,商品或服務如無替代性,則縱有聯合行為,行為人也無從達到共同決定價格、限制數量等違章的目的。交易相對人也因商品或服務無替代性,不致因有聯合行為而影響其交易機會或交易秩序。

  公平會上訴指稱,商品或服務是否有競爭關係,不以商品或服務有無替代關係為依據的說法,無非是對公平法的法律上歧異所產生的見解,「尚嫌無據」,法院無法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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