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11

台灣人著作在大陸遭侵權 獲勝訴

工商時報 【徐銀磯/綜合報導】 2009/05/04

  台灣民眾陳韋志自創的美術作品,在大陸遭到侵權,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敗訴,必須立刻停止在其商標及生產銷售產品上,使用其作品,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人民幣。

  兩岸經濟等交流發展迅速,台灣商標、作品等在大陸遭到仿冒、盜用的案例層出不窮,嚴重影響台灣人在大陸經商的權益。這起案例的判決,也確立大陸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杜絕仿冒的決心。

  根據「新華社」報導,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台灣居民陳韋志創作的「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在大陸登記為註冊商標,並使用在其銷售的產品之中,成為公司商標的標誌,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一審判處,浙江勝利塑膠公司侵權。

  該案例發生在2001年5月,當時擔任台灣羅禮屋公司設計部主管的陳韋志,自創「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並於肥皂盒、垃圾桶、漱口杯等相關產品上。2002年,該美術作品在台灣出版的「禮品世界」雜誌上公開發表。

  2003年11月,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獲准。2004年3月,陳韋志將「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浙江人陳某。陳某於2004年4月向福建省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並獲得作品登記。

  2007年11月19日,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公證員與陳某在廈門大型購物廣場購得,勝利塑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豬方形有底紙巾架」產品2個。陳某以勝利塑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廈門中級法院認為,根據大陸「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寶貝豬系列」作品由台灣人陳韋志創作完成,「寶貝豬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人為陳韋志,其權利受到大陸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勝利塑膠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及獲准註冊時間,皆晚於陳韋志取得著作權的時間,且勝利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其作品,產品銷售而未支付報酬,已構成對原著作權 人的侵犯。

  法院因此判決,由於陳韋志已將涉案作品著作權轉讓給陳某,故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應向陳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在商標及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寶貝豬」相同的圖案,並賠償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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