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11

賣仿冒品 男賠錢吃牢飯

【陳俊雄/新北市報導】 中國時報 2011/02/11

  在夜市販售廿件仿冒LV皮夾,該當何罪?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從大陸珠海批貨,在台中東光跳蚤市場販售仿冒LV皮件的李志永,不僅應賠償LV生產商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公司卅二萬餘元、登報道歉。刑事部分,還得吃上二個月的牢飯。

  不少民眾喜歡到大陸購買仿冒品後,在返台後透過各種管道低價銷售,但此一行為已經觸法,要是遭逮就得付出高額的賠償金。李志永於九十八年間前往大陸珠海遊玩,在萬景城商場以每件五十元至二、三千元不等代價,購入仿冒的廿餘件LV皮夾、皮包、皮帶及手表後,返台販售。

  判決表示,李某回到台灣,在台中東光跳蚤市場上,以每件八十元至一千二百元不等代價,附上保證書販售這些仿冒LV商品,遭警查獲。

  李志永表示,他是以八十元至一千二百元代價出售這批仿冒商品,智慧財產法院以平均售價六四○元計算商品價格後,乘以五百倍作為損害賠償金額,判決李志永應賠償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公司卅二萬元,並須在《中國時報》頭版報頭下刊登一日道歉文。

  除了民事需付出卅二萬元賠償金,李志永刑事妨害著作權部分犯行,亦遭台中地院判決二月徒刑確定,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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