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1

ifoto、iphoto商標,被判定近似 與蘋果官司 統一超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19/稅務法務 2010/05/13

  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因與美商蘋果的「iphoto」商標,有近似且容易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情事,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統一超商因此興訟,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統一超商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2007年3月間,統一超商日以「ifoto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16、35、40類的電子廣告板等商品、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

  但美商蘋果發現後,認為統一的「ifoto」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確實構成近似,於是在 2009年6月間審定原核准給統一的「ifoto」商標,應予撤銷。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ifoto」與「iphoto」讀音完全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之際,兩者外觀及讀音極相彷彿,應該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同時,美商蘋果是世界知名的電腦公司,自1998年起陸續推出iMa c、iphoto、iBook等「i-」系列商標的電腦軟硬體和其他電子相關產品。

  其中「iphoto」商標是蘋果所設計具有照片管理、剪輯功能的軟體產品及相關數位元影像服務。並不僅在世界各國獲准多件「iphoto」 商標,也從1994年起陸續在我國獲准註冊。在電腦、電腦周邊產品/服務及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數位影像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成著名程度。

  至於統一「ifoto」商標,判決書指出,不管是從Google、Yahoo,或7-Eleven本身的網站所查資料,都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即2007年3月13日前已廣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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