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6

柏楊、異域、公平法



柏楊先生以鄧克保的筆名發表「異域」一書,曾經獲得華人世界一致的推崇。先前曾經授權導演朱延平在1990年拍攝發行同名的電影,同樣獲得市場熱烈的反應。電影公司接著在1993年拍攝「異域II 孤軍」,片中的題材, 角色姓名及遭遇與「異域」書中的角色雷同,尤其在廣告文宣刊登「兩年前鄧克保在異域打下一億伍千萬空前滿紅票房….」、「告訴你鄧克保的生與死….」,但電影公司拍攝第二集並沒有得到柏 楊先生的授權。

柏楊先生在1994年3月委託律師(即筆者)對電影公司提起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24條的檢舉,檢舉理由是以「異域」名稱因為柏楊先生的「異域」一書廣受歡迎,已成為大眾所共知的著作名稱,電影公司未經柏楊授權而使用該名稱,容易使人誤認該電影為柏楊著作所拍攝的電影,或者使人誤認該電影與柏楊先生有某種程度的合作關係。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1995年1月作成決定,認為電影公司不違法。案件經柏楊先生提起訴願後,仍維持原決定(行政院台八十五訴字第00656號決定書)。理由如下:

1. 「異域II 孤軍」的電影,並不致於與柏楊的「異域」書籍相混淆。

2.一般大眾觀看影片之續集,多源於對首集影片的聯想,而非緣於電影原著暢銷與否,也不會認 為是原著的續集,或經原著作者指導。「異域II 孤軍」與「異域」電影的導演同一,劇情相連續,稱之為「續集」或使用「II」,尚可為一般大眾所接受。

3. 「異域II 孤軍」影片明白標示出品公司名稱及導演名稱,也未標示有「柏楊原著」等字眼,應不致使人混淆誤認。

這件案子事隔多年,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知換過幾次委員,如果以現在的標準再看看這個案件,不知是否會有不同的結論。我們如果想想其他的書名,諸如「哈利波特」、「天龍八部」也發生類似的事件,前面所列的理由是否也依舊適用? 看過「異域」一書的人應該同意,「異域」、「鄧克保」等名稱因為柏楊先生的生花妙筆而展現獨特的價值與生命力,這樣的名稱應當為電影的賣座增色不少,則拍攝續集的公司,是否應當經過授權呢?筆者至今還是質疑,這件案子的電影公司攀附他人聲譽,以獲得市場利益,而有違反公平法第24條的嫌疑。

(柏楊先生於2008年4月29日辭世,僅在此表達對柏楊先生的崇敬之意)


*相關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 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 徵之商品者。……..」。

公平交易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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