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0

網播院線片 侵權上億罰20萬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2009.12.02

板橋市民管令康去年七月開始,利用分享軟體下載熱門電影後,放在自己架設的「趴趴看」網站供人觀賞,侵害著作權金額達一億五千萬元;板橋地院昨天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管八月徒刑、緩刑三年,須支付國庫廿萬元。

據查,管令康曾在網喀打工,後來自費申請美國伺服器架設「趴趴看」網站,提供線上直播盜版熱門院線電影。管令康今年三月被捕後供稱,是因為想要衝高網站的人氣,才會提供線上直播。

法院調查,管令康(卅二歲)從去年七月到今年三月遭查獲,總共將九十二部院線電影上傳網站直播,包括功夫熊貓、葉問、全民超人等,點閱率高達兩萬多次;根據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調查,侵權金額高達一億五千萬元。

由於管並無前科且有悔意,加上著作權基金會同意有條件給予緩刑,法官因此宣告管令康緩刑。

聯電和艦案 二審判決被發回更審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12.04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捲入聯電和艦案,一、二審都獲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部分證據的採認違反經驗法則,昨天將兩人被訴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發回更審,對兩人不利。

新竹地檢署當初起訴指出,90年間,曹興誠、宣明智罔顧政府法令和聯電股東權益,透過第三地在大陸蘇州設立和艦八吋晶圓廠,以聯電資產協助中國和艦科技公司籌資、建廠、營運等情事,涉嫌背信。

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指出,檢察官曾提出和艦公司每月的會議紀要、員工的升等作業資料,欲證明聯電協助和艦採購設備,且由聯電處理和艦的營運及升等事項;而在和艦任職的曹效忠,會向聯電報告建廠進度等。

合議庭認為,由上述證據來看,檢察官指控曹興誠、宣明智擅將聯電的人力、專利權與營業秘密提供給和艦,並協助和艦籌募資金、建廠、營運與客服管理等事情,並非完全沒有根據。
最高法院也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如中國和艦公司資訊工程主管張順德向曹、宣報告業務,並非傳聞證據,高院排除其證據能力,也有可議之處。

阿里巴巴來台註冊商標 三連敗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11/29

  中國最大B2B電子商務網站阿里巴巴ALIBABA,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該局不准其註冊。阿里巴巴一狀告進法院請法官主持公道,但智慧財產法院日昨公告審理結果指出,阿里巴巴所提商標不具識別性,判決其敗訴。

  阿里巴巴來台註冊商標一波三折。因為,這已是阿里巴巴在台灣第 3件商標註冊事件的官司,但每件都遭法院判決敗訴。

  「因為信任所以簡單(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商標 ,是阿里巴巴所設立「支付寶」事業部創立之初,強調以「信任」作為產品與服務核心的經營理念,並作為支付寶網站(http://trust. alipay.com/)的標識;該網站的用戶已超過1億,每日交易總額逾人民幣4.5億,每日成交筆數達200萬筆以上。

  儘管如此,智慧財產局認為,阿里巴巴提出的這一個商標為「一般敘述用語」,無法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但阿里巴巴卻申請用此一商標,作為指定在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上,包括聲音或影像記錄、廣告、電信傳輸、汽車貨運等7大類服務。

  阿里巴巴主張,用「因為...所以...」雖為常見用詞,惟加上「信任」及「簡單」的組合後,成為頗具創意的語詞。再說,該公司用這樣的商標,已在新加坡、香港等華語地方取得註冊商標,雖說各國國情法制各異,可是商標法具有國際性,顯然該商標已在星、港都認為具有識別性。

  不過,並未打動承審法官的心。智慧法院指出,該商標既屬敘述性文字組合,本身復具有一定意義,以之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一般消費者難以此商標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依據,其識別性自屬明顯不足。因此判決,駁回阿里巴巴聲請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的請求。

兩岸著作權交流 音樂人版稅有譜

工商時報 【潘羿菁/台北報導】 2009/12/01

  儘管中國大陸早在2001年已有決議,廣播與電視播送音樂必須付版權費用,不過立法至今尚未落實,導致所有音樂詞曲創作家均無法收取著作權費用,大陸版權局昨(30)日表示,11月已立法強制要求廣播與電視等業者需付費。大陸官員強調,未來台灣詞曲創作家可收到版權費,這是起步,大陸智財權保護的概念已漸趨成熟。

  經濟部智財局舉辦2009年兩岸著作權論壇,邀請商總理事長張平沼、國家版權局顧問兼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沈仁干等探討兩岸著作權爭議。

  智財局長王美花表示,台灣流行歌曲拿到大陸卡拉OK、廣播電台或者電視等營業場所播送,依法唱片公司與詞曲創作人均可向播送人收取著作權費用,但是唱片公司認為收取到的費用根本就不符合使用比例,甚至收不到。

  對此大陸版權局表示,著作權使用付費的問題,早在2001年就已經立法規定,但一直無法落實,所以日前大陸又頒布新法,要求廣播與電視業者必須要付費,未來著作權人可依法收取版權費,這是一個起步,讓播送人養成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概念。

專利申請人更正,智慧局不採納 法院判業者勝訴

工商時報 2009/12/03 【張國仁/台北報導】

  專利權人如因各種原因而願意減縮申請專利範圍,或有誤記事項的訂正,或有對不明瞭記載的釋明,可以經由更正程序作修改。但智慧財產局卻違反專利法這項規定,不准業者更正,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對智慧局的作為,以「於法不合」為由,判決智慧財產局敗訴。

  民國90年間,捷揚光電公司以「文件相機的結構」,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獲准,並在公告期滿後,獲發專利證書。

  但隨後國內以專營數位視訊為主業的上櫃公司,即圓剛科技,以「不具進步性」向智慧局舉發捷揚所獲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

  捷揚獲悉後,在94年、95年兩次提出專利申請範圍更正本。但智慧局仍在97年7月審定圓剛的舉發「成立」,並作成撤銷捷揚專利權的行政處分。

  捷揚提告舉例主張,請求項記載「液晶顯示器」的上位概念技術特徵,在發明說明中敘述該「液晶顯示器」,是指「液晶監視器」(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將原請求項中記載「液晶顯示器」用語更正為說明書中所載的「液晶監視器」,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事項的例示規定。

  判決書指出,專利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允許專利權人在「合法範圍內」提出更正。捷揚提出的更正,將專利範圍由相機本體超過底座及相機本體不超過底座兩種實施態樣,放棄其中一種,僅保留「相機本體超過底座」一種,這是將原涵蓋範圍予以窄化,並無實質擴大專利範圍,或與更正前不同的情事。

  智慧法院認為,智慧局沒有在舉發審查過程中准予捷揚的更正,已經不合法,卻仍依捷揚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據以審查,而審定舉發成立,並撤銷其專利權,其處分「於法不合」;而訴願決定沒有糾正,也有違誤。因此判決,經濟部應撤銷「舉發成立」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另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適法的處分。

2009/11/18

飛遞告飛得力商標近似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11/17

  「FEDEREX」商標與「FedEx」商標相似嗎?智慧財產局核准台灣的飛得力國際公司的「FEDEREX」商標註冊,美國著名的快遞公司,即飛遞公司(FEDERAL EXPRESS CORPORATION),提異議不成後打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美商飛遞公司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兩公司的商標外文構成字母字數多寡不同,讀音上也不是不可區辨,近似程度尚屬不高;而且飛得力公司的商標指定使用在汽車及其零件配備商品及零售服務,與美商飛遞公司的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實際使用在貨品運送的服務相較,其性質差異甚大,以及飛得力公司的商標,其外文「FEDEREX」是承襲其母公司原使用註冊的商標而來,不會讓一般公眾混淆誤認這兩公司的商標。

  飛得力國際公司設址在台北市南京東路,在民國93年2月間以「FE DEREX設計字(彩色)」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法施行細則所規定5種類別的汽車相關商品,如潤滑油添加劑等數十種商品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但隨即遭美商飛遞向智慧局聲明「異議」;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不成立」處分。

  美商飛遞不服打起行政訴訟,並主張飛得力公司的商標,是由外文「FEDEREX」稍加設計而成,而該公司已取得註冊的「FEDEX」商標,係由外文「FEDEX」所構成。飛得力的商標7個字母中有F、E、D、E、 X等5字母與該公司商標完全相同,且排列順序也一樣,相同程度高達 70%以上。

  美商飛遞又指出,飛得力的「FEDEREX」商標,是將該公司「FedE x」具顯著識別性的箭頭設計,合併外觀讀音或觀念均與該公司的FE DEX商標相類似的字樣而成,明顯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 的識別性,減損著名商標的價值。不過,法院並未採納美商飛遞的主張。

春天汽車旅館涉侵權 判賠93萬

中國時報 【王志宏/高雄報導】 2009/11/13

  台北春天酒店控告高雄春天商務汽車旅館涉嫌侵害商標,要求賠償四千萬元,並登報道歉,雄院認為「春天」兩字讓民眾混淆兩間公司有加盟或授權關係,但對於業務影響,頂多只有歷年獲利的二%,計算後判賠九十三萬元,原告其他要求則駁回。

  合議庭指出,原告是台北大型觀光溫泉旅館,被告是高雄市連鎖汽車旅館,兩者型態及消費客層及距離都無法取代,也無直接競爭關係,對原告公司名聲或宣傳搭便車的加分效應影響不大,頂多賠償九十三萬元。

2009/11/17

學名藥研發 專利法擬免責 政府宣示鼓勵學名藥的研發,通過後可望縮短學名藥上市時間

工商時報 A19/稅務法務 【潘羿菁/台北報導】 2009/10/22

  專利法將進行翻修!智慧局針對學名藥擬定實驗研究免責條文,官員說,雖然現行藥事法已經有相關免責條文,不過專利法同步修正,意味著政府宣示鼓勵學名藥的研發,未來通過將可望縮短學名藥上市時間,目前專利法修正案已送進行政院審議中。

  所謂的實驗研究免責條文,意即在研發過程中借用別人的專利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但若是牽涉到製造銷售階段才算違法。

  智慧局表示,專利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以技術提升、創新研發的專利權保護,而學名藥的研發,嚴格來說並沒有技術創新,而是拿到別人的研發製程後,自行再生產,待該藥專利期限一過後,就可上市,由於沒有投入研發成本,因此藥價相對便宜,由於學名藥背負著公共福利的意義,所以現行藥事法有免責條文。

  只是為何需要在專利法加入學名藥的實驗研究免責條文?智慧局說,由於我國鼓勵學名藥的研發,所以專利法同步修法納入後,有宣示意味存在。

  其次,學名藥的上市,必須先取得衛生署的查驗登記,以確保該藥廠生產的學名藥,其功效與安全性等同於原研發藥廠,但在申請上市的審查流程需要耗費一段時間,以往專利權時效期為20年,新藥的專利權就形成20+N年(上市審查流程)。

  智慧局說,若專利新法實施後,可望縮短學名藥的時間。但為了避免專利法修正形成漏洞,實驗免責條文將會增加「進藥實驗」不得適用條款。

  智慧局說,現行專利法共有138條,其中只有14條一字都沒調整,剩餘的124條全都翻修過,最後專利法修正案總計有162條,幾乎可說是大翻修,其中有大部分是針對生技醫藥產業為主。   舉例,專利法將把動植物基因改造等研發專利納入保護,智慧局表示,現行專利法禁止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與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申請作為專利權,不過這次修法,將會開放申請專利權,以鼓勵生技產業的發展。

2009/10/23

亞力山大商標 805萬賣出

中國時報 2009/10/16 【郭良傑/台北報導】

  亞力山大健身中心爆發詐欺及逃漏稅弊案後停業,留下數億元負債,台北地院依債權人要求,查封亞力山大持有的「亞力山大」、「唐雅君」、「亞爵會館」等一○二項商標權,十五日以八○五萬元被馮姓女子代表債權公司標下。

  外界原本預料唐雅君、唐心如姐妹會重新標回她們辛苦經營及申請的商標權,但昨天上午的拍賣會,卻未見兩人出面。據了解,唐雅君已轉從事廣告業,不願再多提亞力山大的事。

  亞力山大的一○二項商標權是唐雅君從八十八年起陸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包括「亞力山大」、「亞爵會館」、「唐雅君」等商標,用於建築物、景觀、室內設計、美髮、美顏、三溫暖、減肥、餐廳等相關設施、文宣等,使用期限大多於一○八年到期。

  昨天的拍賣從五百萬元起價,有興趣的投標人出價都未到七六○萬元底價,拍賣一度暫停。   重新起價從七百萬元開始叫價,債權人之一LEADTACT LIMITED公司由馮姓女子在呂姓律師陪同下,和高姓、蕭姓兩名投標人競價,最後由馮姓女子以八○五萬元得標。馮姓女子被問及是否代表唐雅君來投標,她否認並表明是債權公司代表,得標動機涉及商業機密,不便多做表示。

要求撤銷台商Life visa商標 VISA信用卡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2009/10/06 【張國仁/台北報導】

  VISA卡全球發卡數量超過10億張,交易金額更高達1兆6千億美元以上,台灣人平均每2人就有1張是持有VISA卡。不過,這不代表其他公司的商標不能有「VISA」的字樣。最高行政法院指出,VISA國際公司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台灣生理科技公司的「Life visa」商標,並不合法,因此判決VISA公司敗訴確定。

  民國93年5月間,台灣生理科技公司以「生命護照Life visa」商標 ,指定使用於人體生理參數監測儀器、體溫計等數十件醫療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不料此一商標卻引起維信國際服務公司(VISA INTERNATIONAL)反對,跨海來台冀望阻止台灣生理科技公司以Life visa註冊為商標。

  智慧局認為,核准台灣生理科技的商標,並沒有VISA國際所指可能讓消費者認知混淆等情形,因而公告「異議不成立」。VISA公司不服,一狀告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6年10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只要具有一般知識的人,看到,Life visa商標,都不致於誤認是與VISA國際公司有關。同時兩公司業務完全不同,Life visa商標的存在,也沒有造成VISA國際公司商譽或商品減損的可能,因此判決,VISA國際公司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的支持,日前判決,VISA國際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以駁回;這件商標異議事件終告落幕。


站主評論:

站主曾見過有以 "GOLF VISA" 使用於高爾夫球場的通行卡, 球卡等商品 。這樣的例子構成侵害上述 VISA 商標權的機率就比較高了。

學名藥研發 專利法擬免責 政府宣示鼓勵學名藥的研發,通過後可望縮短學名藥上市時間

工商時報 2009/10/22 【潘羿菁/台北報導】

  專利法將進行翻修!智慧局針對學名藥擬定實驗研究免責條文,官員說,雖然現行藥事法已經有相關免責條文,不過專利法同步修正,意味著政府宣示鼓勵學名藥的研發,未來通過將可望縮短學名藥上市時間,目前專利法修正案已送進行政院審議中。

 所謂的實驗研究免責條文,意即在研發過程中借用別人的專利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但若是牽涉到製造銷售階段才算違法。

  智慧局表示,專利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以技術提升、創新研發的專利權保護,而學名藥的研發,嚴格來說並沒有技術創新,而是拿到別人的研發製程後,自行再生產,待該藥專利期限一過後,就可上市,由於沒有投入研發成本,因此藥價相對便宜,由於學名藥背負著公共福利的意義,所以現行藥事法有免責條文。

  只是為何需要在專利法加入學名藥的實驗研究免責條文?智慧局說,由於我國鼓勵學名藥的研發,所以專利法同步修法納入後,有宣示意味存在。

  其次,學名藥的上市,必須先取得衛生署的查驗登記,以確保該藥廠生產的學名藥,其功效與安全性等同於原研發藥廠,但在申請上市的審查流程需要耗費一段時間,以往專利權時效期為20年,新藥的專利權就形成20+N年(上市審查流程)。

  智慧局說,若專利新法實施後,可望縮短學名藥的時間。但為了避免專利法修正形成漏洞,實驗免責條文將會增加「進藥實驗」不得適用條款。

  智慧局說,現行專利法共有138條,其中只有14條一字都沒調整,剩餘的124條全都翻修過,最後專利法修正案總計有162條,幾乎可說是大翻修,其中有大部分是針對生技醫藥產業為主。

  舉例,專利法將把動植物基因改造等研發專利納入保護,智慧局表示,現行專利法禁止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與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申請作為專利權,不過這次修法,將會開放申請專利權,以鼓勵生技產業的發展。

智院接跨國訴訟 14個月8件 美商科林控告星商中微侵權,因專利不具進步性敗訴

工商時報 2009/10/01 【張國仁/台北報導】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才1年兩個月,跨國企業來台打智慧財產官司的事件,就有8件。美商科林研發公司跨海來台,指控新加坡中微半導體公司及大陸中微半導體上海公司涉嫌侵害專利權,結果被智慧法院判決敗訴,法官還進一步指出,科林的該項「電漿反應器中之多孔的電漿密封環」發明專利,不具進步性,有應被撤銷的原因存在。

  科林提起的排除侵害專利權訴訟事件,有點「偷雞不著蝕把米」,惹來一身麻煩;智慧法院的判決是否引起國際企業的信賴與公認公正客觀,有待未來上訴後終審法院判決。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科林公司的專利請求項第有15項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有違該公司專利核准審定時的專利法規定,應認該公司該專利的請求項有應撤銷的原因存在。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在本件訴訟中就不得對被告,即新加坡商中微公司及中微上海公司主張專利權利。因此,科林依專利法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的聲明,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科林起訴主張,該公司是在我國的第136706號「電漿反應器中之多孔的電漿密封環」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大陸中微未經科林的同意或授權,竟剽竊使用該公司上述技術。

  科林指出,大陸中微運用該公司的專利,所製造型號為「Primo D -RIE」的電漿蝕刻機上,已為國內半導體業者採用。

  智慧法院審理後發現,科林的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也不具進步性。

新型專利無實質審查 易失效 近四成訴訟案件原告因專利失效敗訴,遭侵權時,應先檢視專利是否有效

工商時報 2009/10/01 【潘羿菁/台北報導】

  智慧局表示,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新型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有39件、約佔整體專利侵權的69%,而原告敗訴的機率有近四成,凸顯出即使企業界拿到新型專利權許可,仍有專利權已經失效的風險性,因此建議當中小企業遇到侵權問題,應先檢視自己的專利是否有效。

  根據智慧局非正式統計,專利侵權分為三大類,包括發明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有15件,約佔26%;以新型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有3 9件、約佔69%;以新式樣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只有3件,約佔5%。

  其中新型專利權的訴訟案件,有15件認定專利無效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佔整體專利失效案件38.5%,智慧局官員表示,新型專利權的訴訟案件多,而原告敗訴的機率高,主要原因出在審查專利機制。

  新型專利權的定義,是在現有結構體上做改良後而產生的專利權,比如說,改良後的衣架或者是送風面積更大的電風扇等,此等新型專利權的核發是以形式審查為主,意即廠商申請專利權,政府就會核發,不經過實質審查。

  加上產業界研發出改良式產品,由於產品生命週期短,急需拿到專利權認可,因應業界需求,才會讓申請新型專利權的審慎制度以形式為主。

  官員表示,因此當企業拿到產品的新型專利權後,由於沒有經過實質審查,所以專利權失效的風險也相對大,導致當原告以新型專利權遭到侵權而打官司,被告多半會以專利權失效作為回擊,若法院審查結果該專利權失效,會讓原告全盤皆輸。

  由於我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強,在現有結構上做改良的產品居多,因此多半持有新型專利權,智慧局建議產業界,若遭到侵權時,先審視自己的專利是否失效,才能進一步研議對策。

2009/8/28

瑞士商檢舉建案名稱侵犯公司商譽 大衛朵夫控瓏山林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2009/08/20 【張國仁/台北報導】

  聯邦集團旗下關係企業瓏山林公司,所興建的「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竟然為了大衛朵夫4個字,被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涉及違反公平法關於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敗訴確定。

  瑞士商大衛朵夫商標中文為大衛朵夫,該公司在台灣的報章雜誌等平面媒體產品廣告上,多以「Davidoff」、「大衛朵夫Davidoff」、「大衛杜夫」,而未單獨使用大衛朵夫字樣;而該公司以大衛朵夫、 Davidoff等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指定使用在菸、菸草、煙罐等商品。

  民國95年間,大衛朵夫公司檢舉瓏山林公司以大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實有攀附該公司商譽之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但經公平會調查後認為,瓏山林公司並未違法。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大衛朵夫公司於是興訟打起行政官司,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判決理由指出,「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大衛朵夫公司所有商標中相同的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但在廣告與看板等宣傳品上,都標示「瓏山林極品」在建案名稱旁,且有英文名稱THE M ANSION字樣,而不是Davidoff。

  其次,瓏山林公司所銷售的是建物,與大衛朵夫公司實際銷售的商品菸等商品,有相當區隔,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為同一公司所有。

  此外,大衛朵夫是源自俄國大提琴家Karly.Davidov,而Davidov及 Davidov屬於西方姓氏,都可翻譯為大衛朵夫。瓏山林公司並主張,採大衛朵夫名稱作宣傳,原意是以古典音樂家藝術風格突顯建築格調,而不是要攀附大衛朵夫公司的商譽。

  不過大衛朵夫公司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遭最高行政法院以沒有指出原審判決有那裡引用法令不當,或判決不適用法規為由,裁定駁回。


站主評論:

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的這件訴訟自始至終都處於劣勢。法院認為瓏山林公司使用大衛朵夫名稱的方式,並未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同一來源或具有相當之關聯,也不能認為有攀附原告商品商標,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或第24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33號的理由如下:

「瓏山林公司興建之「瓏山林極品- 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與原告第00000000號商標中相同之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惟在其廣告、看板及其他宣傳品上皆有標示「瓏山林極品」於建案名稱旁,且其廣告宣傳品上英文名稱係以「THE MANSION 」字樣顯示,而非原告之「Davidoff」,且參加人瓏山林公司所銷售之商品為建物,與原告登記之商品類別及實際銷售之商品如煙具、雪茄、香菸、打火機等亦有相當差距,瓏山林公司所用「瓏山林極品- 大衛朵夫」與原告商品已有相當區隔,難謂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同一來源或具有相當之關聯。

「大衛朵夫」係源自俄國大提琴家「Karl Y.Davidov」,而「Davidoff」及「Davidov 」皆屬西方姓氏,其翻譯皆可為「大衛朵夫」,參加人瓏山林公司銷售宣傳品及其網頁中亦確有記載「大衛朵夫K .Y.Davidov(0000-0000)」」,「吟詠『大衛朵夫』從巴洛可走入新古典」,及宣傳品內頁「精雕細琢百年大造古典與現代交響演出」,「大提琴式優雅立面,打造可長可久的風格,我們將古典原素簡約,挹注摩登與科技現代感」等文字,且參加人瓏山林公司並未使用與原告相同之「Davidoff」字樣,或以任何文字敘述、圖樣、表徵等足以使人誤認該建案與原告或商品有關,參加人瓏山林公司主張其原意係以古典音樂家藝術風格突顯其建築格調,而非攀附原告商品商標等語,堪 信為真…」。

類似的案例都必須由使用者具體使用商標的情況個別判斷,這是商標或表徵使用爭議最難以捉摸之處。

近似POLO商標 兩台商敗訴

工商時報 2009/08/17 【張國仁/台北報導】

  美國紐約市麥迪遜大道上的美商波露羅蘭公司,以「POLO」為商標 ,著名於全球。但在台灣竟然陸續有公司,以近似的「POLO及騎馬圖」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灣帝士公司與中揚國際公司所提的商標異議事件,統統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這兩件確定判決,都將「POLO及騎馬圖」商標,判給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這兩家公司的商標,與波露羅蘭公司的商標「太相似」,消費者實在難以區辯這3個商標是屬於 3個不同的公司所有。智慧局則指出,兩公司的商標,如同時讓消費者來看,可能會以為2者來自同1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的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侵犯蔡依林肖像權 達志判賠50萬

工商時報 2009/08/27 【張國仁/台北報導】
  
藝人的肖像值多少錢呢?藝人蔡依林、羅志祥、楊丞琳、關穎等4 人,遭達志公司擅用他們照片出售牟利,蔡依林等人一狀告進法院,每人各向達志求償100萬。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昨天以達志公司涉及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判決達志須付出總共200萬8,550元賠償金及從去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

  法官指出,藝人肖像權應被尊重,不可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甚或出售牟利。否則即應負擔侵犯肖像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本名蔡依翎的蔡依林、本名陳品穎的關穎、羅志祥、楊丞琳等4人,經紀公司都是天熹娛樂公司。達志公司未經天熹公司與 4名藝人同意,將4人的照片張貼在達志的網站上出售,侵害4人肖像權。蔡依林等人因此提告,並分別向達志求償100萬元。

  達志在法院審理時辯稱,是經向時報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沒有侵犯4名藝人的肖像權,也沒有對他們的形象與名譽造成減損。

  但法官認為,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並不同,未取得肖像權而公開傳播或販賣相關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權,至於是否有貶損4名藝人,則是名譽權的問題,並無關連。法院此項認定,可能讓達志未來再吃上另一起「損害他人名譽」的官司。

  法院最後判決,達志應賠償蔡依翎50萬7,200元、羅志祥50萬600元、楊丞琳50萬450元、陳品穎50萬600元。本件可上訴。



站主評論:

被告達志公司在其網站上公開販賣蔡依林等藝人的肖像,但其答辯時主張此等照片是向時報公司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

但法院經調查達志公司與其他公司簽約的狀況,以及達志公司亦向法院承認「若新聞媒體公司欲將影視明星、公眾人物等照片作為報導編輯使用,除法律所容許之情形外,即須得到該影視明星、公眾人物肖像權授權,以維護影視明星、公眾人物肖像權益」,法院即認定「被告雖自時報公司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然於所取得之著作權涉及他人肖像權時,仍應另行取得肖像權人之同意,始得對他人肖像從事公開傳播或使用於商業之行為,否則,即應對肖像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被告又抗辯其所刊登之原告肖像並未作任何加工或醜化使用,對原告形象和名譽並無任何貶損,自無侵害原告肖像權之可言。然法院認為,肖像權是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名譽權是個人在社會生活上評價不受貶損之權利,兩者是不同之人格權。被告的侵害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社會生活上評價之貶損,乃 屬於是否侵害被害人名譽權的問題,與本訴訟無關。並不致因被告對被害人肖像未為貶損行為,即使被告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變成合法。

這個案例涉及著作權、肖像權及名譽權,彼此的內涵不同,影響著被告應負何種責任。

全球數碼負責人,被控涉侵權 智慧法院:保持媒介中立,未違法

工商時報 2009/08/01 【張國仁/台北報導】

  全球數碼科技公司負責人吳怡達,被檢方指控提供ezPeer網路平台及軟體,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公開傳輸罪而遭起訴案,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吳怡達無罪;全球數碼科技公司不罰。

  這件刑事案件的主要關鍵,就是在於提供 P2P平台的業者,在一件侵權行為的案件中,是否要負擔連帶的刑事責任問題,智慧法院更一審的無罪判決,顯然告知業者只要保持媒介的中立原則,就沒有違法的責任。這個結果,對檢方來說,無疑是項失敗,或者是對著作權法認知上的重大誤解;但檢方對本案,仍可上訴。

  智慧法院以一個高等法院層級的專業法院,對於P2P平台業者的角色的認定,及著作權法規範的闡述,對於網際網路業的發展影響至鉅。因此,該院的判決理由,值得各界參酌。

  智慧法院更一審判決理由指出,P2P軟體與網路平台,純粹具有「資訊流通管道」的性質,僅只是一個網際網路媒介,屬於提供網路傳輸的管道,就應適用媒介中立的原則。

  因為,科技只為協助人類與他人溝通、分享資訊的工具,而散佈誘因與創作誘因同等重要,如新興科技提供業者能無後顧之憂、無須擔憂負擔侵權責任,將可全心全力地發展新媒介或新興科技,藉此提供社會大眾更先進的使用工具,自對社會大眾有利。

  智慧法院第二合議庭認為,不能因為吳怡達提供足可為侵害著作權 工具,就要他連帶負責,而是應該就具體個案判斷科技提供業者,是否逾越其中立地位而定其責任。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在民國94年6月30日判決,吳怡達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智慧法院更一審在今年7月23日宣判,檢方無法舉證證明吳怡達與從事侵權的顏盟凱等6人(另案審判)有共犯關係,因此判決,上訴駁回。

  智慧法院另指出,台北地檢署及士林地檢署另起訴指控吳怡達及其公司,涉嫌3起重製罪、常業公開傳輸罪、妨害風化罪等,因而將該 3案併辦要求法院審理,但合議庭認為,這3件案子與上述無罪判決的案件沒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因此將這3案退回檢方,由檢方另作適法處理;預料檢方會將這3案起訴,吳怡達短期內依舊難以脫離官非。


站主評論:

ezPeer 是已經停止使用的P2P軟體,當其仍正常運作時,使用者可以藉由此軟體自其他使用者處搜尋下載自己喜歡的歌曲或影片,於此同時造成唱片公司及電影公司鉅額的損失。

由於ezPeer業者僅提供軟體平台給使用者,然使用者要用此軟體下載哪一個歌曲或電影檔案,全由使用者自己決定,業者在此過程中,並未另外提供協助,所以唱片公司無法單獨對業者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告訴。

在這類案件,唱片公司是先透過檢警單位,對特定使用者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然後以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為名,進而對P2P業者進行刑事追訴。

問題是,檢方要證明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必須證明兩者有犯意聯絡。例如業者和使用者事前約定要進行違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實際上,使用者搜尋或下載某種侵權檔案時,憑自已操作電腦及相關軟體即可完成,不可能還與P2P業者有所謀議或約定。因此檢方要證明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就會有很大的困難了。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是在ezPeer之後所設的處罰條款,旨在防止日後有如同ezPeer的業者從事類似的行為。至於ezPeer當年的行為,就只能依當時的著作權法依法判決了。

智慧局:間接侵權不納入修法

工商時報 2009/08/06 【潘羿菁/台北報導】
  間接侵權爭議大,不納入修法!智慧局長王美花昨日表示,依據台灣產業特性來說,若把間接侵權制定,恐會造成被濫訴的情況,對於業者來說將會是一大困擾,加上智慧財產法院(IP法院)運作1年多來,外界產生質疑,應先處理IP法院事宜,因此決定不納入專利法修法範圍。

  所謂的間接侵權,即指母廠合作的衛星廠商等,包括提供產品的零件等;若衛星廠商明知提供給交易商產品的零組件是會侵權的,卻仍提供零件,如此一來,即犯了間接侵權的行為,也須負擔損害賠償。

  為與國際接軌,智慧局自去年開始大幅度修正專利法,更陸續召開公聽會,聽取產官學界意見,原先規劃要把直接侵權跟間接侵權納入 專利法當中,但是在收集各界想法後,確定先不納入專利法修法中。

  王美花表示,台灣業者多半是生產零組件或者是加工再出口型的企業,若碰到有爭議性的部分,一旦間接侵權入法,恐讓業者被告訴的機率大增,對於業者來說是一大隱憂。

  再加上IP法院營運已經1年多,外界開始對於IP法院審法案的流程有不同意見,王美花認為,此刻應先協助IP法院運作更上軌道,若這時又將間接侵權納入,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綜合上述因素,決定將間接侵權不納入專利法修法草案範圍。

  王美花也坦承,外商對於間接侵權相當關切,一直希望可以納入修法範圍,儘管沒有納入專利法修法草案中,但針對間接侵權的法條,智慧局早就擬定好,未來將會隨時注意國際趨勢來因應。

  目前專利法修法草案已經送到經濟部,推估今年下半年可以送進立法院新會期。

2009/7/24

惠氏新寶納多商標官司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06
  美商惠氏控股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異議,指控新萬仁化學製藥公司的「先沛孕補」商標,與該公司的「新寶納多NEW PRENATAL」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不應予以核准,而與智慧局產生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美商惠氏敗訴確定。這是最近一個月來,美商惠氏為維護其商標權的第2次失利。

  另一件美商惠氏與智慧局有關「孕補」商標,與惠氏「新寶納多孕補錠」商標的訴訟,纏訟7年,最高行政法院在6月初判決,將此一商標異議事件發交智慧財產法院重審;該件訴訟惠氏在一審時曾獲得勝訴。

  新萬仁公司在民國92年6月25日以「先沛孕補」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有關各種中藥、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農業用藥劑、環境衛生用藥、營養補充品、藥用營養品、敷藥用材料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後,核准註冊商標。

  但惠氏(Wyeth Holdings Corporation)認為,「先沛孕補」商標 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檢據該公司已註冊「新寶納多NEW   PRENATAL」商標及其主張實際使用的「孕補」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在94年9月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惠氏因而打起行政訴訟。卻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將惠氏的上訴,駁回。

  判決指出,「先沛孕補」商標,與「新寶納多孕補」、「新寶納多」商標相較,其中新寶納多孕補商標,雖都有相同的「孕補」2字,但中文孕補究其字義有孕婦補品的意思,屬於雙方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暗示說明,暗示說明其產品具有補充孕婦營養的功能,為暗示性的 商標,其識別性本就較弱。

國泰金聲音商標 敗部復活 最高行政法院推翻原廢棄裁定,Enrich your life聲音商標轉交智慧法院適法審判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03

  兩年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泰金融控股公司以「Enrichy 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申請註冊,因該商標的聲音「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判決智慧財產局不准它註冊無誤。但最高行政法院持不同看法,日前將該判決廢棄,將此一商標事件轉交智慧財產法院另為適法的審判。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單獨就Enrich your l ife商標的聲音,認定為「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但對內容卻沒有詳加調查審認,違反聲音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有違法判決的錯誤,應依法廢棄。

  國泰金是在民國93年3月間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申請註冊。

  智慧財產局認為,國泰金提出的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但國泰金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銀行相關業務,難以認定已成為其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因此不具識別性,審定為「不准註冊」的商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國泰金的聲音商標,依其申請書所示簡譜及所附.wav光碟片所呈現男生重唱的曲調聲音,並不屬於令人一聽即能深刻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而外文「Enrich your life」有「豐富你的人生」的意思,也屬於祝福或立志的一般描述性用語,二者的組合,容易使消費者將它視為廣告歌曲,而不易將它作為區別服務來源的依據。

  此外,國泰金檢送的電視頻道播放「Enrich your life」音樂歌唱聲音播放的計費單、廣告排期表、自動提款機設置點及台鐵電視牆廣告排期表等證據資料,內容都與國泰金經營的銀行業務有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無法認同它已成為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進而取得核准註冊的條件。因此判決,國泰金敗訴。

  不過此一判決,目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國泰金的聲音商標爭訟扳回一城,未來在專業的智慧法院審理,或許能獲得較為有利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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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獲准註冊的聲音商標,必須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法第5條)

在台北捷運常可聽到國泰金的「Enrich your life」歌曲從提款機中哼唱出來。當國泰金要以此聲音申請使用在金融服務業或提款機等服務時,由於相當的社會大眾已經能識别這個聲音是在表彰國泰金,國泰金申請商標時,只要能提出相當的使用證明,即能符合前述的商標法要件。

但是這個案例中,國泰金是將「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申請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這些服務和前述的金融服務業不同,依實務的作法,國泰金必須提出其已將「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且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才可能順利申請取得聲音商標的註冊。

但如果「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不曾被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等服務,結果將如何呢?由於「Enrich your life」在國泰金近年來強力的放送下,它比一般的歌曲更容易讓消費者認識在表彰國泰金,它或許有機會被認為可作為表彰國泰金其他關係企業的聲音商標。但若果真如此,這將構成很少見的案例,未來只能看行政法院如何判斷。

遭控侵權 KKBOX簡民一判無罪 被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智慧法院查無直間接故意,維持地院無罪判決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22

  國內知名的音樂下載網站「KKBOX」,被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設立該網站的願境網訊公司負責人簡民一、總經理林冠群遭到檢察官起訴,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認為,本案如果有侵權糾紛應該屬於民事官司,簡、林2人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直間接故意,判決倆人無罪。

  KKBOX的老板簡民一是「經營之神」王永慶的外孫,即王永慶女兒王雪齡、大眾集團董事長簡明仁之子。

  KKBOX涉嫌將豪記唱片、名詞曲創作人陳建名所有「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324音樂著作,擅自重製並供會員下載及收聽,台北地檢署在96年間將簡、林2人以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提起公訴。

  陳建名主張他是「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2首歌曲的「詞」著作人,但願境就這2首歌曲是分別與上揚國際、環球國際唱片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但並未取得陳建名的直接授權。

  但法官認為,上揚公司是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其必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會重製音樂著作,而錄音著作的利用必然伴隨詞曲音樂著作的利用。

  不過,一個錄音著作在實際交易上通常包含數個音樂著作,所以將音樂著作的授權費用支付予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再由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分配予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始得降低授權的交易成本,並創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互利的商業交易模式。

  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願境公司主觀上本來就要支付授權金予該不特定人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不想發生著作權侵害行為,才將授權金先撥付給上揚國際公司。

  雖然,因為實際上陳建名僅同意以遠高於市場合理價格的420萬元授權該兩首音樂著作予願境公司,就因價格差太多,雙方未能達成授權的協議,可是這只是願境公司等應否返還所受利益給陳建名,或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民事糾紛,看不出願境與上揚等公司締約之初,有何侵害著作權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智慧法院最後將檢察官的上訴駁回,仍維持台北地院原對簡、林2 人的無罪判決;至於豪記與天立等公司的部分,因在一審時已撤回法院不受理而告確定。本案陳建名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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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KKBOX, ezPeer+ 等提供音樂內容的網路媒體,都是取得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授權後,才會在網站上提供該等音樂。但近年來偶有聽聞,個別的詞曲作者,發現某音樂網站上的歌曲未經其授權,即對KKBOX, ezPeer+這類的公司負責人,提出刑事告訴。這大半都因授權作業過程的失誤所造成。

報載的判決或許可以稍稍制止詞曲作者動輒提起刑事告訴的動作。

ISP業民事免責實施辦法 智慧局完成制定

工商時報 【侯雅燕/台北報導】 2009/07/01

  為配合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公布,智慧局制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即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聯繫窗口,以及作業流程等,讓權利人或使用者均有連絡與發聲管道。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各類ISP業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一些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其違法行為,並要求其不得侵權等,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智慧局指出,由於著作權法已通過,實施辦法必須於半年內公告實行,最慢必須在11月13日前實施。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需公告接收通知聯繫窗口的資訊。並且ISP業者應於聯繫窗口資訊載明其所接受的電子簽章格式或無需電子簽章說明,以協助權利人順利提出合法有效的通知。

二審逆轉勝 中石化免賠20億元 高等法院判決未涉及侵犯瑟蘭斯醋酸專利,惟仍需經過三審

工商時報 【彭暄貽、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23

  CPL廠中石化(1314)與美商Celanese醋酸製程專利侵權訴訟二審上訴,高等法院判決結果公布,中石化獲得勝訴,可免賠20億元,加上第二季營運轉虧為盈,第三季穩健走堅,激勵昨日股價強勢表態,盤中一度因大單敲進急拉,亮燈漲停。

  台北地院在民國96年6月29日,針對這件專利爭訟,判決中石化敗訴,應給付瑟蘭斯20億元作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金,但高院認為,中石化並未涉及侵犯瑟蘭斯的醋酸專利,因此本月21日改判瑟蘭斯敗訴,讓中石化逆轉勝,不必對瑟蘭斯給付任何賠償。

  美商瑟蘭斯公司在民國95年之間向台北地院起訴主張,該公司為發明專利「由甲醇與一氧化碳製造醋酸之方法」的專利權人,中石化公司明知該發明專利權為該公司所有,先前兩方就該專利技術的授權談判沒有結果。不料,中石化竟在未經該公司授權下,逕自使用此一專利技術,且在中石化大社廠運作,從中獲取暴利,因此向法院請求判決,中石化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20億元。

  中石化則主張,該公司在民國68年12月3日就取得美國孟山都公司全套醋酸製程專利授權,並在74年3月醋酸工廠完成試車,開始商業運轉生產合法的醋酸產品,因此瑟蘭斯主張其專利製程,乃是世界上唯一的羰化低水製程的說法,顯然不實。

  經中石化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決定廢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不利中石化部分,判決中石化勝訴。

  據悉,中石化與美商Celanese在醋酸製程專利侵權部分有二個訴訟,對方分別求償新台幣8.9億元、20億元,8.9億元的訴訟二審中石化獲勝,對方上訴目前在三審中。

  中石化第二季CPL與AN利差轉趨穩定,4月本業開始獲利,加上CPL 報價續創今年新高,配合產能利用率提振,法人推估單季EPS約0.44 元。

  此外,中石化高雄一心路的土地達2.3萬坪,經污染物清理完成,已獲高雄市政府解禁令。一心路土地公告現值每坪10萬至15萬元,市價約25萬元,法人推估,未實現潛在利益約47億元,每股貢獻約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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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在此案是主張中石化的某醋酸產品,侵害其方法專利。一般方法專利的權利人,因無法得知被告的生產線上究竟使用何種方法製造產品,所以要證明被告侵害其方法專利,常是一大難題。而這件訴訟中,地方法院則是依據原告提出眾多專家證人的分析,而認定被告是採用原告的專利方法製造醋酸。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中花了很大的篇幅交代其如何取捨雙方的證辭及意見,是有關方法專利侵權頗為罕見的實務案例。

  但高等法院則未採納上述專家證人的意見,而認為原告並未就被告確實使用其專利方法予以證明,不應勝訴。又縱使被告沒有證明自己使用的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不同,也不能認為原告勝訴。

2009/7/2

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重審 惠氏VS.新萬仁 商標爭訟7年無解

工商時報 2009/06/23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著名的製藥廠新萬仁公司的「孕補」商標,與美商惠氏控股公司的「新寶納多孕補錠」商標,兩者都有孕補兩字,孕補兩字所構成的商標到底將歸屬那家公司所有,雙方各打贏一場行政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將此一商標異議事件發交智慧財產法院重審,兩公司爭訟7年等於原地踏步,官非累人果真不假。

  新萬仁化學製藥公司在民國92年2月24日以「孕補」商標,指定使用在各種中藥、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農業用、環境衛生用藥、營養補充品、藥用營養品及敷藥用材料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但93年1月29日,美商惠氏控股公司認為,該公司商品「新寶納多孕補錠」,其中就有「孕補」的使用商標,因此主張智慧局准予新萬仁的「孕補」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在 94年10月11日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惠氏無法接受智慧局的審定處分及訴願失敗的結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商標異議事件,96年3月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撤銷。智慧局對於「孕補」商標異議事件,應依其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惠氏贏了此場官司,但智慧局與新萬仁公司馬上反彈,雙雙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5月27日該院作出判決,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廢棄,發交智慧法院。

  新萬仁與智慧局都扳回一城官司。但也使得這場商標爭訟打了7年後,交給專業的智慧法院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既然認為中文「孕補」兩字,究其字義有「孕婦補品」的意思,為新萬仁「孕補」商標商品的相關暗示說明,暗示說明其產品具有補充孕婦營養的功能,那麼根據商標的定義及形成說明,「孕補」是否可作為商標使用,就有可議之處。

  如果,「孕補」兩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孕補」商標,屬暗示性的商標論斷,是否與商標法的規定有違背之處,也就還有商榷的地方。

中鋼台啤大陸註冊 中華電要跟進

中國時報 2009/06/16 【王莫昀、李文輝、黃馨儀、林上祚/台北報導】

  「兩岸商標論壇」十五日在台北舉行,對岸捎來「台灣啤酒」確定在大陸完成註冊商標的禮物,我方則針對企業品牌在大陸遭盜用等「撞名」問題,尋求協助。

  受「台灣啤酒」商標獲得註冊的鼓舞,中華電信昨派代表到場說明,強調「中華電信」是一著眼全球布局的「品牌」,說明與政治、主權無涉,希望能繼台啤之後,也能進軍大陸市場。   中華電信國際分公司主管昨日表示,中華電信為迴避名稱問題,當初是用子公司中華系統整合在上海成立環球網絡公司,服務當地台商,但在馬政府上台後,中華已經成功地以「中華電信」名義在北京設立辦事處。

  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總局長傅雙建(中華商標協會顧問)、法規司長張輝、外資司長何訓班、商標評審委員會副主任侯麗葉、 商標局法律處副處長文學等一行十二人前晚抵台,一下飛機,先送上今年二月六日在大陸申請註冊商標、已屆滿三月公告期的「台灣啤酒」註冊證,親交台菸酒董事長韋伯韜,「台啤」最快這月就可登陸。

  國營事業在大陸申請商標,難易有別。像是台灣菸酒為了「台灣啤酒」在大陸註冊,奔走近十年才於日前拿到商標註冊證書,但是中鋼卻早在十多年前便在中國大陸順利以「中國鋼鐵」註冊。

  中鋼發言人鍾樂民表示,中鋼在大陸申請商標的時間較早,當時大陸當地只有「中鋼集團」,沒有公司名稱重複問題,加上那時也沒有什麼馳名商標等規範,所以申請商標過程並沒有遇上太多的阻礙。

  自民國九十三年以來,兩岸輪流舉辦商標論壇,繼去年十一月在四川成都舉辦後,昨是第四次會議。昨論壇由商總理事長張平沼主持,分別針對商標註冊保護、仿冒查緝、商標使用認定及馳名商標認定等問題探討。

  張平沼指出,兩岸商標爭議,第一階段已解決有衝突、需救濟的個案,近年重心已轉向如何防止商標抄襲搶註行為,寄望雙方能修訂現有的商標法規,朝國際化健康發展。

ISP業民事免責實施辦法 智慧局完成制定

工商時報 2009/07/01 【侯雅燕/台北報導】

  為配合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公布,智慧局制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即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聯繫窗口,以及作業流程等,讓權利人或使用者均有連絡與發聲管道。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各類ISP業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一些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其違法行為,並要求其不得侵權等,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智慧局指出,由於著作權法已通過,實施辦法必須於半年內公告實行,最慢必須在11月13日前實施。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需公告接收通知聯繫窗口的資訊。並且ISP業者應於聯繫窗口資訊載明其所接受的電子簽章格式或無需電子簽章說明,以協助權利人順利提出合法有效的通知。

專利師業務犯罪遭判刑 撤證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預定11月23日實施,緩刑或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工商時報 2009/06/26 【侯雅燕/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公布最新的專利師法修正條文,規定專利師若因業務上犯罪行為,經國內外法院1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則不得再擔任專利師,可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已經立院三讀通過,智慧局於5月27日公布,預定於今年的11月23日開始實行。

  智慧局在這次專利師法修正案中,嚴格制定不得擔任專利師或專利 代理人的條件,若已經擔任者,則得撤銷其專利師資格,包括因業務上有關犯罪行為,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另外,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過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等。

  為了強化專利師管理以及保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以維護專利師風紀,智慧局特別訂定專利師執業的管理機制,擬訂專利師懲戒辦法草案,並成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

  根據智慧局規劃,懲戒委員會委員人數13人至15人,包括法務部代表、經濟部代表、專利師代表及學者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代表,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用。

  懲戒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受理懲戒事件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再明定審議及決議人數。即使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

  若有專利師等當事人不服從懲戒委員會的懲戒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網路身分認證 中華網龍勝訴 主張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知悉,智慧法院判應撤銷認證專利審定

工商時報 2009/06/09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股市場昨天重挫228.72點,上市櫃公司幾乎一片墨綠,遊戲龍頭股中華網龍卻逆勢上漲2.5元,以每股366元收盤。在此同時,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中華網龍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訴訟,中華網龍勝訴;中華網龍遊戲軟體未來在網路上的發展,不再受認證專利權限制,前景看好。

  民國93年4月,彭姓軟體開發工程師以「網路身分認證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准予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5年 1月1日起至113年4月27日止。

  不過中華網龍認為,智慧局核准給彭氏的專利違反專利法關於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等規定,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因此向智慧局提起舉發。

  去年5月智慧局審定為「舉發不成立」;中華網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也遭駁回。中華網龍認為該項專利的核發,對網路遊戲的發展不利,一狀告進智慧財產法院。

  中華網龍主張,智慧局核發給彭氏的網路身分認證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10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而第1項的前步驟,是一般眾所皆知的技術,例如各網站的會員登入及一般網路身分認證即時通訊軟體如MSN、ICQ等,都會要求使用者輸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如欲進行連結時,立即在網頁上顯示要求輸入使用者名稱密碼的視窗。這些都是彭氏申請專利前大家都知道的技術手段。

  中華網龍並舉出包括軟體世界公司,所發行的三國演義遊戲軟體的使用手冊內載密碼登錄的方式,及美國4項專利,證明彭氏取得的專利為習見的技術;而認證密碼的驗證程序,與一般金融機構ATM服務相較,驗證程序也沒有不同。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定,彭氏的專利與中華網龍舉發的證據1至證據5相較,雖具有新穎性,但證據1至少證明彭氏申請的專利第1到第4項範圍,並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至少證明彭氏專利範圍第1到第 3項,也不具進步性,但智慧局竟然作出「舉發不成立」的處分,而經濟部的訴願決定也未加以指摘,都不妥適。

  智慧法院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令智慧局應作出撤銷先前准予彭氏的「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的審定。本件仍可上訴。

2009/6/4

法院撤銷 阿里巴巴在台商標 ALI PAY商標被撤銷,智慧法院駁回阿里巴巴抗告,若未再提抗告即不能使用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27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裁定,駁回阿里巴巴因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被撤銷的抗告事件。阿里巴巴如果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後10日內不再提出抗告,「ALI PAY」這個商標就將確定不能在台灣使用。

  民國93年12月16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ALI PAY」商標 ,指定使用在為他人處理電子付款的電腦軟體、授權電腦軟體、已錄製的電腦程式、已錄製的電腦軟體、電腦程式(可下載軟體)等方面電腦化資料搜尋和擷取電腦軟體的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商標。

  不過,揚智科技公司認為阿里巴巴取得的商標,與揚智的「ALi」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因此對阿里巴巴的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在95年4月14日發布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的處分。

  阿里巴巴不服,提起訴願,並在訴願階段申請減縮「電腦;電腦硬體;記憶體;資料處理器;磁碟機;資料讀取機」商品,智慧局在9 6年12月15日核准,並因基礎事實已有變更,而依法撤銷原處分另行審辦。阿里巴巴於是在同年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名稱,取代原先登記在開曼群島的阿里巴巴子公司名義,智慧局准許變更註冊名稱後,在97年4月22日再行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揚智無法接受智慧局如此反覆的行政處分,因此與智慧局對簿公堂,打起商標異議官司。今年1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智慧局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被法院裁定撤銷。

  智慧法院並裁定,智慧局應為撤銷阿里巴巴「ALI PAY」商標註冊的審定。

  智慧法院指出,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明文規定。

  「ALI PAY」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外文「ALI PA」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而揚智的商標,也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小寫外文「ALi」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二者字體雖略有不同,可是「ALI PAY」商標中的「PAY」不在專用之列,兩商標的外文都有相同的外文ALI與ALi的確已構成近似要件。

  阿里巴巴不服智慧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但智慧法院日前裁定,阿里巴巴的抗告因逾期而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阿里巴巴為中國最大B2B電子商務網站,其商業模式是協助中小企業曝光,並且撮合買主,目前海外會員近400萬個,與超過2,000萬個中國會員,市佔率超過50%。

法國美麗殿飯店商標註冊 駁回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6/03
  法國著名的美麗殿飯店在全球50多國家,擁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預定來台投資五星級酒店並在明年開幕。不過該公司以BAMBO O CHIC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卻碰壁,與智慧財產局對簿公堂後,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也判決,美麗殿飯店公司敗訴。美麗殿飯店會否因此中止來台投資計畫有待觀察。

  法商美麗殿飯店公司是在民國96年12月以「BAMBOO CHIC」商標,酒店、餐飲等服務分類向智慧局申請註冊。

  智慧局認為,美麗殿飯店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已經核准國內新竹地區某公司的「黃金本部活蝦之家BAMBOO標章」等3號已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是指定用在餐廳等同一或類似的服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因此審定「不准註冊」。

  美麗殿飯店認為,該公司為世界酒店與休閒服務業中領袖企業Sta rwood Hotels&Resorts Worldwide.Inc集團之一,本身也是全球性酒店集團,旗下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遍及歐、亞、美洲等50 多國家。在台灣地區,預定在明年開幕;該集團的商標自成一格,,與台灣新竹該本土性公司的商標及服務完全不同,實際使用時,並不會發生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法院的判決指出,衡酌兩公司的商標圖樣「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高度類似的餐廳等相關服務,的確有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因此判決,駁回美麗殿飯店的訴訟。不過如果美麗殿飯店不服,仍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起上訴。

二次公開播送 擬免除刑責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08

 餐廳或醫療院所等,因播放電視、廣播,屬二次公開播送,雖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其實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研議免除二次公播的刑事責任,前提是不能違背國際公約規範。

  日前曾發生過公車上播放廣播,卻被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不僅觸犯民事,也恐有刑事責任,引發外界一陣喧騰。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表示,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包括大賣場等,則屬於第三段播放。不過哪一段,在全球各地均需收費。不能因授權複雜而不必付費。

  國內因著作權仲介團體收費不同,加上授權複雜,引發著作權人與使用人長期以來的爭議。原本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與七十一條之一,分別規定著作權授權他人利用,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若廣播或電視,欲公開播送,卻無法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得向智慧局申請許可強制授權。

  智慧局日前召開公聽會時,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無法達成共識,尤其三十七條之一,恐限制圖畫等十一類著作權人均要加入仲介團體,因此,智慧局決議不修正該兩項條文。

  陳淑美指出,在法條未修正前,智慧局將向高檢署提出專案會報,希望能訂定著作權的刑事sop。若利用人因公開播送而侵權,著作權 人應先發函通知,利用人無回應,則再告知一次;若利用人再不理, 著作權人能提存證信函,並須給予1至1.5個月協商期,若利用人再不理會,仲團可進行刑事訴諸。

海貝絲控得易購保養品侵權 敗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09/05/18

  由加拿大商肯拿士(CANUS)生產的山羊乳保養品系列產品,在台灣受到相當程序的民眾愛用,最近卻爆發獨家代理商海貝絲國際公司,指控東森得易購販售相同產品涉嫌侵犯財產權、並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官司。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東森得易購所販售的山羊乳保養品,來自平行輸入業者所提供,並未違法。

  海貝絲主張,該公司是台灣地區唯一獲得肯拿士所生產的山羊乳保養品系列產品,合法授權銷售的代理商。在該產品系列引進台灣後,投下巨額專櫃及推廣加盟店等人力、物力及資金,建立完整銷售通路,迅速打開在國內的知名度,在市場上已占有一席之地。

  海貝絲因此對東森得易購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侵犯其著作財產權,並涉及公平法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的民事控訴;海貝絲同時請求法院判處東森得易購應給付該公司3百萬元的賠償金。   智慧法院最後判決,駁回海貝絲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被控侵權損害 中華電信emome勝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19
  中華電信所設立的行動電話門戶網站(emome.com.tw),被該網站電腦程式著作權人美商宏道資訊(BroadVision,Inc),指控使用授權超過合約的50萬用戶限制,達到數百萬戶,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請求依侵害著作財產權,判決賠償該公司500萬元,但法院判決,駁回宏道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宏道指稱,民國91年2月,中華電信採購「行動上網服務軟體升級版及擴充案」,而向宏道購買One-To-One Deployment System著作授權,雙方隨後簽訂授權合約,載明授權用戶為50萬戶。

  宏道說,授權中華電信得使用的範圍,是以在任何時點被列入可追蹤記錄的用戶數(Profiled Users)為計算基礎,並非毫無限制。

  但根據中華電信的新聞稿,emome網在94年底就有高達80萬名用戶,到96年2月,用戶數應已超過數百萬戶,顯然超過原授權50萬戶的範圍,因此訴請法院判決,中華電信應給付宏道最低500萬元的賠償金。

  不過,智慧法院審理後認為,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是,須有故意或過失情況的發生。但經審視兩造合約規定,買方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賣方不得在所提供的所有軟體上設定用戶容量限制,也不得要求買方就超出原始用戶部分,另外付予賣方軟體費用。

  再說emome網,要求用戶啟用手機上網服務前都必須輸入個人化資訊,造成用戶相當大的不方便,以使於該網站根本無法吸引行動電話用戶上網,因此中華電信在93年1月將One-To-One功能取消,當時用戶量只有22萬戶,在合約的使用範圍內,自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同時,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開始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宏道95年底已知悉發生該公司所稱的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延至今年1月9日才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智慧法院最後判決,宏道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智慧局將修法 專利藥到期前 新藥試驗可免責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22

  國外知名藥廠專利藥即將到期之際,國內藥廠若要申請製造該藥前,採用其成分進行試驗,恐有侵權之虞。智慧局將修正專利法,明定當國外藥廠專利藥將到期前,國內藥廠為順利向衛生署申請許可,在這期間進行專利藥試驗可免責。

  智慧局大幅修正專利法,去年召開數場公聽會,在聽取外界意見外,智慧局調整並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將於下周二(26日)召開公聽會。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昨日表示,為與國際接軌,智慧局修正專利法草案,增加對藥品專利權明確規範。

  王美花指出,當國際藥廠生產的藥品專利權尚未消滅前,國內藥廠是否可於人體進行試驗,過去曾發生爭議,甚至在法院進行訴訟。因此,針對學名藥與新藥施行試驗期間,侵權與否,智慧局於專利法增訂61條規範。

  王美花表示,專利法新修正規定,國外藥廠專利藥到期前,國內藥廠為可在該專利權消滅後,順利向衛生署申請許可,在這段期間,國內藥廠進行試驗。

  至於新藥同樣可享免責,若台灣某藥廠將A專利藥的成分,結合B成分,研發成新藥;在國外藥廠專利藥未消滅前,為有利台灣藥廠的新藥可盡快申請上市,新修正的專利法將明定允許可在期間進行試驗,且不會有侵權之虞。

  為協助政府推動臨床試驗產業,若台灣藥廠赴海外申請某家即將到期的專利藥上市前,先在國內從事試驗,同樣享有免責權利。

2009/5/11

兩岸專利合作 爭取列入四次江陳會

工商時報 【侯雅燕/台北報導】   2009/05/10

 兩岸專利交流論壇將於本周三(13日)連續展開兩天,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李玉光將以中華專利代理人協會高級顧問身分來台,與智慧局局長王美花進行等進行交流。據悉,智慧局已呈報將相互承認兩岸專利審查、專利優先權納入第四次江陳會,因此兩岸不排除利用該非正式交流會議,進行意見交換。

  兩岸專利交流論壇由工總主辦,兩岸仍以民間協會身分進行交流。王美花指出,此次兩岸專利交流論壇主要在於討論專利相關合作事宜,著重於專業技術層面。由於兩岸均正在修訂專利法,尤其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訂定執行細則當中,此部分可進行意見交換。

  同時,兩岸對專利的審查機制或專利實施等技術面進行交流合作,共同提升兩岸審查員的水平。

  兩岸每年固定舉行專利交流論壇;去年十一月中旬,兩岸曾進行專利交流,對於進行兩岸專利人員培訓,包括大陸審查員可派人員來智慧局受訓,或派資訊代表團、審查代表團等來台進行交流。以及兩岸 專利定期進行半官方或非官方交流均有共識。

  除業務面合作,兩岸專利合作最重要部分在於進行台商保護,包括未來兩岸專利審查結果相互承認、協商相互承認專利、台灣公民可到大陸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並可取得執業認證等合作議題,智慧局也不排除於該非正式交流會議討論。

  據了解,智慧局日前也已呈報,希望將兩岸專利合作納入第四次江陳會。

  由於兩岸關係漸佳,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兩岸專利相互承認等持正面態度,不過,仍須透過兩會正式協商平台進行談判。

CD-R授權金定價,疑涉聯合行為 公平會提訟 新力三審全勝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4/28

 公平會以日商新力公司,經檢舉涉及獨占、聯合行為等情況,除命令新力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罰新台幣400萬元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公平會所提再審訴訟,駁回。此一事件,公平會對新力等公司的聯合行為指控,徹底失敗,新力獲得完全勝訴確定。

  公平會根據巨擘、達緻及博新等公司檢舉,以新力、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及日商太陽誘電等公司為具水平競爭關係的事業,這3家公司透過共同合意決定授權金價格,以聯合授權方式,取得在台的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不當維持授權金的價格。

  公平會指出,新力等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協議的重要資訊,禁止對專利有效性提出異議,為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法獨占事業及聯合行為等禁制規定,在90年1月20日裁處新力,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400萬元罰鍰。

  新力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94年8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新力勝訴。公平會提起上訴,96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公平會的上訴。不料公平會認為,最高行政法院96年的確定判決,有認事用法的違法,提起再審,但仍然遭到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公平法禁制聯合行為所指有競爭關係,固然包括事實上或潛在水平競爭的情形,但必須事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替代可能性,才有競爭關係的存在,如各事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各有不同獨立的功能,彼此間並無替代性,則很難說彼此間具有競爭關係。

  因為,商品或服務如無替代性,則縱有聯合行為,行為人也無從達到共同決定價格、限制數量等違章的目的。交易相對人也因商品或服務無替代性,不致因有聯合行為而影響其交易機會或交易秩序。

  公平會上訴指稱,商品或服務是否有競爭關係,不以商品或服務有無替代關係為依據的說法,無非是對公平法的法律上歧異所產生的見解,「尚嫌無據」,法院無法採納。

二次公開播送 擬免除刑責

工商時報 【侯雅燕/台北報導】 2009/05/08

  餐廳或醫療院所等,因播放電視、廣播,屬二次公開播送,雖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其實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研議免除二次公播的刑事責任,前提是不能違背國際公約規範。

  日前曾發生過公車上播放廣播,卻被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不僅觸犯民事,也恐有刑事責任,引發外界一陣喧騰。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表示,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包括大賣場等,則屬於第三段播放。不過哪一段,在全球各地均需收費。不能因授權複雜而不必付費。

  國內因著作權仲介團體收費不同,加上授權複雜,引發著作權人與使用人長期以來的爭議。原本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與七十一條之一,分別規定著作權授權他人利用,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若廣播或電視,欲公開播送,卻無法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得向智慧局申請許可強制授權。

  智慧局日前召開公聽會時,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無法達成共識,尤其三十七條之一,恐限制圖畫等十一類著作權人均要加入仲介團體,因此,智慧局決議不修正該兩項條文。

  陳淑美指出,在法條未修正前,智慧局將向高檢署提出專案會報,希望能訂定著作權的刑事sop。若利用人因公開播送而侵權,著作權 人應先發函通知,利用人無回應,則再告知一次;若利用人再不理, 著作權人能提存證信函,並須給予1至1.5個月協商期,若利用人再不理會,仲團可進行刑事訴諸。

台灣人著作在大陸遭侵權 獲勝訴

工商時報 【徐銀磯/綜合報導】 2009/05/04

  台灣民眾陳韋志自創的美術作品,在大陸遭到侵權,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敗訴,必須立刻停止在其商標及生產銷售產品上,使用其作品,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人民幣。

  兩岸經濟等交流發展迅速,台灣商標、作品等在大陸遭到仿冒、盜用的案例層出不窮,嚴重影響台灣人在大陸經商的權益。這起案例的判決,也確立大陸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杜絕仿冒的決心。

  根據「新華社」報導,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台灣居民陳韋志創作的「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在大陸登記為註冊商標,並使用在其銷售的產品之中,成為公司商標的標誌,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一審判處,浙江勝利塑膠公司侵權。

  該案例發生在2001年5月,當時擔任台灣羅禮屋公司設計部主管的陳韋志,自創「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並於肥皂盒、垃圾桶、漱口杯等相關產品上。2002年,該美術作品在台灣出版的「禮品世界」雜誌上公開發表。

  2003年11月,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獲准。2004年3月,陳韋志將「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浙江人陳某。陳某於2004年4月向福建省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並獲得作品登記。

  2007年11月19日,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公證員與陳某在廈門大型購物廣場購得,勝利塑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豬方形有底紙巾架」產品2個。陳某以勝利塑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廈門中級法院認為,根據大陸「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寶貝豬系列」作品由台灣人陳韋志創作完成,「寶貝豬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人為陳韋志,其權利受到大陸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勝利塑膠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及獲准註冊時間,皆晚於陳韋志取得著作權的時間,且勝利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其作品,產品銷售而未支付報酬,已構成對原著作權 人的侵犯。

  法院因此判決,由於陳韋志已將涉案作品著作權轉讓給陳某,故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應向陳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在商標及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寶貝豬」相同的圖案,並賠償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網路侵權三次 ISP有權直接三振

中國時報 【劉尚昀、林上祚、張舒婷/台北報導】 2009/04/22

  非法下載與轉貼的網友要注意!立院昨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網友只要轉貼或上傳涉及侵犯著作權的內容,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會提出警告,並主動移除侵權內容。若網友接獲三次警告後依然故我,ISP可「三振」,直接切斷網路連線,強制阻止接續的上傳或下載行為。

  巴哈姆特(Bahamut)電玩資訊站執行總監陳建弘指出,其實有很多侵權使用者並非出自惡意,例如小學生上電腦課時上網瀏覽,心血來潮將喜愛的歌曲、影片與其他網友分享,誤觸法網。如果想改善此現象,唯有多向網友宣導。

  經濟部智慧財產長王美花指出,過去網路侵權行為數量龐大,讓著作權人抓不勝抓,最後將矛頭指向「幫凶」,改告ISP業者,讓電信或網站業者不時陷入侵權興訟危機,不利網路產業發展。此次修法即賦予ISP「責任避風港」,只要協助減少網路侵權,即可不用負損害責任。   新法的修法說明指出,著作權人或第三人提出「侵權通知」,ISP不需負擔判斷責任,即可「移除內容」,即使事後發現是「烏龍一場」,導致使用者的網路內容遺失,新法認為ISP基於「善意」,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但該修法案也明訂「救濟條款」,如果著作權人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導致網友資料遭移除或遺失等權益受損,提出通知的著作權人必須負擔起損害賠償責任。

  入口網站龍頭Yahoo!奇摩強調,公司的著作權保護方案行之有年,一直依據「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的精神,執行相關著作權人申訴。

  痞客邦(pixnet)創辦人兼技術長曾皇霖表示,若發現會員有侵犯 著作權的內容,第一步設定為隱藏,保留證據;如著作權人來函告知,事後也確定違法,便馬上終止對該會員的服務。

  但中華電信主管表示,著作權法修正案上路後,民眾如果在ISP業者經營網站違法上傳、下載影音檔案,要下架並不難。但對於租用ISP業者機房的內容廠商(例如雅虎),ISP業者如何關閉違規網頁,目前還不清楚。大陸搜狐等網站下載非法影音檔案,台灣ISP業者更是鞭長莫及。

2009/4/28

著作權法增訂三振條款 網路侵權3次 ISP可終止服務

【薛孟杰/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09/04/22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提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避風港」的設計,未來網路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及連帶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業發展蓬勃,但亦同時出現不少侵權行為爭議,造成ISP 常需面對被告侵權的風險,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便捷,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僅件數多且具擴散性,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讓ISP業者備感壓力,對網路產業發展造成影響。

  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法,引進南韓等國已實施的「責任避風港」概念,未來著作權相關權益人若發現在網路被侵權,可立即向ISP業者反應,ISP則須通知網路使用人,並移除侵權相關內容及資訊,ISP則可因此免負侵權責任,權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侵權告訴。

  修正案同時明訂,若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導致網路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遭受損害者,將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以避免錯誤或故意檢舉事件的發生。

  此外,目前部分ISP業者與網路使用者訂定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雖已訂定侵權將終止服務的規定,但各ISP業者對使用者停權門檻並不一致,三讀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則採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的提案,在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條文中增訂「三振條款」,要求ISP業者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侵權,若涉及侵權情況滿3次,ISP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FOXY負責人被訴 面臨60億求償

【陳俊雄/北縣報導】中國時報 2009/04/16

  知名傳輸軟體FOXY具有公開傳輸、強制上傳分享、用戶無法取消等特性,板橋地檢署認定非法,十五日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將FOXY負責人李憲明起訴。由於環球、華納、艾迴等跨國娛樂公司損失總計超過五十八億餘元,未來民事求償金額勢必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二億餘元紀錄。   板檢調查,李憲明(五十五歲)在九十二年間委由威信誠科技公司下載「純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分享架構」(即P2P),開發成中文介面的FOXY軟體,李憲明為使使用者強制上傳分享電子檔案,並吸引更多民眾使用、達到廣告效益來經營網站牟利。

  李憲明推出的FOXY軟體頗受歡迎,但用戶安裝後,即使未勾選分享硬碟或可卸除儲存裝置,其他使用者也可以進入電腦強制分享,造成許多民眾的私密照片意外曝光。

  檢方調查,使用者安裝了FOXY軟體後,IP位址就被李憲明位於美國及大陸的網站搜尋連結,讓首次使用FOXY軟體的電腦會自動傳輸訊息連接至伺服器,並快速地連結至其餘安裝FOXY軟體電腦,便利使用者搜尋檔案。

  李憲明為防止使用者只下載、不上傳軟體,也設計出一套下載同時上傳軟體的特殊功能,雖然增加軟體的使用量,但也造成合法歌曲、影片的影音檔案大量違法散布。

  板檢指出,李憲明經營FOXY網站每月約賺進二百萬元的廣告營收,並從中取得十二萬元的廣告收益,但他卻造成環球、艾迴、新力博德曼、福茂、華納、滾石等公司共五十八億餘元損失。

  在著作權法修改部分條文、李憲明又透過FOXY公司的廣告牟利,板橋地檢署經過二年餘的偵辦,昨日依違反著作權罪嫌將他起訴。

  李推出的FOXY軟體造成唱片、電影公司損失近六十億元,著作權法雖僅能處以三年以下徒刑,但後續的民事求償,極可能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二億五千萬元求償紀錄。

侵權官司纏訟多年 飛利浦勝訴 巨擘:將上訴

【王中一/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4/24

纏訟多年的荷商飛利浦與國內光碟廠巨擘科技(8053)的專利權侵權官司,昨(23)日又有最新發展!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巨擘必須賠償飛利浦約當25.7億元新台幣的權利金(含利息),飛利浦並可假執行巨擘之財產。對此,巨擘表示,已向法院申請反擔保以免除假執行,未來也將上訴。換言之,此一官司還得持續下去。

  飛利浦與巨擘的官司,在美國和台灣兩地同時開打。巨擘在日前才發佈一篇有關「美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認定飛利浦有濫用專利事宜」的重大訊息,表示將有利於該公司在專利權官司之訴訟;不過,智慧財產法院昨日維持原新竹地院的一審判決,認定巨擘必須賠償,這又使得飛利浦居於上風。

  對此,飛利浦昨日發表書面聲明,除了相當振奮之外,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能以極有效率之訴訟程序,釐清雙方權利金之爭議,也相當推崇。


站主評論:

飛利浦曾與台灣的巨擘簽訂收取專利授權金的契約,巨擘因此契約得使用飛利浦的專利。本件訴訟則是因巨擘未依契約約定支付權利金,導致飛利浦對巨擘起訴要求依授權契約支付權利金。

巨擘拒付權利金所主張的理由是,專利授權金的法律條款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908 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53 號判決,認定其違反公平法第10條第2 款規定,在探求公平法第10條第2 款規定之立法目的後可知,該條規定應屬效力規定,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 款規定之行為,應為無效。

然而法院認為,公平法第10 條 第2 款的規定,性質上應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換言之,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禁止並限期命飛利浦改善的,是其聯合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以將專利授權給巨擘的聯合行為,至於飛利浦基於與巨擘間簽訂專利授權契約而得以向巨擘收取授權金之行為,則不在禁止的範圍,亦即雙方契約有關授權金的約定仍屬有效,而飛利浦授權巨擘使用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究竟該是多少金額,並不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的範圍,所以巨擘不能援引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決議,作為判斷權利金應以多少為合理的依據。

這件訴訟的爭點主要集中在契約是否有效的民法問題。


相關法條:

公平法第10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巨擘涉侵害飛利浦專利案 發回裁定

【王中一/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4/22

  國內唯一還在與飛利浦就CD-R專利權進行抗爭的光碟片廠巨擘(8 053)昨(21)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已做出裁定,認定飛利浦和日商Sony涉及專利權之濫用,因此將原本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所做出巨擘侵權的決定予以撤銷,發回重新裁定。

  巨擘為國內光碟片大廠,受此專利權官司限制,不得進入美國市場銷售,影響層面不小。至於該公司在國內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的上訴,預計4月23日宣判,是否也能引用此一見解?對於巨擘來說也是事關重大。

  巨擘指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美國時間4月20日就飛利浦CD-R專利案做出重大決定,認定飛利浦涉及與日商Sony協議,不將與橘皮書具競爭性之技術(Legadec Patent)授予他人實施是涉及「專利權之濫用」,因此將原ITC所做出「巨擘侵害飛利浦6件CD-R專利」之決定,予以撤銷,並發回ITC以續行調查相關違法事證。

  巨擘說,本案於2004年經ITC認定巨擘侵害飛利浦公司6件CD-R專利 ,但飛利浦包裹式專利授權,則構成專利權濫用而不得執行。唯此案經飛利浦上訴後,CAFC撤銷ITC原決定,導致ITC改做成無專利授權濫用之決定。但是,這次則換由巨擘向CAFC提起再上訴,而CAFC於4月 20日所做出決定,將有利於巨擘。

  飛利浦控告國內的CD-R業者官司已纏訟多年,包括中環、錸德兩大龍頭在內所有廠商都走上和解之路,只剩下巨擘孤軍奮戰,此次判決對巨擘來說算是「遲來的正義」。只不過,未來ITC重新裁定之後,若兩造之間仍不滿意,官司難免持續下去,期間所耗的人力物力,確實代價不菲。

兩岸智財權合作協議 經部爭取列入四次江陳會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4/21

  經濟部次長林聖忠昨日於立院備詢時表示,經濟部已向行政院呈報,爭取將兩岸智財權合作協議、兩岸檢測驗證能列入第四次江陳會議題。

  立院經濟能源委員會審查貿易法修正條文等,林聖忠出席備詢。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關注台灣商標遭大陸業者搶註問題嚴重。他說,商標登記有其時效性,為免遭搶占商機,一定要安排正式納入兩岸協商。

  林聖忠回應說,已將相關問題提報行政院,希望兩岸可達成協議。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指出,兩岸每年定期舉行商標及專利論壇,在智慧財產權方面也有一些合作,例如台灣著名商標於大陸遭搶註的事情,在智慧局請託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會進行協助;因此,兩岸已在智財權合作非常成熟,若能明文規定,將對兩岸更有保障。

  由於過去台灣著名商標,包含阿里山茶等曾在大陸被搶註,以及大陸仿冒台灣產品,這些議題影響在大陸投資的台商,因此,王美花說,未來簽訂兩岸智財權合作協議,希望可研議兩岸共同打擊仿冒及防止搶註行為方案。

  除此,智慧局希望將向大陸提出,未來兩岸專利審查結果相互承認、協商相互承認專利與商標優先權、台灣公民可到大陸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並可取得執業認證。

  王美花指出,我方也會同時提出,台灣政府機關是否能赴大陸申請 專利機制問題,如農委會旗下的農業試驗場所會有一些研發專利等。

  王美花強調說,兩岸智財權合作的內容會趨向簽署原則性合作協議,至於具體合作部分,則希望每半年能洽談一次。

  在兩岸檢測驗證部分,林聖忠指出,將爭取未來兩岸在驗證檢測方面相互承認,台灣檢驗機構通過的標準,大陸能承認。這對台灣電子產品等可節省不少成本。

2009/4/14

記者之眼》伴唱歌沒版權 不和解…吃官司

【聯合報╱本報記者潘欣中】2009.04.12

「老闆,你們家伴唱機中的幾首歌曲沒付版稅哦,不和解,可要吃上官司的!」桃園縣郊區多家餐廳、小吃店,近幾個月來屢遭影視公司業者喬裝顧客以違反著作權法取締,店家訐譙無異「變相勒索」,被通知到場取締的警察偷偷告訴我,他們也是「滿肚子火」。

「這些人可是『專家』了,我們到場時,照像和錄影存證早弄好了,根本不用我們費心。」一位員警說,影視公司太高竿了,買了些冷門歌曲版權,喬裝顧客到郊區餐廳、小吃店蒐證,暗中拍錄下伴唱歌本後表明身分談和解,通常要求買10多萬元的伴唱機,也可付個幾萬元和解。

員警心裡「滿肚子火」不是沒理由的,「歌曲未授權供人點唱違反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成,一方提出告訴,一定要到現場處理、移送地檢署,我們好像成了影視公司的打手。」員警私下抱怨,「又不能不處理,否則被檢舉,報告寫不完」。

和解談不成的店家,多是小本經營的小吃店、小餐廳,礙於成本,多購買便宜的家庭式或投幣式伴唱機供客人歡唱,機內歌曲有的未經授權,影視公司以「不付錢和解,就移送法辦」,業者明知是合法的「變相勒索」,卻又莫可奈何。

龜山、大園、蘆竹、觀音等鄉的店家,最近幾個月先後被影視公司盯上,少數店家花錢了事,多數店家等著上法院。即使上百桌的中餐廳也難逃「勒索」,影視公司要店主買下12萬元的新伴唱機就不提告,店主不願和解,吃上人生第1件官司,對方還不時來電提醒「來得及,和解就撤告」。

餐廳老闆被官司搞得心神不寧,他仔細回想,花了30多萬元向某影視公司購買有版權歌曲的伴唱機,但客人說歌曲不夠,只好加灌,沒想到少部分未在授權內,就出了事。伴唱機帶給人歡笑,因著作權衍生的法律問題,也讓人看到人性的另一面。

版主評論:

據說也有人在網路上載各種圖片, 供人下載。之後再僱用工讀生到市場上調查搜尋未經授權而使用這些圖片的人, 再提出著作權的刑事告訴, 以獲取和解金或民事賠償。 這些人儼然將著作權法當作自己謀生的工具, 真是著作權法的怪現象。

大陸盜印台書 台灣再盜…賠309萬

【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市報導】2009.04.11

作家呂自揚著的「歷代詩詞名句析賞探源」,八年前被大陸出版社盜印成簡體字,隔年再被國內晨星等三家出版社改印為繁體字販售。呂自揚提出民刑事告訴,出版社負責人陳銘民與陳銘華被依違反著作權判刑六個月,民事部分,要賠呂三百零九萬元。

河畔出版社出版、呂自揚著的「歷代詩詞名句析賞探源」,民國六十八年發行,七十一年間被台北市金陵公司抄襲,改名為「中國詩詞名句鑑賞大辭典」,當時呂曾提告,金陵負責人被判刑七個月。

金陵抄襲製作的「中國詩詞名句鑑賞大辭典」,八十九年又被中國內蒙古人民出版社盜印成簡體字,並改為「國詩詞名句鑑賞辭典」;隔年台中晨星、好讀與知己出版社再翻回繁體字,以每本二百九十九元促銷。

呂自揚獲悉後再提告訴,控告出版社負責人陳銘民、陳銘華兄弟違反著作權法,陳銘民兄弟於九十五年都被判刑六個月確定。

呂自揚再訴請賠償,認為晨星等三家出版社至少已發行一萬八千本,要求三家連帶賠償四百八十五萬元。高雄地院調查後,認為晨星等三家出版社實際銷售量是一○六一七本,總計應賠償三○九萬兩千元。

賣仿愛馬仕包 判賠2.5億

【聯合報╱記者許聲胤、劉峻谷、陶福媛 、林敬殷/台北報導】2009.04.10

法國名牌包愛馬仕(Hermes)前專櫃女售貨員李念臻,出售四個進口仿冒愛馬仕皮包,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應賠償愛馬仕公司兩億五千六百廿五萬元,並登報道歉。本案判決創下類似案件對個人求償的天價。

針對這項判決,愛馬仕台灣分公司昨日表示欣慰,認為是打擊仿冒商不法謀利的一大勝利。愛馬仕去年在法國法庭控告eBay網站販售仿冒品勝訴,獲判賠償金額才三萬歐元(約一百四十萬台幣)。

刑事部分,二審依詐欺罪維持「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的一審判決。李念臻淡水鎮住家鄰居表示,已經很久沒有看見她了,聽說已經移民新加坡。

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李得灶表示,被侵權的業者依法可向出售或製造仿冒品的人,求償被仿冒商品價值的五百至一千五百倍。李念臻將四個仿冒包共賣了兩百零五萬元,平均單價五十一萬二千五百元,法官以最少的五百倍計算,判賠兩億五千六百廿五萬元。

台灣愛馬仕指出,李念臻曾是該公司的店員,手中握有重要客戶名單,五年前離職時帶走客戶資料,向客戶兜售仿冒的鱷魚皮柏金(Birkin)包、Haut aCourroie包。

法院判決指出,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李念臻在法國購買與愛馬仕商標相似的牛皮銀釦橘色、棕色皮包各一個,冒充是愛馬仕皮包,放在蔡姓女子的服飾店寄賣,蔡女以廿六萬元、廿二萬五千元出售。

九十四年六月,李念臻再從義大利買進Hermes Birkin綠色、粉紅色鱷魚皮包各一,冒充愛馬仕皮包,以每只各八十萬元、合計一百六十萬元價格放在陳姓女子的皮包公司寄賣,陳以總價一百八十萬元賣出。

愛馬仕表示,李念臻在台不知已售出多少仿冒包,她平日以賓士轎車代步,生活高調奢華。幸好VIP查察有異,將皮包送回愛馬仕店內鑑定,才揭穿李念臻的犯行。


版主評論:

律師如果有機會以商標法主張損害賠償,則可以不必證明實際的損害,只依法定的五百至一千五百倍主張求償金額即可,大大的降低訴訟的難度。這個案件特別的地方在於,很少有單價如此之高的案件。這樣的案件硬生生的套用商標法規定的倍數,自然產生天價。這與被告的可能獲利相比,是否相當?結果對被告是否公平,或許值得討論。

ISP使用者侵權 訂「三振」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2009.04.09

立法院昨(8)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立法委員丁守中提出「三振條款」,只要使用者被權利人抓到三次侵權,權利人就可以通知ISP業者,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

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未來ISP業者與使用者簽約時,都要把三振條款列入,甚至可以訂得更嚴苛,都不違法。

不過,未來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包括Hinet、Seednet等ISP業者都受規範。

在完成初審後,ISP條款緊接者要逕付二讀,王美花表示,智慧局接下來要展開對ISP業者的宣導,同時要跟智慧財產法院溝通,因為未來認定侵權的工作要交給法院。

王美花不諱言,通過ISP草案後,「美方也會很開心」,據了解,美國一直相當關心有關ISP草案的相關事宜,這也是台灣從特別301條款除名的條件之一。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所謂的「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原則,智慧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解釋,只要ISP業者接到權利人通知某網頁疑似侵權,ISP業者就要立即取下,藉此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可能會被認為協助使用者侵權。

如果該網頁使用者自認沒侵權,只要提出「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說,「這是一個多贏的條文」,因為網路侵權擴張速度很快,是在跟時間賽跑,而ISP業者不用判斷有無侵權,只要接受權利人與使用者的指示。

王美花表示,很多使用者自己不知道侵權,ISP條款也是讓使用者有機會了解,但如果使用者真的沒侵權,一定要周旋到底;若使用者因此受損失,也可以向權利人求償。

2009/3/30

美國蘆薈商標不准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26

  永久集團旗下的美國蘆薈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不成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美國蘆薈的上訴。美國蘆薈無法以老鷹特色的商標取得我國商標權,已成定局。

  蘆薈公司(ALOE VERA ofAmerica,INC.)在民國95年12月間以For ever Living Products and Eagle Design商標,指定使用在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化粧品等22種女性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

  經審查,智慧局認為美國蘆薈所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先前已經核准註冊的COMPLICES+eagle商標構成近似,且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化粧品等商品,有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審定不准美國蘆薈公司的商標註冊。

  美國蘆薈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商標註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智慧局不准其註冊的行政處分。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永久集團在臺灣是否有較多的營運據點,不足以呈現美國蘆薈主張該公司商標的使用情形,也不能論據相關消費者對該公司商標較為熟悉,何況該公司比較的部分僅為商標衣服商品的銷售,自然有所偏,無從採信。

仿台酒酒品 58高粱酒商涉違商標法 200萬和解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11/稅務法務 2009/03/21

台灣菸酒公司指控農霖製酒公司違反商標法事件,農霖公司負責人謝旗財在智慧財產法院準備程序庭上,與台酒公司完成和解,法院記載和解筆錄指出,謝旗財應給付台酒公司200萬元,並通知農霖所屬經銷盤商在2個月內全面將仿台酒的「58金玉山」與「台灣紅玉山」等酒品下架,保證不再侵犯台酒商標。

  謝旗財在高雄縣燕巢鄉經營農霖製酒公司,該公司從民國93年起,委託他人印製近似台酒公司註冊的「58金玉山」與「台灣紅玉山」等 商標圖樣,貼在農霖製酒公司生產的高粱酒與米酒,以50元到300元價格賣給台南縣市經銷商、轉售給消費者;民國96年間,謝旗財經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並向法院求刑2年。台酒隨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開庭中,謝旗財供稱,在案發後已在今年1月21 日起,全面停止生產販售涉嫌仿冒商標的商品,並就近似仿冒的「保特瓶米酒、58金高粱酒、紅高粱酒」等酒品,通知盤商2個月內全面下架,且切結保證不再侵犯台酒商標。

  謝旗財並在3月11日法院開庭前,先支付38萬元給台酒公司表達願意達成和解誠意,庭審當日經法官協調完成和解程序,謝旗財答允給付台酒總額200萬元和解金,台酒則同意收受謝旗財以24張期票分期交付和解金,至民國100年2月20日全部清償完畢,但如有一期未履行票據兌現,視為全部到期。

智慧法院判決 英特爾商標廢止提訟 我企業勝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18

 美商英特爾公司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廢止我國企業哲盟公司「I nteLink及圖」商標事件。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哲盟公司在英特爾申請廢止該商標前3年內,經查確有將該商標使用在「電腦軟體系統的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的服務」,並非如英特爾所指只單純用在販售程式或軟體的商品上。因此英特爾請求廢止哲盟的商標為無理由,判決英特爾敗訴。

  哲盟是在83年6月間,就以「InteLin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軟體系統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服務,申請註冊獲准。

  英特爾認為,商標法明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者,智慧局應依職權或依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57條1項2款這項規定,英特爾於是向智慧局申請廢止哲盟的商標。但智慧局在97年4月審定「申請不成立」,英特爾不服,打起這件請求廢止商標的行政訴訟。

  由於此一訴訟牽涉哲盟公司商標權益重大,法院審理中依職權裁定哲盟參加這件官司,以維護該公司自已權益。哲盟在訴訟中提出2張開立給中華郵政公司的報價單,證明曾經使用該公司商標的服務範圍,向中華郵政爭取業務,雖然後來並未獲得中華郵政公司的採用。

  但法院認為,商標的使用是指為行銷的目的,將商標用在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物件,或利用平面圖樣、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的行為,都是商標的使用。

  且商標使用不問其實際行銷結果如何,也就是不論是否有實際交易的事實,都應該認定屬於商標的使用。法院判決指出,商標的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實際行銷的結果,不必然有關聯。

  從哲盟所提出的2張與中華郵政交易的報價單為依據,證明哲盟在英特爾申請「廢止商標」的廢止日前3年內,確有使用該公司商標在業務服務上,智慧局依法自不得行政裁處廢止哲盟的商標,其處分並沒有錯誤,智慧法院因此認為,英特爾的訴訟請求為無理由。最後判決,駁回英特爾的訴訟。

飛利浦獲准保全證據 新利虹:不影響營運

【林淑惠/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9/科技要聞 2009/03/14

 光碟片廠新利虹(2443)公告,飛利浦申請對該公司提出民事保全證據獲准,新利虹須在契約期間將所有CD-R光碟片、DVD+R光碟片及 DVD-R光碟片相關之生產、銷售、存貨等紀錄及訂貨單、出貨單、發票、會計帳冊以影印、抄錄或拷貝方式,交由智慧財產法院保全。

  市場人士指出,這項動作會不會造成整體光碟片市場供給減少或價格上揚?值得觀察。   新利虹發言人陳意鈴昨(13)日表示,過去在與飛利浦簽訂專利授權合約期間,從未短報光碟片銷售量也未曾短付權利金,未來也不會少付,飛利浦對該公司採取的訴訟程序,對公司營運不會造成任何影響。陳意鈴指出,新利虹2月營收1.6億元,比1月份的1.559億元,略有成長,光碟片產業景氣比市場預期來得好。

行政法院:解決爭訟與使用授權不同 星國聯想專利授權金收入 須課稅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13

 因生產使用授權專利的權利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是為解決專利權爭訟,所取得的和解賠償金,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認定,判決應依法課稅。新加坡聯想公司將因此有高達300萬美元從藍天電腦公司所取得的在台收入,無法享受免稅優惠,必須繳納所得稅。

  新加坡聯想公司與藍天電腦公司間,簽訂專利交互授權合約書,約定由聯想提供兩號專利,用以生產「個人資訊處理系統」產品。

  這兩項專利,在民國86年間,聯想依「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的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將該兩項專利授權給藍天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900萬美元,免納所得稅,獲工業局核准。

  不過,北區國稅局發現兩公司間另有一筆300萬美元的給付,應該不是單純的權利金,而是聯想免除藍天授權專利侵權及民事訴訟解除的對價。簡單的說,就是雙方對專利權侵權行為爭訟,所發生以和解方式解決訟爭的賠償金。

  北區國稅局因此認定,這300萬美元並不再權利金的免稅範圍,不准聯想免稅申請。聯想遂而打起行政官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聯想敗訴。聯想若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商標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 大長今當醬油商標 法院判敗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6

 唐姓業者以韓劇「大長今」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用於醬油、蜂王漿等數十種食用商品,智慧財產局不准其註冊,引發商標註冊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著名商標的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大長今迄今雖未在我國註冊,但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仍不足為取,判決唐姓業者敗訴確定。

  民國93年8月間,唐姓業者以大長今為商標,向智慧局提出申請註冊,但智慧局認為,大長今為韓國MBC電視公司的著名商標,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恐怕會導致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因此核定駁回唐姓業者的申請。

  唐某向行政法院主張,智慧局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證明韓國MBC電視台已在台灣先行登記,並合法取得大長今商標的所有權,而韓劇大長今雖與她所申請的商標文字同名,但一是戲劇、一是食用商品,性質相去甚遠,那會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認為,智慧局擅自擴張混淆誤認的解釋。

  不過唐某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都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時明確指出,商標法明文規定,著名商標的保護,超出註冊制度,不限於在國內註冊。

2009/3/12

沒專利標示 也能求償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3.12

智慧局打算修專利法,專利權人如果沒有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標示證號,也能夠向侵權者請求賠償,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1)日表示,現在科技進步,很多產品太小,或是沒有實體,難以標示證號,如果法條不修,實務上有很多困擾。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表示,目前智慧局正在考慮參考美國或日本的法條,美國不強制權利人標示,但標示較為有利,可以提早主張侵權行為開始;後者則鼓勵權利人標示,但有標示不實的規定。

智慧局昨日召開公聽會,有不少製藥業者擔心,一旦專利權人不標示,業者無從得知有無專利,將提高侵權可能性。

爭「涼山情歌」敗訴 賠錢拒道歉

【聯合報╱記者林順良/屏東縣報導】
2009.03.11


KTV點唱率高的原住民歌曲「涼山情歌」,前年底爆發創作者之爭,上月判決確定,法官認定屏東縣前涼山國小校長羅萬斗是創作者;敗訴的前北葉國小主任胡國輝繳了十八萬三千元罰金,但不願登報道歉,羅前天要求強制執行。

胡國輝昨天表示,「為了不被關」才繳罰金,但堅持不登報道歉,「登報後,豈不向所有的人,承認羅萬斗才是原創?」「除非法院強制執行,否則還是不道歉。」

七十九歲羅萬斗與五十九歲胡國輝,是屏東縣排灣族音樂人才,創作均豐,為「涼山情歌」反目。

「走了一步,眼淚掉下來,再會吧!我的心上人…。」「涼山情歌」感性歌詞感動很多原住民,曲風獨特、易學,在KTV點唱率居高不下,不少歌手翻唱。

屏東縣瑪家鄉前年底舉辦歌謠祭,胡國輝將「涼山情歌」與其他情歌編寫成組曲,並說「涼山情歌」是他創作;羅萬斗當場愣住,隨後具狀控告胡國輝違反著作權法。

今年二月十六日法院判決,胡國輝被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羅萬斗並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胡登報道歉。

羅萬斗創作時以「羅山男」為名填詞、譜曲,法官審理時,他提出民國六十二年五燈獎得主溫梅桂等人灌製唱片,載明作詞、作曲是「羅山男」。

另外,卅年前虎嘯戰鬥營印製的「涼山情歌」歌詞,上面寫由「羅山男」所創。他提出的這些證據,為法官採信。

羅萬斗昨天說,民國六十年任涼山國小校長時,五名師範大學女學生帶來凌亂曲調求教,他靈感一動,寫出「涼山情歌」。

胡國輝說,民國五十八年讀屏東師專時,到山區林班地蒐集情歌,由於原住民情歌多是片段,他把這些情歌「綜合」編寫,創作出「涼山情歌」,他常哼唱,也教人唱,「只可惜當時沒發表」,官司打敗,「真的很不甘心」。

台北捷運商標爭議 美巧敗訴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3.09

全球每天讀者超過2,300萬人次的國際報團「盧森堡美巧國際」(metro),不滿台北捷運註冊「Metro Taipei News」商標,要求撤銷,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商標不近似,美巧商標在台灣也不著名,判決美巧敗訴。

台北捷運於95年8月申請「Metro Taipei News」商標,指定使用在報紙、地圖、廣告企劃等商品與服務。美巧公司認為與其「metro」的商標都有相同的英文字母,且都使用於報紙刊物,擔心消費者會混淆,要求智慧局撤銷,但被駁回。

美巧公司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本身是國際性的報紙發行公司,在全球23個國家、超過100個主要城市,以18種語言發行84種版本的刊物,發行範圍不但遍及歐洲、北美洲、南美洲與亞洲,全球每天更有超過2,300萬人次的讀者,每年營收超過4億美元,「metro」已是全球著名商標。

智慧局分析,雖然兩商標都有相同的外文,可是「Metro」有地下鐵的意思,不但是北捷的營運項目,也是常見的外文,識別性較低;且北捷的商標另結合「Taipei News」,而美巧的「metro」的「o」還有地球化圖形設計,兩者在外觀、讀音與涵義都不構成近似。

此外,智慧局強調,雖然美巧在歐美享有知名度,但其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台灣也享有盛名,因此美巧商標並非著名商標,無法享有較大的保護;台北捷運也認為,美巧在台灣並沒有發行任何報紙與刊物,對台灣人來說非常陌生。

合議庭支持智慧局見解,認為兩商標雖然有相同英文字母,但因為組成與設計感都不同,所以不構成近似;且對台灣民眾而言,看到「Metro Taipei」就會想到「台北捷運」,但美巧公司在台灣並沒有經營捷運業務,兩者已有所區隔。

合議庭表示,即使認定美巧商標在台灣很著名,但除非能證明北捷商標有減損美巧信譽之虞,才有必要撤銷,否則仍可並存,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不能漫無限制。

宏達電侵權案敗訴 營運飄烏雲

【經濟日報╱記者陳雅蘭/台北報導】2009年3月7日

宏達電和德國IPCom公司專利訴訟初步結果出爐,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宏達電部分敗訴,需負擔60%訴訟費用,IPCom並可在提出100萬歐元擔保金後,對宏達電發出禁止在德國銷售的禁制令。

宏達電財務長鄭慧明昨(6)日表示,宏達電並未侵害IPCom專利權、且其專利應屬無效,宏達電已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起IPCom專利無效之訴,該案仍在審理中,「不敢說完全沒有烏雲,但短時間對營運不會有影響」。

宏達電約有四成營收來自歐元地區,德國又是歐洲最大的單一國家市場,和T-Mobile、Vodafone等客戶合作密切,並將在德推出魔術機(HTC Magic),該相關專利又涉及所有產品線,若IPCom真發出禁制令,恐會對宏達電造成不小影響。

不過,外資法人分析,IPCom必須先付100萬歐元擔保金,對該公司是一項額外風險,應不會貿然申請禁制令;此外,宏達電晶片供應商高通已可提供迴避專利的方式,即使禁制令生效,也未必會產生立即性衝擊。

根據外電報導,IPCom總監已發出電子郵件,希望和宏達電就授權內容協商,IPCom無意對宏達電發布銷售禁制令。業界人士分析,透過訴訟手段收取權利金是IPCom主要目的,而不是押貨禁止銷售。

IPCom並不只針對宏達電提告,去年也對諾基亞提出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據悉訂5月進行一審判決。

德商侵權訴訟 宏達電將上訴

【聯合晚報╱記者吳瑞菁/台北報導】 2009年3月6 日

德商IPCom於2008年4月向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對宏達電提出二件專利侵權訴訟,昨天第一件專利判決出爐,宏達電 (2498)須負擔60%訴訟費用,IPCom則負擔40%,IPCom得提供100萬歐元進行擔保金以進行宏達電產品於德國禁止銷售。宏達電今表示,為維護公司權益,將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向德國地方法院提出暫緩執行禁制令的抗辯,也已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出IPCom 專利無效之訴。

宏達電表示,此次IPCom提出的二件專利侵權案件,涉訟的專利與無線通訊基頻晶片 (Baseband chip)產品相關,此產品也是宏達電向廠商所採購,與公司的核心技術及核心競爭力無重大影響,宏達電也進行與晶片供應商討論替代方案,對涉訟的產品設計進行迴避設計。

此次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的判決是針對第一件專利的判決,除了雙方共同負擔訴訟費用外,也同時判決IPCom得於提出100萬歐元作為擔保金後,對宏達電產品發出禁止於德國銷售的禁制令,宏達電表示,至目前為止,IPCom尚未提出100萬歐元擔保金,宏達電也堅信產品沒有侵害IPCom專利權,也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以及提出暫緩執行禁制令的抗辯,同時也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起IPCom專利無效之訴,此案仍在審理中。

宏達電表示,由於公司已進行對產品影響的迴避設計與處理,此次訴訟對公司財務影響有限。

2009/3/3

藥品、農產專利權 可望延長 智慧局邀業者座談,將刪除取得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限制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2

【侯雅燕/台北報導】

  智慧局將延長醫藥品與農產品專利權使用年限,取消過去專利法規定醫藥品與農產品取得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的限制。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於日前召開醫藥品與農產品專利法公聽會,產官學者均有參與,諾華藥廠、永信藥廠等企業均有代表與會。

  智慧局指出,醫藥品與農產品上市前同時向智慧局申請專利權,並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許可證,即使專利核准通過後,也須等到許可證通過後才可實施專利。

  智慧局因考量申請人等待許可證時間,現行規定,醫藥品與農產品申請許可證時間若達2年,智慧局將會延長專利權使用時間,最多得延長5年。

  但根據專利法修正條文,智慧局刪除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的門檻限制;只要申請者通過智慧局核准專利後,若許可證未通過,延遲了專利權使用的話,均得以延長年限,延長1次,最多5年。

  智慧局強調說,專利法新修正案規定,得延長專利權使用年限的醫藥品只限於對人體有利的藥品,對動物有醫療作用的藥品則不適用。

  延長的醫藥品專利權年限,僅限於提出申請的專利範圍,舉例說明,若廠商提出申請阿斯匹靈藥品用於治療高血壓,那麼專利權延長也僅限於高血壓用途,其餘用途不予延長。

  除此之外,專利法修正條文,也放寬學名藥上市前查驗登記時,所進行的研究實驗期間,若使用原廠藥的配方,則並不會有侵權問題。

人力不足 商標專利審查增399人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2

【侯雅燕/台北報導】

  由於智慧局審查商標專利人力嚴重不足,以發明案為例,從申請遞件到核准,需要31個月的時間,人力結構再不改善的話,到明年會到 45個月。智慧局日前已向人事行政局申請增加399人,可提供正在休無薪假高科技人才工作機會。而人事行政局近期將開會進行討論。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指出,目前智慧局審查人員總計有729名,約聘人員有149名,但由於現有智慧局組織法規定,審查約聘人員的比例僅能是正式員工的20%,使得智慧局無法增加約聘人員。

  王美花表示,智慧局因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審查期間過長,影響申請人權益。再者,智慧局收取專利等申請費用,每年歲入達30億元、歲入達13億元,智慧局收取費用,就應提高品質的服務。

  因此,智慧局向人事行政局爭取增聘審查人員,希望正式員額可增加99名,約聘人員則需要增加300人。

  王美花強調,目前不景氣,許多高科技人員被迫休無薪假,智慧局可延攬這些人才,並且訓練其在專利權的專業。

  王美花說,智慧局向人事行政局提出申請後,人事行政局已請學者專家赴智慧局進行人力評鑑,人事行政局初步認為智慧局應要修正組織法,不過,由於增加人事會增加成本,因此,智慧局也需向研考會與主計處提出申請。

  人事行政局也將於近期找相關單位開會,等確定後,智慧局才會提出組織法修正條文。   據指出,王美花昨日於經濟部部務會報進行該案報告時,經濟部長尹啟銘表達支持。

公共資訊無侵害著作權之虞 地王不動產告好城市 判駁回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2/27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縣政府公告的重劃區資訊及不動產買賣流程等資料,到底屬於公開資訊,還是可以為私人企業編著而為著作財產權?地王不動產投顧公司與好城市不動產經紀公司為此興訟,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判決,地王指控好城市侵害著作財產權事件及假執行聲請,全部駁回。

  智慧法院指出,地王對「不動產買賣流程」及「台北縣重劃區」資料,是未享有著作權的編緝著作,因此好城市是否抄襲,就沒有審究的必要。因為這其間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地王是在去年初,將不動產交易上重要知識及台北縣交易熱絡的重劃區資訊,加以選編並放置在網站上。地王主張,這些著作,為該公司的創作,屬於編輯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不料好城市未經地王授權,就將該公司所編著的「不動產買賣流程」、「台北縣重劃區」資料,完全重製後張貼在好城市的網站上,供其營業使用,涉嫌侵害地王著作財產權,請求法院判決,好城市應給付該公司一百萬元作為侵權賠償。

  法院審理發現,地王所稱享有著作權的「不動產買賣流程」,是一般不動產交易資訊,不是重要創新的資訊。地王說該交易流程中有將地政機關審核欄列入,為他人所沒有。但法院認為,不動產交易最終目的須送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手續,這是交易的目的所在,也是一般常識,豈有創新之有?

  此外,重劃區的資訊為政府機關在網站上公告的內容,地王所指的重劃區著作,與台北縣新莊市公所網站資料進行比對,除標題不同外,其餘內容完全一致,可見地王的「著作」是抄襲自市公所網站,這種政府機關公開的資訊,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

2009/2/6

專利年費減免 去年逾8萬件

【譚淑珍/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2/0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了鼓勵較為弱勢的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進行研發與專利申請,近來積極推動專利年費減免措施,96年、97年都有逾8萬件的專利權減免專利年費,減收金額更分別高達7,800萬元與 7,354萬元。

  這項措施,智慧局指出,主要是針對在經濟競爭環境中較為弱勢的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所提出。

  而依據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規定,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減收第1 年至第6年的部分年費金額,經減收800元後,第1年至第3年,每年年費只交1,700元。第4年至第6年減收1,200元,每年年費只交3,800元,其減收比例約為原年費之30%。

專利審結案 今年提高到5萬件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2/03
  智慧局提出今年的招牌菜,主軸是推動「Triple E計畫」,包括E xamination、Excellence、Enforcement,在此之下,強化專利審查效能、完成專利法修正草案,今年專利審結案件提高到5萬件。

  智慧局說明,第一個E是Examination,以強化專利審查效能為核心,包括1.增加專利審查人力、2.確保專利審查品質、3.提高專利新申請案件審結達數量,預計98年審結達5萬件。

  第二個E是Excellence,目標優化智慧財產法制,包括完成專利法修正草案及商標法修正草案及推動著作權法ISP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案完成立法。智慧局表示,此三法均屬重大修正草案,如獲通過,將在制度面更加強化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運用與保護。

  第三個E是Enforcement,以加強著作利用與執法效能為方向,包括 1.強化著作權授權利用機制,推廣合法利用著作觀念,健全仲團授權市場機制;2.推動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強化查緝仿冒,保障企業應有的獲利;3.配合檢、警及法院,強化司法功能,落實智財權保護。   智慧局指出,每年受理專利新申請案約8萬件,商標新申請案約6萬餘件,顯見企業將專利布局、品牌競爭作為市場競爭工具。然而智慧局的專利審查人力長期不足,影響審查效能,延緩產業取得專利權,衝擊企業競爭力,亟須改善;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亦需配合產業需求調整。

2009/1/22

台燿 對埃索拉提民事訴訟

【2009-01-20/經濟日報/C5版/上市櫃公司1】
記者龍益雲/桃園報導

智慧財產法院駁回美商埃索拉對台燿科技(6278)所提出專利權訴訟假處分聲請,台燿昨(19)日決定向埃索拉美國及台灣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台燿生產印刷電路板(PCB)上游基材銅箔基板(CCL),近年來包括聯茂電子(6213)等兩岸CCL廠紛遭美商同業埃索拉(Isola USA Corporation)指控侵權或損害專利,其中聯茂已與埃索拉和解。

台燿表示,埃索拉於去年9月16日對外宣稱,台燿生產及販售的部分型號,侵害其中華民國123529號「改良環氧物層板之填料」專利,包括TU-662及TU-752號產品,並向我國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假處分,昨天接獲智慧財產法院駁回埃索拉聲請。

台燿說,法院裁定,埃索拉所提出的專家報告是以偏概全,實驗方法與專利說明書所定義的方法不同,所以不採信埃索拉的侵權主張。

不實廣告請小心 50年老店太誇大 公平會開罰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1/09
【譚淑珍/台北報導】

  「50年老店」這樣的招牌,有時候確實可以因此招徠到客人,但是,如果50年的歷史有一點點的不真實,引來會是公平會的開罰。「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就因為分別號稱自己是「50年老店、西門町傳奇」,而被公平會以廣告不實分別處以新台幣20萬元。

  這起案例中的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說起來可說是系出同門,他們的配方都來自於傳說中的西門町傳奇、也就是真正的50年老店金園排骨。

  被公平會處分的金園排骨公司負責人陳秋鈴是真正西門町老店「金園排骨」創辦人胡陳金的加盟店,並在民國88年取得做排骨醃料的配方,隨後在民國92年成立金園排骨公司。

  而金軒排骨,則是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這兩家食品行,在百貨公司美食街所使用的專櫃名稱與商標,而金軒排骨料源都來自於張美霞。

  張美霞也是因為在民國73年加盟真正西門町老店「金園排骨」而取得排骨醃料配方,並在民國92年以新今園小吃店張美霞名義申請「金軒」標章獲准。

  雖然,案例中的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的配方系出同門,都擁有50年老店的味道,但是,公平會認為,只能說,口味與原設立在西門町、 50年老店「金園排骨」相符,但是,不是原來西門町所創立的老店事業主體的延續,兩家仍然是獨立不同的事業主體。

  所以,這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說自己是「西門町傳奇、50年老店」,公平會認定與事實不符是廣告不實。

兩家金園排骨「傳人」 廣告都挨罰 爭老店嫡傳 先各打五十大板

中國時報 C3/社會新聞 2009/01/09
【唐鎮宇/台北報導】

  公平會的兩份處罰,意外掀起誰才是「金園排骨」的真正嫡傳之爭。桃園「金園排骨」的南港分店,與西門町峨嵋街的「金軒排骨」於新光三越、環亞百貨的分店,雙雙打著「西門町五十年老店」,被公平會認定「商品品質內容虛偽不實」,分別裁罰十五萬與廿萬。但過去紅極一時、連總統馬英九都讚不絕口的「西門町五十年老店金園排骨」的真正傳人,事實上可能兩家都是。

  桃園「金園排骨」的負責人陳金鈴,十年前曾是西門町金園排骨創始店的桃園加盟商。陳金鈴說,最原始的西門町老店在創辦人胡陳金老太太丈夫過世後就已經收起來,後來胡陳金的兒子與人發生債務糾紛,「金園排骨」的商標被假扣押後,她才輾轉將商標買下。

  陳金鈴說,十年前加盟時她就取得「配方買賣同意書」,取得商標 權後,她就向台北打著金園排骨的店家逐一溝通,要求若繼續使用該名就必須支付權利金。她說,有些店老闆都已經一把年紀了,「我沒有要逼他們活不下去」,只要改名就不會要求侵權賠償,「我只是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已。」

  得知兩家分店因為「廣告不實」被罰卅五萬,金軒排骨負責人張美霞大喊「我真的是有苦沒處講!」

  張美霞說,她十幾歲就跟在西門町金園排骨創始店當小學徒,跟著胡老太太一塊一塊的拍打排骨。廿五年前,她用五十萬的合夥金在老店旁開了一家分店(現峨嵋街)後就一直經營到現在,「可以說是胡老太太的得意弟子!」

  沒想到桃園金園排骨取得商標後,要向他們收取商標使用金,張美霞說,過去金園排骨在西門町紅極一時,做生意都忙不過來,「誰會想到商標註冊權」,「說起來商標我這個股東也有一部分才對」。她無法理解,只是做做小生意的人,而且是真的從胡老太太手中傳承排骨料理手藝,為什麼好端端的會突然「侵權」?

  後來為了息事寧人,張美霞去年八月乾脆將店名改為「金軒排骨」,沒想到後來桃園金園排骨找分店的小毛病向公平會檢舉,她才會反過來檢舉桃園金園排骨的南港分店。

和艦案二審 曹興誠等仍判無罪

中國時報 A6/焦點新聞 2009/01/01

【郭良傑/台北報導】

  聯電和艦案高等法院卅一日駁回檢方上訴,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宣明智、鄭敦謙等三人均維持原無罪判決。法官認為,檢方指聯電對和艦的承諾、協助等對外會計事項等均未具體舉證,駁回其上訴,背信罪部分無罪定讞,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仍得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上訴指控曹興誠與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聯電轉投資的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等三人的行為是否「違背任務」涉嫌背信,及是否適用商業經營法則的構成要件部分,屬應鑑定事項而未經鑑定,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

  但檢方竟主張曹興誠等三人所為是否觸犯刑罰法律、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不明,有待鑑定。檢察官對此未詳盡舉證責任,以致本案事證不周延、不明確,而應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判決另指出,檢方也未就所謂「會計事項」,無論是營業秘密、專利權利金、管理技術勞務及承諾等在聯電公司與和艦公司之間,究竟有何權責關係;而在該權責關係下,交易內容與金額為何,是否確定等加以舉證。

  合議庭認為,檢方起訴指聯電公司對和艦公司的承諾、協助等是否屬於對外會計事項,是否應揭露於聯電公司的財務報告,應視聯電公司與和艦公司間,是否存在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的對外會計事項,聯電與和艦究竟有何權責關係、交易內容與金額為何、是否確定?檢察官迄未以具體的證據舉證。

  合議庭並指出,檢方未舉證聯電公司的8AB廠的產能利用率自九十一年三月到九十四年九月止,大多接近滿載,其曾如何支援和艦公司的產能,此舉如何影響聯電公司的產能利用率?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啟動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1/01
【侯雅燕/台北報導】

  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智慧局自元旦開始啟動「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程序,只要發明專利申請人將已獲得其他國家核准的專利文件交給智慧局,智慧局將優先審查,最快於6個月內將發出審查結果。

  由於發明專利人向智慧局提出申請案件一年超過2萬件,實施發明 專利加速審查程序後,原本可能要等上1至2年才有機會審查的專利案,若在國外已通過審查,智慧局即可先行審查,這節省發明專利人許多等待時間。該方案預計先行試辦一年,智慧局會依據執行情形檢討評估再行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其於外國之對應申請案已經由該外國 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009/1/20

飛利浦扳回一城

專利授權的過程中,專利權人常常藉著專利優勢,對被授權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公平會在2006年4月對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專利授權契約中,違反公平法而處飛利浦600萬元罰鍰的案件,即為一典型案例。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與國內廠商訂立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必須提供標明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與安裝日期等資料的製造設備清冊,且在每季結束三十天內要再提供依照國別與產品型號載明購買者的身分與使用商標的書面銷售報告。此合約引起三家光碟被授權廠商不滿,主張該等要求與收取權利金沒有直接關係,且飛利浦本身也有銷售CD-R,卻利用優勢地位取得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的重要資訊,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結果遭公平會處以六百萬元罰鍰。

其後飛利浦因不服公平會的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在2008年10月間,以96年度訴字第3612號判決,認為公平會的決定有部分理由並不適當。

關於飛利浦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部分, 飛利浦主張其要求被授權商提供製造設備清冊,是為了解被授權商的最大產能,判斷所報的光碟片數量是否短報,進而估算合理的權利金。行政法院認為,飛利浦為專利權人,對於CD-R的製程應該相當熟稔,沒有必要向被授權商打探;此外,縱使飛利浦因此知道被授權商的機器型號等資訊,也無法了解實際的組合狀態與參數,因此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仍屬合理。

關於飛利浦要求提供「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雖然飛利浦站在防止誤認侵權、避免海關查緝、預防交互授權重複收取權利金等角度主張其必要性,但行政法院認為有侵害被授權商交易對象的隱私之虞,所以公平會的處分有理。

專利權人的授權契約違反公平法的事實時有所聞,但實際成案的並不多見。相關規範可參考公平會公布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