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18

商標專利上網辦 可省300-600元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9.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籌備已久的「智慧財產權e網通」8月26日上路,為了鼓勵民眾透過線上申請,減少行政成本,智慧局同步修訂專利、商標規費收費準則,透過電子申辦,比用書面申請便宜300元到600元。

「e網通」上路至今,一共收案88件,幾乎都是商標申請案。智慧局資訊室主任、TFT小組(智慧局業務電子化專案小組)負責人馬正維分析,可能因為申請專利的說明書等資料較複雜,不像商標只有圖片跟名稱,比較單純。但他認為,一旦專利代理人適應新制,再輔以規費優惠,申請量將會愈來愈多。

過去專利、商標都採用書面申請,因此各家格式不一,智慧局為了建構資料庫,還得一一轉檔,導致民眾無法查詢最新的專利商標資料。所謂的「e網通」,構想來自於世界貿易組織(WTO),主要就是改變現有書面申請的習慣與流程,不但改由線上申請,還統一用國際標準格式XML。

WTO為了促進各國專利資訊交流,希望會員國的專利專責機構在2005年以後就只受理電子申請。台灣則是今年8月推出電子化服務,且考量使用者習慣,並未斷絕原有的書面申請,而是同步實施,但給予電子申請者規費優惠。

馬正維說,雖然我國電子化較美國、日本、韓國與歐洲等國家地區晚,但已做好萬全準備。以大陸為例,雖然比台灣早三年,但目前電子申請比率不到1%;美國雖然電子化程度較高,但其要求的格式較寬鬆,申請人用PDF檔即可,專責機關還得再幫忙轉檔。

電子申請最大的好處,是智慧局可以直接把申請文件直接轉入審查資料庫,不用再一一輸入資料或是轉檔,不僅可以節省行政成本,也可以促進審查效率,並方便民眾查詢。

不過,一旦限定格式,對不少已有既定格式的申請人來說比較繁複,成本也比較高,改採電子申請的意願可能不高;為此,智慧局決定參考美、日各國的方式,對電子申請案給予優惠。

目前,電子申請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每件減收600元;商標也以申請件數計算,不管是指定使用一類商品或多類商品,每一案件都減收300元。

2008/9/12

法源的法律資料庫

我國中央及地方有許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制訂的法規或命令可能與人民的權益習習相關,人們是否能從眾多的法規中找到與自己相關的,就有賴於事前對法規的整理。不過,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法律命令都不得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則業者整理此等法規,以便大眾搜尋的選擇編排結果,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8年8月以96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認定「法源」選擇分類的法規查詢系統,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編輯著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襲用「法源」的資料即屬違犯著作權法。

該判決的主要見解如下:「…該資料庫的分類、特定類型的行政函釋之選擇與歸類、特定的行政函釋之類型的設定與安排(呈現行政函釋內容後所得出的發文單位、發文字號、發文日期、資料來源、相關法條、法條版本、要旨)、行政函釋要旨的製作,或可以關鍵字搜尋要旨內容以便迅速檢索之設計等,顯然均係經告訴人法源公司聘僱專業人員在資料選擇與分類上加以創作、編排,足可明白彰顯告訴人法源公司之創作性。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為告訴人法源公司建置之『法源法律網』電子資料庫之內容,符合編輯著作之要件,應以著作權予以保護」。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2008/9/8

網站侵權 四人判刑公司罰金

中國時報 C2/社會新聞 2008/09/02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內第一件,重製他人網路資料庫資料違反著作權案件,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三年前建置「月旦法學知識庫」網站,非法剽竊法源資訊公司建置的「法源法律網線上資料庫網站」享有著作權資料十三萬八千筆。法官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元照公司總經理萬炳宏等四人有期徒刑五月至一年、元照公司罰金新台幣八十萬元。

  涉案的元照出版公司,是知名的法律書籍出版社,所出書籍受法界、學生廣泛使用,甚至還幫司法機關印製書籍。

  至於法源法律網,則是法律界享有聲譽的即時且完整的法學資料庫網站,建置超過四百多萬筆資料,為國內最大且完整的數位法學資料庫。

東元將告Sisvel 對損失求償

中國時報 B2/投資線上 2008/09/05

【黃馨儀/台北報導】

  上月底號稱全球最大的德國柏林電子消費展甫開幕,就爆發六家台商被義大利商Sisvel專利授權公司控訴疑似侵權事件,德國檢警更蠻橫將東元公司共13台液晶電視沒收。東元公司昨天召開記者會,強調經鑑定後確認無侵權事實,並將對Sisvel公司正式提告,求償相關廣告成本、參展效益與商譽毀損等重大損失,預估將超過一百萬歐元。

  此外,對於飛利浦事後聲稱此事件與飛利浦完全無關,完全是Sis vel自身的行為等說法,東元董事長劉兆凱強調,飛利浦的確於展前向東元提醒不要侵權,東元亦已回覆且無做出違法情事,對於飛利浦的說法表示「相當錯愕、匪夷所思」,目前雙方並無再進一步連絡與洽談。

  東元電機董事長劉兆凱表示,經專業鑑定後確認東元並無侵權事實,無奈遭受莫名指控,至今商品仍未返還,昨天除正式向Sisvel提告外,也將求償相關廣告成本、參展效益與商譽毀損等重大損失,初估求償金額至少在一百萬歐元以上。

  東元總經理邱純枝也說,東元參展的液晶電視商品完全合法,卻遭 Sisvel公司以打擊競爭對手及收取權利金為目的,不實控訴其DVD及 MP3播放器專利受侵,使商品無法參展。更過分的是,在尚未確認違法前,德方就強行扣押,此行徑相當粗暴。

  隨著法蘭克福汽車零配件展即將在九月中揭幕,屆時將有超過四百家台商參展,貿協除強調會更加注意外,也期望不會影響台商參展意願,甚至引發國際對台商侵權的負面印象。

2008/9/4

全懋對南亞電的專利侵害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在民國97年8月就全懋對南亞電提出的專利侵害訴訟作成判決(95年度智字第22號),法院認定全懋的專利欠缺進步性,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因而判定全懋敗訴。

全懋在案件中主張發明專利第169598號「晶片封裝基板電性接觸墊之電鍍鎳/金製程與結構」的專利權,專利權期間自91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11月1 1日為止。全懋曾在92年11月28日以律師函告知南電,請其切勿從事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其後又在95年1月26日函請被告洽商授權事宜或立即停止侵害 專利之行為,但南電仍相應不理。全懋便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被告是否得提出舉發程序已經提過的證據?

南電在訴訟中的重要抗辯理由之一,是主張全懋的專利不具有進步性。其實南電先前已對全懋的同一件專利提出專利舉發,但舉發不成立,正由南電提出行政爭訟中。南電在這件專利侵權案件,再以相同的證據,向法院主張全懋的專利欠缺進步性,全懋曾主張南電不可以用相同的證據在侵權案件中作同一主張。不過,法院就這個爭點認為,「專利之舉發程序未確定前,即有可能因當事人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推翻原行政處分之見解,自不得僅因行政機關曾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遽認定當事人於前揭舉發程序所提出之證據,已不得於民事侵權訴訟中作為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方法。故原告主張被告所提出之被證A、C不得再作為爭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證據,容有誤會」,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南電仍然可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使用舉發程序曾使用的證據,以主張全懋專利沒有進步性。

法院認定全懋的專利無進步性

法院比對南電提出的「被證A」與全懋的專利申請範圍後,認為「基於被證A本身之敘述,包括形式上之內容及實質上隱含之內容,參酌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任何相同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然得『直接且無歧異』地輕易推導出原告專利結構之全部內容,至為明確」。並且認為「被證A與原告專利間之『差異』實微乎甚微,最多只在於被證A主要請求者為『方法』,並未將單純之『結構』請求項單獨列出而已,至於『鎳金包覆』及『無電鍍導線』之結構,在被證A申請前,即屬被證A之申請人無法獨占之公知技術」。法院似乎對此等技術的認定很有把握。

令人好奇的是,法院的認定結果與南電曾提起的專利舉發結果並不相同。兩者不同的關鍵到底是什麼?是因為法庭曾經經過雙方充分的言詞辯論嗎?法官是否有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呢?還是被告在專利舉發程序所主張的理由,遠比這件專利侵權案更不充分呢?我們無法看到全部卷宗不得而知。但這件判決提醒我們,即時專利舉發不成立,到侵權訴訟中還有與對方再一次對戰的機會。


*相關法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
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
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