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28

近似POLO商標 兩台商敗訴

工商時報 2009/08/17 【張國仁/台北報導】

  美國紐約市麥迪遜大道上的美商波露羅蘭公司,以「POLO」為商標 ,著名於全球。但在台灣竟然陸續有公司,以近似的「POLO及騎馬圖」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灣帝士公司與中揚國際公司所提的商標異議事件,統統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這兩件確定判決,都將「POLO及騎馬圖」商標,判給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這兩家公司的商標,與波露羅蘭公司的商標「太相似」,消費者實在難以區辯這3個商標是屬於 3個不同的公司所有。智慧局則指出,兩公司的商標,如同時讓消費者來看,可能會以為2者來自同1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的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

侵犯蔡依林肖像權 達志判賠50萬

工商時報 2009/08/27 【張國仁/台北報導】
  
藝人的肖像值多少錢呢?藝人蔡依林、羅志祥、楊丞琳、關穎等4 人,遭達志公司擅用他們照片出售牟利,蔡依林等人一狀告進法院,每人各向達志求償100萬。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昨天以達志公司涉及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判決達志須付出總共200萬8,550元賠償金及從去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

  法官指出,藝人肖像權應被尊重,不可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甚或出售牟利。否則即應負擔侵犯肖像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本名蔡依翎的蔡依林、本名陳品穎的關穎、羅志祥、楊丞琳等4人,經紀公司都是天熹娛樂公司。達志公司未經天熹公司與 4名藝人同意,將4人的照片張貼在達志的網站上出售,侵害4人肖像權。蔡依林等人因此提告,並分別向達志求償100萬元。

  達志在法院審理時辯稱,是經向時報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沒有侵犯4名藝人的肖像權,也沒有對他們的形象與名譽造成減損。

  但法官認為,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並不同,未取得肖像權而公開傳播或販賣相關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權,至於是否有貶損4名藝人,則是名譽權的問題,並無關連。法院此項認定,可能讓達志未來再吃上另一起「損害他人名譽」的官司。

  法院最後判決,達志應賠償蔡依翎50萬7,200元、羅志祥50萬600元、楊丞琳50萬450元、陳品穎50萬600元。本件可上訴。



站主評論:

被告達志公司在其網站上公開販賣蔡依林等藝人的肖像,但其答辯時主張此等照片是向時報公司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

但法院經調查達志公司與其他公司簽約的狀況,以及達志公司亦向法院承認「若新聞媒體公司欲將影視明星、公眾人物等照片作為報導編輯使用,除法律所容許之情形外,即須得到該影視明星、公眾人物肖像權授權,以維護影視明星、公眾人物肖像權益」,法院即認定「被告雖自時報公司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然於所取得之著作權涉及他人肖像權時,仍應另行取得肖像權人之同意,始得對他人肖像從事公開傳播或使用於商業之行為,否則,即應對肖像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被告又抗辯其所刊登之原告肖像並未作任何加工或醜化使用,對原告形象和名譽並無任何貶損,自無侵害原告肖像權之可言。然法院認為,肖像權是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名譽權是個人在社會生活上評價不受貶損之權利,兩者是不同之人格權。被告的侵害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社會生活上評價之貶損,乃 屬於是否侵害被害人名譽權的問題,與本訴訟無關。並不致因被告對被害人肖像未為貶損行為,即使被告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變成合法。

這個案例涉及著作權、肖像權及名譽權,彼此的內涵不同,影響著被告應負何種責任。

全球數碼負責人,被控涉侵權 智慧法院:保持媒介中立,未違法

工商時報 2009/08/01 【張國仁/台北報導】

  全球數碼科技公司負責人吳怡達,被檢方指控提供ezPeer網路平台及軟體,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公開傳輸罪而遭起訴案,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吳怡達無罪;全球數碼科技公司不罰。

  這件刑事案件的主要關鍵,就是在於提供 P2P平台的業者,在一件侵權行為的案件中,是否要負擔連帶的刑事責任問題,智慧法院更一審的無罪判決,顯然告知業者只要保持媒介的中立原則,就沒有違法的責任。這個結果,對檢方來說,無疑是項失敗,或者是對著作權法認知上的重大誤解;但檢方對本案,仍可上訴。

  智慧法院以一個高等法院層級的專業法院,對於P2P平台業者的角色的認定,及著作權法規範的闡述,對於網際網路業的發展影響至鉅。因此,該院的判決理由,值得各界參酌。

  智慧法院更一審判決理由指出,P2P軟體與網路平台,純粹具有「資訊流通管道」的性質,僅只是一個網際網路媒介,屬於提供網路傳輸的管道,就應適用媒介中立的原則。

  因為,科技只為協助人類與他人溝通、分享資訊的工具,而散佈誘因與創作誘因同等重要,如新興科技提供業者能無後顧之憂、無須擔憂負擔侵權責任,將可全心全力地發展新媒介或新興科技,藉此提供社會大眾更先進的使用工具,自對社會大眾有利。

  智慧法院第二合議庭認為,不能因為吳怡達提供足可為侵害著作權 工具,就要他連帶負責,而是應該就具體個案判斷科技提供業者,是否逾越其中立地位而定其責任。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在民國94年6月30日判決,吳怡達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智慧法院更一審在今年7月23日宣判,檢方無法舉證證明吳怡達與從事侵權的顏盟凱等6人(另案審判)有共犯關係,因此判決,上訴駁回。

  智慧法院另指出,台北地檢署及士林地檢署另起訴指控吳怡達及其公司,涉嫌3起重製罪、常業公開傳輸罪、妨害風化罪等,因而將該 3案併辦要求法院審理,但合議庭認為,這3件案子與上述無罪判決的案件沒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因此將這3案退回檢方,由檢方另作適法處理;預料檢方會將這3案起訴,吳怡達短期內依舊難以脫離官非。


站主評論:

ezPeer 是已經停止使用的P2P軟體,當其仍正常運作時,使用者可以藉由此軟體自其他使用者處搜尋下載自己喜歡的歌曲或影片,於此同時造成唱片公司及電影公司鉅額的損失。

由於ezPeer業者僅提供軟體平台給使用者,然使用者要用此軟體下載哪一個歌曲或電影檔案,全由使用者自己決定,業者在此過程中,並未另外提供協助,所以唱片公司無法單獨對業者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告訴。

在這類案件,唱片公司是先透過檢警單位,對特定使用者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然後以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為名,進而對P2P業者進行刑事追訴。

問題是,檢方要證明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必須證明兩者有犯意聯絡。例如業者和使用者事前約定要進行違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實際上,使用者搜尋或下載某種侵權檔案時,憑自已操作電腦及相關軟體即可完成,不可能還與P2P業者有所謀議或約定。因此檢方要證明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就會有很大的困難了。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是在ezPeer之後所設的處罰條款,旨在防止日後有如同ezPeer的業者從事類似的行為。至於ezPeer當年的行為,就只能依當時的著作權法依法判決了。

智慧局:間接侵權不納入修法

工商時報 2009/08/06 【潘羿菁/台北報導】
  間接侵權爭議大,不納入修法!智慧局長王美花昨日表示,依據台灣產業特性來說,若把間接侵權制定,恐會造成被濫訴的情況,對於業者來說將會是一大困擾,加上智慧財產法院(IP法院)運作1年多來,外界產生質疑,應先處理IP法院事宜,因此決定不納入專利法修法範圍。

  所謂的間接侵權,即指母廠合作的衛星廠商等,包括提供產品的零件等;若衛星廠商明知提供給交易商產品的零組件是會侵權的,卻仍提供零件,如此一來,即犯了間接侵權的行為,也須負擔損害賠償。

  為與國際接軌,智慧局自去年開始大幅度修正專利法,更陸續召開公聽會,聽取產官學界意見,原先規劃要把直接侵權跟間接侵權納入 專利法當中,但是在收集各界想法後,確定先不納入專利法修法中。

  王美花表示,台灣業者多半是生產零組件或者是加工再出口型的企業,若碰到有爭議性的部分,一旦間接侵權入法,恐讓業者被告訴的機率大增,對於業者來說是一大隱憂。

  再加上IP法院營運已經1年多,外界開始對於IP法院審法案的流程有不同意見,王美花認為,此刻應先協助IP法院運作更上軌道,若這時又將間接侵權納入,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綜合上述因素,決定將間接侵權不納入專利法修法草案範圍。

  王美花也坦承,外商對於間接侵權相當關切,一直希望可以納入修法範圍,儘管沒有納入專利法修法草案中,但針對間接侵權的法條,智慧局早就擬定好,未來將會隨時注意國際趨勢來因應。

  目前專利法修法草案已經送到經濟部,推估今年下半年可以送進立法院新會期。

2009/7/24

惠氏新寶納多商標官司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06
  美商惠氏控股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異議,指控新萬仁化學製藥公司的「先沛孕補」商標,與該公司的「新寶納多NEW PRENATAL」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不應予以核准,而與智慧局產生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美商惠氏敗訴確定。這是最近一個月來,美商惠氏為維護其商標權的第2次失利。

  另一件美商惠氏與智慧局有關「孕補」商標,與惠氏「新寶納多孕補錠」商標的訴訟,纏訟7年,最高行政法院在6月初判決,將此一商標異議事件發交智慧財產法院重審;該件訴訟惠氏在一審時曾獲得勝訴。

  新萬仁公司在民國92年6月25日以「先沛孕補」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有關各種中藥、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農業用藥劑、環境衛生用藥、營養補充品、藥用營養品、敷藥用材料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後,核准註冊商標。

  但惠氏(Wyeth Holdings Corporation)認為,「先沛孕補」商標 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檢據該公司已註冊「新寶納多NEW   PRENATAL」商標及其主張實際使用的「孕補」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在94年9月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惠氏因而打起行政訴訟。卻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將惠氏的上訴,駁回。

  判決指出,「先沛孕補」商標,與「新寶納多孕補」、「新寶納多」商標相較,其中新寶納多孕補商標,雖都有相同的「孕補」2字,但中文孕補究其字義有孕婦補品的意思,屬於雙方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暗示說明,暗示說明其產品具有補充孕婦營養的功能,為暗示性的 商標,其識別性本就較弱。

國泰金聲音商標 敗部復活 最高行政法院推翻原廢棄裁定,Enrich your life聲音商標轉交智慧法院適法審判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03

  兩年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泰金融控股公司以「Enrichy 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申請註冊,因該商標的聲音「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判決智慧財產局不准它註冊無誤。但最高行政法院持不同看法,日前將該判決廢棄,將此一商標事件轉交智慧財產法院另為適法的審判。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單獨就Enrich your l ife商標的聲音,認定為「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但對內容卻沒有詳加調查審認,違反聲音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有違法判決的錯誤,應依法廢棄。

  國泰金是在民國93年3月間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申請註冊。

  智慧財產局認為,國泰金提出的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但國泰金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銀行相關業務,難以認定已成為其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因此不具識別性,審定為「不准註冊」的商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國泰金的聲音商標,依其申請書所示簡譜及所附.wav光碟片所呈現男生重唱的曲調聲音,並不屬於令人一聽即能深刻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而外文「Enrich your life」有「豐富你的人生」的意思,也屬於祝福或立志的一般描述性用語,二者的組合,容易使消費者將它視為廣告歌曲,而不易將它作為區別服務來源的依據。

  此外,國泰金檢送的電視頻道播放「Enrich your life」音樂歌唱聲音播放的計費單、廣告排期表、自動提款機設置點及台鐵電視牆廣告排期表等證據資料,內容都與國泰金經營的銀行業務有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無法認同它已成為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進而取得核准註冊的條件。因此判決,國泰金敗訴。

  不過此一判決,目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國泰金的聲音商標爭訟扳回一城,未來在專業的智慧法院審理,或許能獲得較為有利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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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獲准註冊的聲音商標,必須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法第5條)

在台北捷運常可聽到國泰金的「Enrich your life」歌曲從提款機中哼唱出來。當國泰金要以此聲音申請使用在金融服務業或提款機等服務時,由於相當的社會大眾已經能識别這個聲音是在表彰國泰金,國泰金申請商標時,只要能提出相當的使用證明,即能符合前述的商標法要件。

但是這個案例中,國泰金是將「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申請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這些服務和前述的金融服務業不同,依實務的作法,國泰金必須提出其已將「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且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才可能順利申請取得聲音商標的註冊。

但如果「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不曾被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等服務,結果將如何呢?由於「Enrich your life」在國泰金近年來強力的放送下,它比一般的歌曲更容易讓消費者認識在表彰國泰金,它或許有機會被認為可作為表彰國泰金其他關係企業的聲音商標。但若果真如此,這將構成很少見的案例,未來只能看行政法院如何判斷。

遭控侵權 KKBOX簡民一判無罪 被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智慧法院查無直間接故意,維持地院無罪判決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22

  國內知名的音樂下載網站「KKBOX」,被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設立該網站的願境網訊公司負責人簡民一、總經理林冠群遭到檢察官起訴,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認為,本案如果有侵權糾紛應該屬於民事官司,簡、林2人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直間接故意,判決倆人無罪。

  KKBOX的老板簡民一是「經營之神」王永慶的外孫,即王永慶女兒王雪齡、大眾集團董事長簡明仁之子。

  KKBOX涉嫌將豪記唱片、名詞曲創作人陳建名所有「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324音樂著作,擅自重製並供會員下載及收聽,台北地檢署在96年間將簡、林2人以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提起公訴。

  陳建名主張他是「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2首歌曲的「詞」著作人,但願境就這2首歌曲是分別與上揚國際、環球國際唱片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但並未取得陳建名的直接授權。

  但法官認為,上揚公司是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其必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會重製音樂著作,而錄音著作的利用必然伴隨詞曲音樂著作的利用。

  不過,一個錄音著作在實際交易上通常包含數個音樂著作,所以將音樂著作的授權費用支付予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再由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分配予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始得降低授權的交易成本,並創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互利的商業交易模式。

  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願境公司主觀上本來就要支付授權金予該不特定人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不想發生著作權侵害行為,才將授權金先撥付給上揚國際公司。

  雖然,因為實際上陳建名僅同意以遠高於市場合理價格的420萬元授權該兩首音樂著作予願境公司,就因價格差太多,雙方未能達成授權的協議,可是這只是願境公司等應否返還所受利益給陳建名,或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民事糾紛,看不出願境與上揚等公司締約之初,有何侵害著作權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智慧法院最後將檢察官的上訴駁回,仍維持台北地院原對簡、林2 人的無罪判決;至於豪記與天立等公司的部分,因在一審時已撤回法院不受理而告確定。本案陳建名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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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KKBOX, ezPeer+ 等提供音樂內容的網路媒體,都是取得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授權後,才會在網站上提供該等音樂。但近年來偶有聽聞,個別的詞曲作者,發現某音樂網站上的歌曲未經其授權,即對KKBOX, ezPeer+這類的公司負責人,提出刑事告訴。這大半都因授權作業過程的失誤所造成。

報載的判決或許可以稍稍制止詞曲作者動輒提起刑事告訴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