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他露公司主張,十餘年來,投注大量資金、人力、物力積極經營「御茶園」商標,成為廣為消費者所熟知的著名商標。佳格食品未經同意,卻在四種醬油商品使用高度近似的「御茶釀」商標,可能混淆消費者認知。
佳格食品指出,依文字外觀,「釀」、「園」截然不同,兩商標沒有混淆誤認之虞。此外,「御茶釀」是針對醬油商品量身設計,用於醬油、調味料,「御茶園」用於茶飲,兩產品的食用方法、材料、消費族群都不同,兩者無類似之處。
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判決指出,維他露食品計劃性行銷「御茶園」系列商品,每年都在各大電視、平面媒體刊登廣告,並邀眾多知名藝人代言;在佳格食品二○○六年申請「御茶釀」商標前,「御茶園」已經是著名商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