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4

地名非專屬 紅瓦厝保住「台灣」米酒商標



  • 2012-05-14
  •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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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嘉邦/新北市報導
     全久榮公司販售的「紅瓦厝台灣米酒」,被台灣菸酒公司認為違反商標法,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商標遭到撤銷。全久榮公司不服,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智財法院認為,「台灣」是地名,非台灣菸酒公司專屬,判決允許該商標存在。
     台灣菸酒公司認為,「菸酒」是營業種類,「台灣」雖是地名,但在此應是屬於該公司特取部分,而全久榮公司出產的「紅瓦厝米酒頭台灣Red H.TAIWAN MICHIU TOU」,商標中的「台灣」字樣鮮明,容易使人與台灣菸酒公司產生聯想,導致公眾混淆誤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異議,法院起初認定「異議不成立」,台灣菸酒再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濟部要求智財法院重新審理後,判定「紅瓦厝台灣米酒」違反商標法。
     全久榮不服,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台灣」是地名,許多公司名稱都以台灣為名,包括台灣銀行、台灣水泥、台灣大哥大等,不應該成為台灣菸酒公司專用。
     智財法院認為,眾多公司行號皆以台灣為名,若台灣二字為公司特取部分,眾多企業如何區別,因此公司特取部分不應去除營業種類,按照過往媒體都使用「台灣菸酒」作為其公司名,顯然這四個字才是該公司特取部分。另,「紅瓦厝台灣米酒」商標中還有「紅瓦厝」、「RedH.」「TAIWAN MICHIU」、「RICE WINE」等中英字樣,應不致使消費者混淆,因此撤銷原處分,全久榮公司可繼續保有該商標。

醬油露侵權 「第一名店」控「美福」



日系醬料的進口商「第一名店」,指控美福集團旗下的「美福食集」販售香菇昆布醬油露,冒用第一名店的「香菇王香菇醬油露」商標,前天晚上向台北市內湖警分局報案,控告美福食集違反商標法。
美福食集表示,當初美福賣場曾販售第一名店的醬油露,後來因故下架,改販售現在的醬油露;兩家廠商都提供商品照片,不料美術人員在現在販售的醬油露DM上誤植「第一名店」商品照片,造成第一名店困擾,美福食集相當抱歉,已在旗下賣場做出緊急更正及公告。

第一名店進口許多日系醬料,其中一項商品是日本森產業製造的香菇王香菇醬油露;美福食集販售一款香菇昆布醬油露,兩種商品的瓶身都是白底黑色日本字,再以綠底白字標示名稱,包裝類似,美福食集的醬油便宜100元。

前晚8點左右,第一名店向內湖警分局報案指稱,美福食集的香菇昆布醬油露DM,冒用第一名店香菇王香菇醬油露商標;美福食集網站介紹醬油產品特色的文字內容,也與第一名店的文字內容雷同。
第一名店認為商品商標遭侵權,提告並提供一些證物,在文德派出所製作筆錄。第一名店認為美福食集的宣傳DM冒用商標,派出所將全案送至偵查隊,近日通知美福食集相關人員釐清案情。


齊秦〈大約在冬季〉著作權官司敗訴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中國時報        2012/05/17
  齊秦日前發現他所創作的〈大約在冬季〉、〈狼〉等27首歌曲著作 權竟不屬於他,向環球唱片提告討回著作權;但法院認定,齊秦當時 簽的「著作權轉讓證明書」,均是記載將「音樂著作權」轉讓給唱片 公司,而非齊秦指的「錄音著作權」,判決齊秦敗訴。全案可上訴。
  齊秦指出,他在民國74至75年間創作〈大約在冬季〉、〈狼〉、〈 玻璃心〉等27首歌曲,錄製成專輯後,他僅授權「錄音著作權」給老 東家綜一公司,樂譜、歌詞等「音樂著作權」仍屬於自己。綜一公司 多年前被寶麗金唱片收購,寶麗金又與環球唱片合併,成為現在的環 球唱片。
  齊秦強調,唱片公司提出的「著作權轉讓證明書」,裡頭他的簽名 與蓋章就有8種,和他的筆跡明顯不同,顯然是當時綜一公司偽造而 成。
  環球唱片反駁,當時綜一公司聘請齊秦發行唱片,歌曲著作權由綜 一所有,後經整併改名為環球,歌曲權利當然歸環球所有。也表示齊 秦這20餘年間從未主張詞曲的權利,齊秦確實已知唱片公司擁有歌曲 著作權。

與萬寶龍爭商標 明聳敗訴



中國時報  【葉德正】  《社會傳真機》 2012/05/06
           
生產精品鋼筆聞名的德國品牌「萬寶龍」,認為製造遮陽傘、冷煤 的台灣明聳企業註冊商標「六花瓣」,與他們的「白色六角星」過於 相似,跨海提告;明聳商標遭撤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兩商標構圖極相似,恐造成消費者混淆,判決明聳敗訴。

2012/4/23

大學光學涉仿冒 被判賠500萬元

工商時報 2012/04/18【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上櫃公司大學光學科技涉及仿冒奧地利眼鏡Silhouette,智慧財產 法院日前判決,大學光學公司及其行銷經理王崇華,須連帶賠償500 萬元及利息。

   大學光學科技公司所屬大學眼鏡行是國內三大連鎖眼鏡商之一。奧 地利商施樂德施密德國際公司(Silhouette)指控大學光學公司,涉 及仿冒該公司名牌眼鏡Silhouette,因此對大學光學公司提起刑、民 事訴訟。

   大學光學公司行銷經理王崇華1月20日經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 觸犯商標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4月。王崇華在法院審理中抗辯,因誤 買Silhouette仿冒品,才誤踩法網;但法院認定他明知是仿冒品還採 購並銷售。

   施樂德施密德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標權民事官司,智慧法院認定,大 學光學公司涉及仿冒屬實,因此判決大學光學公司及王崇華必須連帶 負責賠償500萬元及自100年4月起按年息5%加計利息直到清償日止。

   施樂德施密德公司在98年3月26日,派專人在大學眼鏡行,以5,50 0元就購買到Silhouette名牌眼鏡1件,價格顯低於該公司真品價格; 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也在98年7月28日查獲仿品4件,大學光學在 案發後自行交付保智大隊191件,合計196件爭議眼鏡,都經認定為偽品。

   大學光學公司先前曾向施樂德施密德公司在台灣的合法代理商鴻傳 公司,採購Silhouette品牌眼鏡,並經鴻傳告知每項產品特性,因此 大學光學在法院審理辯稱無能力辨識Silhouette商品的真假,並未被 承審法官何君豪採納。

菜公店甕缸雞商標戰 老店勝訴 賴秋雄指註冊商標權至109年 陳伯恭辯稱菜公店是地名 訴訟期間已改店名將提上訴

中國時報 2012/03/27 【廖素慧/嘉義報導】

   名氣響亮的嘉義番路菜公店土窯雞甕缸雞是卅多年老店,以「菜公 店」註冊商標,因附近另一家陳伯恭所有的甕缸雞也以「菜公店」為 店名,雙方爆發商標侵權之訟,嘉義地檢署依違反商標法起訴陳;陳 表示,菜公店是當地地名,為方便稱呼才取名,訴訟期間已改店名, 將提上訴。

   檢方指出,陳伯恭在嘉義縣番路鄉下坑村菜公店開「菜公店甕缸雞 」,明知「菜公店」是賴張秀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就小 吃店之服務享有商標權,且現仍在專用期間,卻未經其同意,自九十 三年起擅自以「菜公店甕缸雞」為店名及招牌營業,並印製名片廣為 散發。

   陳又於九十八年四月間將店登錄於中華電信業務名片型電話,致消 費者打電話查詢,均報陳的店,接受電視台旅遊節目採訪並製作網頁 ,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該店是賴張所開的店。賴張於去年三月間寄發 存證信函給陳,均被置之不理,才提告陳涉嫌侵權。

   賴張的兒媳指出,自八十九年註冊商標,權利期限至一○九年,他 們店是全年無休,陳家侵用他們的商標,卻僅做周六、日生意,誤導 消費者,影響他們的營業額很大,很多客人抱怨,他們驚覺事態嚴重 ,對方又置之不理,他們才提告,不排除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陳伯恭則表示,他開店十三年,是因方便稱呼而以當地名菜公店為 店名,只賣甕缸雞,四、五年前知道菜公店已被註冊商標,改為「公 店」,去年訴訟期間重新改名,將提上訴。   台三線嘉義縣番路鄉菜公店一帶的甕缸雞店家林立,各擁老饕,尤 以賴秋雄的菜公店老店,名號最響亮,現為第三代經營,民國六十九 年以自已研發中藥材塞入雞腹、柴燒窯焢的土窯雞創業起家,八十年 代生意強強滾,客人得自己清桌面占位子,近幾年來開發出新口味甕 缸雞,一樣讓各地饕客聞香下馬。

   賴秋雄四十七歲時從父親賴參齊接棒,與妻子賴張秀琴打拚經營, 目前由兩位兒子賴定揮及賴清敏夫妻掌店,傳承到第三代。

   賴秋雄說,卅多年來均堅持傳統作法,精挑細選近四公斤的健康雞 ,以八、九味獨家配方的中藥材塞入雞腹,只加米酒,用土窯柴燒慢 慢焢六小時,雞入味,焢出香醇雞湯。甕缸雞作法不同,以中藥粉包 加米酒醃浸雞,再放入甕缸中烤約四十五分鐘,現烤現吃。

2012/1/31

智慧法院:CD-R屬CD-WO一種 巨擘判賠飛利浦 7億日圓權利金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2/01/17

  纏訟5、6年的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公司與巨擘科技間光碟片專利權利 金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巨擘給付飛利浦7億776萬日圓 及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飛利浦超過此部分的請求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這件權利金爭訟事件,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巨擘應給付飛利浦2 3億日圓,巨擘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也判巨擘敗訴,但最高法院將 智慧法院判決廢棄發回,智慧法院更一審判決出爐,巨擘應付的權利 金經法院調降為7億776萬日圓。

  巨擘在審理中曾主張,本件授權契約的標的為「CD-WO/ MO」光碟 片,與可錄式光碟片CD-R不同,所以巨擘無須支付權利金。

  但法院審理認為,CD-R光碟片原屬CD-WO光碟片的一種,巨擘此等 抗辯沒有根據,且屬牽強。

  法院指出,CD-R原文為「CD Recordable」(可錄式光碟片),CD -WO原文則為「CD Write Once」(可寫入一次之光碟片),兩者都為 描述可錄式光碟片的不同名稱,依據飛利浦對巨擘的授權契約,就「 CD-WO」的定義:任何用於紀錄不可抹除的數位資訊的光碟片,CD-R 顯屬CD-WO光碟片的一種。

  智慧法院更一審調降巨擘應給付飛利浦的權利金,主要是巨擘抗辯 指出飛利浦涉及聯合授權、濫用市場獨占地位,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 鍰確定,巨擘於是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減少給付權利金。 因此更一審合議庭判決,巨擘只要給付7億776萬日圓,及飛利浦請求 權利金期間(86年第4季至88年底),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