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2/01/17
纏訟5、6年的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公司與巨擘科技間光碟片專利權利 金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巨擘給付飛利浦7億776萬日圓 及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飛利浦超過此部分的請求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這件權利金爭訟事件,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巨擘應給付飛利浦2 3億日圓,巨擘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也判巨擘敗訴,但最高法院將 智慧法院判決廢棄發回,智慧法院更一審判決出爐,巨擘應付的權利 金經法院調降為7億776萬日圓。
巨擘在審理中曾主張,本件授權契約的標的為「CD-WO/ MO」光碟 片,與可錄式光碟片CD-R不同,所以巨擘無須支付權利金。
但法院審理認為,CD-R光碟片原屬CD-WO光碟片的一種,巨擘此等 抗辯沒有根據,且屬牽強。
法院指出,CD-R原文為「CD Recordable」(可錄式光碟片),CD -WO原文則為「CD Write Once」(可寫入一次之光碟片),兩者都為 描述可錄式光碟片的不同名稱,依據飛利浦對巨擘的授權契約,就「 CD-WO」的定義:任何用於紀錄不可抹除的數位資訊的光碟片,CD-R 顯屬CD-WO光碟片的一種。
智慧法院更一審調降巨擘應給付飛利浦的權利金,主要是巨擘抗辯 指出飛利浦涉及聯合授權、濫用市場獨占地位,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 鍰確定,巨擘於是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減少給付權利金。 因此更一審合議庭判決,巨擘只要給付7億776萬日圓,及飛利浦請求 權利金期間(86年第4季至88年底),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即可。
2012/1/31
跨海來台興訟 韓舉發日商專利 逆轉勝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2/01/03
日商三星金剛石,與南韓新韓鑽石,跨海來台打「玻璃切割圓盤刀 」發明專利官司。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智慧財產局及日商三星金剛石公司上 訴;本件專利訴訟,新韓鑽石公司勝訴確定。
南韓新韓鑽石公司打贏這場專利官司的結果,根據智慧財產法院2 010年11月間的原院判決內容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1996年3月6日,日商三星金剛石公司以「玻璃切割圓盤刀」向經濟 部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准予專利。
不過,新韓鑽石提出舉發,並舉出1978年12月間公開的日本特許「 玻璃材料切割器刀刃」專利案;1988年4月間公告的美國「披薩切割 器」專利案等,至少4件先前已經公布的專案為證,主張三星金剛石 所申請的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該專利提起 舉發。
但智慧局2次審定,還是堅持新韓鑽石的舉發不成立。
新韓鑽石於是打起行政官司,獲智慧法院判決勝訴,智慧局與三星 金剛石都提上訴。
但確定判決指出,三星金剛石的該發明專利,不合於進步性的比對 原則。
因此判決,駁回智慧局及三星金剛石的上訴。
日商三星金剛石,與南韓新韓鑽石,跨海來台打「玻璃切割圓盤刀 」發明專利官司。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智慧財產局及日商三星金剛石公司上 訴;本件專利訴訟,新韓鑽石公司勝訴確定。
南韓新韓鑽石公司打贏這場專利官司的結果,根據智慧財產法院2 010年11月間的原院判決內容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1996年3月6日,日商三星金剛石公司以「玻璃切割圓盤刀」向經濟 部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准予專利。
不過,新韓鑽石提出舉發,並舉出1978年12月間公開的日本特許「 玻璃材料切割器刀刃」專利案;1988年4月間公告的美國「披薩切割 器」專利案等,至少4件先前已經公布的專案為證,主張三星金剛石 所申請的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該專利提起 舉發。
但智慧局2次審定,還是堅持新韓鑽石的舉發不成立。
新韓鑽石於是打起行政官司,獲智慧法院判決勝訴,智慧局與三星 金剛石都提上訴。
但確定判決指出,三星金剛石的該發明專利,不合於進步性的比對 原則。
因此判決,駁回智慧局及三星金剛石的上訴。
2011/11/17
中興保全U CASA商標 被駁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1/11/15
民國97年11月間,中興保全用「U CASA」商標,申請使用在非電氣式金屬製鎖具、汽車排檔鎖、萬年曆、商標吊牌等3類46種商品為商標,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因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不准註冊。
經濟部智慧局審查中興保全所擬申請註冊的商標時認為,中興保全這個商品的商標圖樣,主要識別部分是「CASA」,與其他包括「凱撒 CASA」等4個先前已取得註冊的商標,圖樣上的外文「CASA」相同,構成商標近似問題,而且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高度類似商品,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應該不准註冊,因此在99年11月間審定,駁回中興保全的申請。
法院認為,中興保全的「U CASA」商標圖樣,與凱撒CASA、CASAH OME COLLECTI ON、CASA COOKING、SISLEY CASA等商標圖樣,都有外文「CASA」。給人印象深刻的主要識別部分,皆有相同的外文「CAS A」,對消費者來說,實在不易區辨,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依商標 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應不許其註冊。
民國97年11月間,中興保全用「U CASA」商標,申請使用在非電氣式金屬製鎖具、汽車排檔鎖、萬年曆、商標吊牌等3類46種商品為商標,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因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不准註冊。
經濟部智慧局審查中興保全所擬申請註冊的商標時認為,中興保全這個商品的商標圖樣,主要識別部分是「CASA」,與其他包括「凱撒 CASA」等4個先前已取得註冊的商標,圖樣上的外文「CASA」相同,構成商標近似問題,而且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高度類似商品,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應該不准註冊,因此在99年11月間審定,駁回中興保全的申請。
法院認為,中興保全的「U CASA」商標圖樣,與凱撒CASA、CASAH OME COLLECTI ON、CASA COOKING、SISLEY CASA等商標圖樣,都有外文「CASA」。給人印象深刻的主要識別部分,皆有相同的外文「CAS A」,對消費者來說,實在不易區辨,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依商標 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應不許其註冊。
新能口「粉」會拗 十年再犯商標法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中國時報 2011/11/01
由板橋金味泉公司出品的「新能口」粉絲,因商標極似知名老牌「龍口」粉絲,九十年才因違反商標法遭判六月,緩刑三年。老闆吳江河卻一犯再犯,繼續使用新能口包裝,去年被依商標法起訴,一審遭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吳男上訴,板院昨審結,駁回吳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金味泉公司的新能口粉絲,「龍」與「能」兩字太相似,都用透明塑膠袋包裝,商標都是紅字。新能口老闆吳金河九十年就因違反商標法,遭法院判刑六月徒刑緩刑三年;沒想到吳男一犯再犯,昨審結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由板橋金味泉公司出品的「新能口」粉絲,因商標極似知名老牌「龍口」粉絲,九十年才因違反商標法遭判六月,緩刑三年。老闆吳江河卻一犯再犯,繼續使用新能口包裝,去年被依商標法起訴,一審遭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吳男上訴,板院昨審結,駁回吳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金味泉公司的新能口粉絲,「龍」與「能」兩字太相似,都用透明塑膠袋包裝,商標都是紅字。新能口老闆吳金河九十年就因違反商標法,遭法院判刑六月徒刑緩刑三年;沒想到吳男一犯再犯,昨審結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大台北銀行商標權之爭 北富銀逆轉勝
【林上祚/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1/10/29
大台北銀行(前稻江銀行)與富邦金控,針對大台北銀行商標權官司,昨日二審判決大台北銀行敗訴,大台北銀行發言人郭釧溥表示,大台北銀行更名後,曾經參考台北國際商銀(永豐銀)與台北銀行商標權官司,對二審判決結果感到訝異,在收到判決書後,將再提起上訴。
大台北銀行最早係台北一信改制,公司大股東為新光集團老四吳東昇,郭釧溥表示,該銀行是在二年多以前,從稻江銀行更名為大台北銀行,當初命名為大台北銀行,主要是著眼於該銀行22個營業據點,都位在大台北地區。
不過,稻江更名大台北銀行後三個月,台北富邦銀行,就以該商標 與北富銀先前的台北銀行名稱過於接近,可能會產生混淆為理由提告,要求該銀行不得以「大台北」作為公司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大台北銀行勝訴,二審逆轉,改由北富銀勝訴。
郭釧溥表示,稻江二年前更名大台北銀行以後,所有客戶沒有因為新名稱與北富銀舊名過於類似,發生過糾紛,況且,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後,台北銀行已經不存在,稻江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大台北銀行,也沒有遭遇相關政府機關的反對。「台北國際商銀之前與台北銀行,也有類似訴訟,後來台北國際商銀勝訴。」對於二審判決北富銀勝訴,郭釧溥感到很意外。
郭釧溥表示,名稱更改對銀行來說,最大的成本就是招牌重新製作與工商登記費用,北富銀之請求非屬金錢損害賠償,因此對大台北銀行財務業務影響有限,該公司在收到判決書後,會再提起上訴。
大台北銀行(前稻江銀行)與富邦金控,針對大台北銀行商標權官司,昨日二審判決大台北銀行敗訴,大台北銀行發言人郭釧溥表示,大台北銀行更名後,曾經參考台北國際商銀(永豐銀)與台北銀行商標權官司,對二審判決結果感到訝異,在收到判決書後,將再提起上訴。
大台北銀行最早係台北一信改制,公司大股東為新光集團老四吳東昇,郭釧溥表示,該銀行是在二年多以前,從稻江銀行更名為大台北銀行,當初命名為大台北銀行,主要是著眼於該銀行22個營業據點,都位在大台北地區。
不過,稻江更名大台北銀行後三個月,台北富邦銀行,就以該商標 與北富銀先前的台北銀行名稱過於接近,可能會產生混淆為理由提告,要求該銀行不得以「大台北」作為公司名稱,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大台北銀行勝訴,二審逆轉,改由北富銀勝訴。
郭釧溥表示,稻江二年前更名大台北銀行以後,所有客戶沒有因為新名稱與北富銀舊名過於類似,發生過糾紛,況且,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後,台北銀行已經不存在,稻江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大台北銀行,也沒有遭遇相關政府機關的反對。「台北國際商銀之前與台北銀行,也有類似訴訟,後來台北國際商銀勝訴。」對於二審判決北富銀勝訴,郭釧溥感到很意外。
郭釧溥表示,名稱更改對銀行來說,最大的成本就是招牌重新製作與工商登記費用,北富銀之請求非屬金錢損害賠償,因此對大台北銀行財務業務影響有限,該公司在收到判決書後,會再提起上訴。
一字之差 佳士得告佳士德商標侵權
【吳垠慧/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A16/文化新聞 2011/10/22
一家名為「佳士德」(Chritrs)的拍賣公司,廿一日至廿三日在台北國泰金融中心舉辦預展和拍賣會,由於名稱和國際拍賣公司佳士得(Christie’s)只有一字之差,混淆外界視聽,讓佳士得困擾不已,佳士得今年八月已向香港法院正式提告「商標侵權」。昨日香港佳士得台灣分公司也委由律師向「佳士德」送出警告信,要求對方停止任何藝術品交易活動。
據「佳士德」網站介紹,「佳士德拍賣公司」及「佳士德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在國際五個重要的藝術拍賣中心香港、美國舊金山、英國倫敦、日本和台灣均設有公司,提供藝術品評估、現場拍賣、網上拍賣等交易平台。這家公司在台灣和香港也以「佳士德」註冊。「佳士德」藝術鑑定高級顧問易善穠表示,「佳士德」與佳士得沒有關係,今年七月曾在台灣舉辦首次拍賣,當時以畫作為主。
「佳士德」台北預展現場,展示了油畫、水墨、瓷器、古玩等共一百多件拍品,不過現場卻見到這些「名作」展示品質令人捏把冷汗,有的直接鋪在桌上展示,有的則以長尾夾固定在展示木板上,藝術品資訊還以迴紋針與畫作別在一起,部分器物更沒有玻璃櫃保護。
香港佳士得台灣分公司總經理翁曉惠表示,這家「佳士德」去年曾在澳門舉辦預展和拍賣,今年也在香港舉辦春拍,由於名稱與「佳士得」相似,「有客人以為是我們,送件估價,發現事情有異之後向我們求證,才發現受騙。」
香港佳士得已向香港法院提告「商標侵權」,要求停止全球各項交易活動。昨日也請律師針對「佳士德」台北預展發出警告信,「看對方接下來是否會停止活動,如果沒有,會循進一步法律途徑解決。」
一家名為「佳士德」(Chritrs)的拍賣公司,廿一日至廿三日在台北國泰金融中心舉辦預展和拍賣會,由於名稱和國際拍賣公司佳士得(Christie’s)只有一字之差,混淆外界視聽,讓佳士得困擾不已,佳士得今年八月已向香港法院正式提告「商標侵權」。昨日香港佳士得台灣分公司也委由律師向「佳士德」送出警告信,要求對方停止任何藝術品交易活動。
據「佳士德」網站介紹,「佳士德拍賣公司」及「佳士德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在國際五個重要的藝術拍賣中心香港、美國舊金山、英國倫敦、日本和台灣均設有公司,提供藝術品評估、現場拍賣、網上拍賣等交易平台。這家公司在台灣和香港也以「佳士德」註冊。「佳士德」藝術鑑定高級顧問易善穠表示,「佳士德」與佳士得沒有關係,今年七月曾在台灣舉辦首次拍賣,當時以畫作為主。
「佳士德」台北預展現場,展示了油畫、水墨、瓷器、古玩等共一百多件拍品,不過現場卻見到這些「名作」展示品質令人捏把冷汗,有的直接鋪在桌上展示,有的則以長尾夾固定在展示木板上,藝術品資訊還以迴紋針與畫作別在一起,部分器物更沒有玻璃櫃保護。
香港佳士得台灣分公司總經理翁曉惠表示,這家「佳士德」去年曾在澳門舉辦預展和拍賣,今年也在香港舉辦春拍,由於名稱與「佳士得」相似,「有客人以為是我們,送件估價,發現事情有異之後向我們求證,才發現受騙。」
香港佳士得已向香港法院提告「商標侵權」,要求停止全球各項交易活動。昨日也請律師針對「佳士德」台北預展發出警告信,「看對方接下來是否會停止活動,如果沒有,會循進一步法律途徑解決。」
日月光商標爭訟 吞敗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15/金融稅務 2011/10/21
日月光半導體以「aMAPPoP」文字為商標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不具識別性」不予核准,日月光告進智慧財產法院,但法院日前判決日月光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日月光的商標是以業界習知技術手段簡稱的組合為其設計,可是其所使用文字既屬業界習知的技術簡稱,就難與日月光公司產生聯想;換言之,日月光的「aMAPPoP」商標並不具先天與後天識別性,不准註冊。
智慧法院認為,「aMAPPoP」商標中的「MAP」為製造自動化協定的英文縮寫;「PoP 」為Packag e-on-Package的縮寫,意即「層疊封裝」。可見MAP及PoP兩字分別代表特定的技術概念。
MAP字就一般消費大眾而言為地圖MAP,但對消費者或所屬產業界而言,此MAP文字代表一種製程技術或協定,顯然難以直接與日月光產生連結。
同理,日月光商標中「PoP」意即「層疊封裝」,此種技術方法在國內除日月光外,另有矽品、華泰、菱生、立衛、華特等公司從事,對這些產業而言,當乍看PoP文字時,均能難與日月光連結。
日月光半導體以「aMAPPoP」文字為商標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不具識別性」不予核准,日月光告進智慧財產法院,但法院日前判決日月光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日月光的商標是以業界習知技術手段簡稱的組合為其設計,可是其所使用文字既屬業界習知的技術簡稱,就難與日月光公司產生聯想;換言之,日月光的「aMAPPoP」商標並不具先天與後天識別性,不准註冊。
智慧法院認為,「aMAPPoP」商標中的「MAP」為製造自動化協定的英文縮寫;「PoP 」為Packag e-on-Package的縮寫,意即「層疊封裝」。可見MAP及PoP兩字分別代表特定的技術概念。
MAP字就一般消費大眾而言為地圖MAP,但對消費者或所屬產業界而言,此MAP文字代表一種製程技術或協定,顯然難以直接與日月光產生連結。
同理,日月光商標中「PoP」意即「層疊封裝」,此種技術方法在國內除日月光外,另有矽品、華泰、菱生、立衛、華特等公司從事,對這些產業而言,當乍看PoP文字時,均能難與日月光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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