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3

亞力山大商標 805萬賣出

中國時報 2009/10/16 【郭良傑/台北報導】

  亞力山大健身中心爆發詐欺及逃漏稅弊案後停業,留下數億元負債,台北地院依債權人要求,查封亞力山大持有的「亞力山大」、「唐雅君」、「亞爵會館」等一○二項商標權,十五日以八○五萬元被馮姓女子代表債權公司標下。

  外界原本預料唐雅君、唐心如姐妹會重新標回她們辛苦經營及申請的商標權,但昨天上午的拍賣會,卻未見兩人出面。據了解,唐雅君已轉從事廣告業,不願再多提亞力山大的事。

  亞力山大的一○二項商標權是唐雅君從八十八年起陸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包括「亞力山大」、「亞爵會館」、「唐雅君」等商標,用於建築物、景觀、室內設計、美髮、美顏、三溫暖、減肥、餐廳等相關設施、文宣等,使用期限大多於一○八年到期。

  昨天的拍賣從五百萬元起價,有興趣的投標人出價都未到七六○萬元底價,拍賣一度暫停。   重新起價從七百萬元開始叫價,債權人之一LEADTACT LIMITED公司由馮姓女子在呂姓律師陪同下,和高姓、蕭姓兩名投標人競價,最後由馮姓女子以八○五萬元得標。馮姓女子被問及是否代表唐雅君來投標,她否認並表明是債權公司代表,得標動機涉及商業機密,不便多做表示。

要求撤銷台商Life visa商標 VISA信用卡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2009/10/06 【張國仁/台北報導】

  VISA卡全球發卡數量超過10億張,交易金額更高達1兆6千億美元以上,台灣人平均每2人就有1張是持有VISA卡。不過,這不代表其他公司的商標不能有「VISA」的字樣。最高行政法院指出,VISA國際公司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台灣生理科技公司的「Life visa」商標,並不合法,因此判決VISA公司敗訴確定。

  民國93年5月間,台灣生理科技公司以「生命護照Life visa」商標 ,指定使用於人體生理參數監測儀器、體溫計等數十件醫療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不料此一商標卻引起維信國際服務公司(VISA INTERNATIONAL)反對,跨海來台冀望阻止台灣生理科技公司以Life visa註冊為商標。

  智慧局認為,核准台灣生理科技的商標,並沒有VISA國際所指可能讓消費者認知混淆等情形,因而公告「異議不成立」。VISA公司不服,一狀告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6年10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只要具有一般知識的人,看到,Life visa商標,都不致於誤認是與VISA國際公司有關。同時兩公司業務完全不同,Life visa商標的存在,也沒有造成VISA國際公司商譽或商品減損的可能,因此判決,VISA國際公司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的支持,日前判決,VISA國際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以駁回;這件商標異議事件終告落幕。


站主評論:

站主曾見過有以 "GOLF VISA" 使用於高爾夫球場的通行卡, 球卡等商品 。這樣的例子構成侵害上述 VISA 商標權的機率就比較高了。

學名藥研發 專利法擬免責 政府宣示鼓勵學名藥的研發,通過後可望縮短學名藥上市時間

工商時報 2009/10/22 【潘羿菁/台北報導】

  專利法將進行翻修!智慧局針對學名藥擬定實驗研究免責條文,官員說,雖然現行藥事法已經有相關免責條文,不過專利法同步修正,意味著政府宣示鼓勵學名藥的研發,未來通過將可望縮短學名藥上市時間,目前專利法修正案已送進行政院審議中。

 所謂的實驗研究免責條文,意即在研發過程中借用別人的專利權,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但若是牽涉到製造銷售階段才算違法。

  智慧局表示,專利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以技術提升、創新研發的專利權保護,而學名藥的研發,嚴格來說並沒有技術創新,而是拿到別人的研發製程後,自行再生產,待該藥專利期限一過後,就可上市,由於沒有投入研發成本,因此藥價相對便宜,由於學名藥背負著公共福利的意義,所以現行藥事法有免責條文。

  只是為何需要在專利法加入學名藥的實驗研究免責條文?智慧局說,由於我國鼓勵學名藥的研發,所以專利法同步修法納入後,有宣示意味存在。

  其次,學名藥的上市,必須先取得衛生署的查驗登記,以確保該藥廠生產的學名藥,其功效與安全性等同於原研發藥廠,但在申請上市的審查流程需要耗費一段時間,以往專利權時效期為20年,新藥的專利權就形成20+N年(上市審查流程)。

  智慧局說,若專利新法實施後,可望縮短學名藥的時間。但為了避免專利法修正形成漏洞,實驗免責條文將會增加「進藥實驗」不得適用條款。

  智慧局說,現行專利法共有138條,其中只有14條一字都沒調整,剩餘的124條全都翻修過,最後專利法修正案總計有162條,幾乎可說是大翻修,其中有大部分是針對生技醫藥產業為主。

  舉例,專利法將把動植物基因改造等研發專利納入保護,智慧局表示,現行專利法禁止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與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申請作為專利權,不過這次修法,將會開放申請專利權,以鼓勵生技產業的發展。

智院接跨國訴訟 14個月8件 美商科林控告星商中微侵權,因專利不具進步性敗訴

工商時報 2009/10/01 【張國仁/台北報導】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才1年兩個月,跨國企業來台打智慧財產官司的事件,就有8件。美商科林研發公司跨海來台,指控新加坡中微半導體公司及大陸中微半導體上海公司涉嫌侵害專利權,結果被智慧法院判決敗訴,法官還進一步指出,科林的該項「電漿反應器中之多孔的電漿密封環」發明專利,不具進步性,有應被撤銷的原因存在。

  科林提起的排除侵害專利權訴訟事件,有點「偷雞不著蝕把米」,惹來一身麻煩;智慧法院的判決是否引起國際企業的信賴與公認公正客觀,有待未來上訴後終審法院判決。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科林公司的專利請求項第有15項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有違該公司專利核准審定時的專利法規定,應認該公司該專利的請求項有應撤銷的原因存在。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在本件訴訟中就不得對被告,即新加坡商中微公司及中微上海公司主張專利權利。因此,科林依專利法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的聲明,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科林起訴主張,該公司是在我國的第136706號「電漿反應器中之多孔的電漿密封環」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大陸中微未經科林的同意或授權,竟剽竊使用該公司上述技術。

  科林指出,大陸中微運用該公司的專利,所製造型號為「Primo D -RIE」的電漿蝕刻機上,已為國內半導體業者採用。

  智慧法院審理後發現,科林的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也不具進步性。

新型專利無實質審查 易失效 近四成訴訟案件原告因專利失效敗訴,遭侵權時,應先檢視專利是否有效

工商時報 2009/10/01 【潘羿菁/台北報導】

  智慧局表示,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新型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有39件、約佔整體專利侵權的69%,而原告敗訴的機率有近四成,凸顯出即使企業界拿到新型專利權許可,仍有專利權已經失效的風險性,因此建議當中小企業遇到侵權問題,應先檢視自己的專利是否有效。

  根據智慧局非正式統計,專利侵權分為三大類,包括發明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有15件,約佔26%;以新型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有3 9件、約佔69%;以新式樣專利權提出侵權訴訟的只有3件,約佔5%。

  其中新型專利權的訴訟案件,有15件認定專利無效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佔整體專利失效案件38.5%,智慧局官員表示,新型專利權的訴訟案件多,而原告敗訴的機率高,主要原因出在審查專利機制。

  新型專利權的定義,是在現有結構體上做改良後而產生的專利權,比如說,改良後的衣架或者是送風面積更大的電風扇等,此等新型專利權的核發是以形式審查為主,意即廠商申請專利權,政府就會核發,不經過實質審查。

  加上產業界研發出改良式產品,由於產品生命週期短,急需拿到專利權認可,因應業界需求,才會讓申請新型專利權的審慎制度以形式為主。

  官員表示,因此當企業拿到產品的新型專利權後,由於沒有經過實質審查,所以專利權失效的風險也相對大,導致當原告以新型專利權遭到侵權而打官司,被告多半會以專利權失效作為回擊,若法院審查結果該專利權失效,會讓原告全盤皆輸。

  由於我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強,在現有結構上做改良的產品居多,因此多半持有新型專利權,智慧局建議產業界,若遭到侵權時,先審視自己的專利是否失效,才能進一步研議對策。

2009/8/28

瑞士商檢舉建案名稱侵犯公司商譽 大衛朵夫控瓏山林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2009/08/20 【張國仁/台北報導】

  聯邦集團旗下關係企業瓏山林公司,所興建的「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竟然為了大衛朵夫4個字,被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涉及違反公平法關於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敗訴確定。

  瑞士商大衛朵夫商標中文為大衛朵夫,該公司在台灣的報章雜誌等平面媒體產品廣告上,多以「Davidoff」、「大衛朵夫Davidoff」、「大衛杜夫」,而未單獨使用大衛朵夫字樣;而該公司以大衛朵夫、 Davidoff等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指定使用在菸、菸草、煙罐等商品。

  民國95年間,大衛朵夫公司檢舉瓏山林公司以大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實有攀附該公司商譽之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但經公平會調查後認為,瓏山林公司並未違法。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大衛朵夫公司於是興訟打起行政官司,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判決理由指出,「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大衛朵夫公司所有商標中相同的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但在廣告與看板等宣傳品上,都標示「瓏山林極品」在建案名稱旁,且有英文名稱THE M ANSION字樣,而不是Davidoff。

  其次,瓏山林公司所銷售的是建物,與大衛朵夫公司實際銷售的商品菸等商品,有相當區隔,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為同一公司所有。

  此外,大衛朵夫是源自俄國大提琴家Karly.Davidov,而Davidov及 Davidov屬於西方姓氏,都可翻譯為大衛朵夫。瓏山林公司並主張,採大衛朵夫名稱作宣傳,原意是以古典音樂家藝術風格突顯建築格調,而不是要攀附大衛朵夫公司的商譽。

  不過大衛朵夫公司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遭最高行政法院以沒有指出原審判決有那裡引用法令不當,或判決不適用法規為由,裁定駁回。


站主評論:

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的這件訴訟自始至終都處於劣勢。法院認為瓏山林公司使用大衛朵夫名稱的方式,並未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同一來源或具有相當之關聯,也不能認為有攀附原告商品商標,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或第24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33號的理由如下:

「瓏山林公司興建之「瓏山林極品- 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與原告第00000000號商標中相同之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惟在其廣告、看板及其他宣傳品上皆有標示「瓏山林極品」於建案名稱旁,且其廣告宣傳品上英文名稱係以「THE MANSION 」字樣顯示,而非原告之「Davidoff」,且參加人瓏山林公司所銷售之商品為建物,與原告登記之商品類別及實際銷售之商品如煙具、雪茄、香菸、打火機等亦有相當差距,瓏山林公司所用「瓏山林極品- 大衛朵夫」與原告商品已有相當區隔,難謂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同一來源或具有相當之關聯。

「大衛朵夫」係源自俄國大提琴家「Karl Y.Davidov」,而「Davidoff」及「Davidov 」皆屬西方姓氏,其翻譯皆可為「大衛朵夫」,參加人瓏山林公司銷售宣傳品及其網頁中亦確有記載「大衛朵夫K .Y.Davidov(0000-0000)」」,「吟詠『大衛朵夫』從巴洛可走入新古典」,及宣傳品內頁「精雕細琢百年大造古典與現代交響演出」,「大提琴式優雅立面,打造可長可久的風格,我們將古典原素簡約,挹注摩登與科技現代感」等文字,且參加人瓏山林公司並未使用與原告相同之「Davidoff」字樣,或以任何文字敘述、圖樣、表徵等足以使人誤認該建案與原告或商品有關,參加人瓏山林公司主張其原意係以古典音樂家藝術風格突顯其建築格調,而非攀附原告商品商標等語,堪 信為真…」。

類似的案例都必須由使用者具體使用商標的情況個別判斷,這是商標或表徵使用爭議最難以捉摸之處。

近似POLO商標 兩台商敗訴

工商時報 2009/08/17 【張國仁/台北報導】

  美國紐約市麥迪遜大道上的美商波露羅蘭公司,以「POLO」為商標 ,著名於全球。但在台灣竟然陸續有公司,以近似的「POLO及騎馬圖」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灣帝士公司與中揚國際公司所提的商標異議事件,統統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這兩件確定判決,都將「POLO及騎馬圖」商標,判給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這兩家公司的商標,與波露羅蘭公司的商標「太相似」,消費者實在難以區辯這3個商標是屬於 3個不同的公司所有。智慧局則指出,兩公司的商標,如同時讓消費者來看,可能會以為2者來自同1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的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