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30

美國蘆薈商標不准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26

  永久集團旗下的美國蘆薈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不成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美國蘆薈的上訴。美國蘆薈無法以老鷹特色的商標取得我國商標權,已成定局。

  蘆薈公司(ALOE VERA ofAmerica,INC.)在民國95年12月間以For ever Living Products and Eagle Design商標,指定使用在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化粧品等22種女性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

  經審查,智慧局認為美國蘆薈所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先前已經核准註冊的COMPLICES+eagle商標構成近似,且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化粧品等商品,有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審定不准美國蘆薈公司的商標註冊。

  美國蘆薈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商標註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智慧局不准其註冊的行政處分。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永久集團在臺灣是否有較多的營運據點,不足以呈現美國蘆薈主張該公司商標的使用情形,也不能論據相關消費者對該公司商標較為熟悉,何況該公司比較的部分僅為商標衣服商品的銷售,自然有所偏,無從採信。

仿台酒酒品 58高粱酒商涉違商標法 200萬和解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11/稅務法務 2009/03/21

台灣菸酒公司指控農霖製酒公司違反商標法事件,農霖公司負責人謝旗財在智慧財產法院準備程序庭上,與台酒公司完成和解,法院記載和解筆錄指出,謝旗財應給付台酒公司200萬元,並通知農霖所屬經銷盤商在2個月內全面將仿台酒的「58金玉山」與「台灣紅玉山」等酒品下架,保證不再侵犯台酒商標。

  謝旗財在高雄縣燕巢鄉經營農霖製酒公司,該公司從民國93年起,委託他人印製近似台酒公司註冊的「58金玉山」與「台灣紅玉山」等 商標圖樣,貼在農霖製酒公司生產的高粱酒與米酒,以50元到300元價格賣給台南縣市經銷商、轉售給消費者;民國96年間,謝旗財經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並向法院求刑2年。台酒隨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開庭中,謝旗財供稱,在案發後已在今年1月21 日起,全面停止生產販售涉嫌仿冒商標的商品,並就近似仿冒的「保特瓶米酒、58金高粱酒、紅高粱酒」等酒品,通知盤商2個月內全面下架,且切結保證不再侵犯台酒商標。

  謝旗財並在3月11日法院開庭前,先支付38萬元給台酒公司表達願意達成和解誠意,庭審當日經法官協調完成和解程序,謝旗財答允給付台酒總額200萬元和解金,台酒則同意收受謝旗財以24張期票分期交付和解金,至民國100年2月20日全部清償完畢,但如有一期未履行票據兌現,視為全部到期。

智慧法院判決 英特爾商標廢止提訟 我企業勝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18

 美商英特爾公司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廢止我國企業哲盟公司「I nteLink及圖」商標事件。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哲盟公司在英特爾申請廢止該商標前3年內,經查確有將該商標使用在「電腦軟體系統的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的服務」,並非如英特爾所指只單純用在販售程式或軟體的商品上。因此英特爾請求廢止哲盟的商標為無理由,判決英特爾敗訴。

  哲盟是在83年6月間,就以「InteLin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軟體系統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服務,申請註冊獲准。

  英特爾認為,商標法明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者,智慧局應依職權或依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57條1項2款這項規定,英特爾於是向智慧局申請廢止哲盟的商標。但智慧局在97年4月審定「申請不成立」,英特爾不服,打起這件請求廢止商標的行政訴訟。

  由於此一訴訟牽涉哲盟公司商標權益重大,法院審理中依職權裁定哲盟參加這件官司,以維護該公司自已權益。哲盟在訴訟中提出2張開立給中華郵政公司的報價單,證明曾經使用該公司商標的服務範圍,向中華郵政爭取業務,雖然後來並未獲得中華郵政公司的採用。

  但法院認為,商標的使用是指為行銷的目的,將商標用在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物件,或利用平面圖樣、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的行為,都是商標的使用。

  且商標使用不問其實際行銷結果如何,也就是不論是否有實際交易的事實,都應該認定屬於商標的使用。法院判決指出,商標的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實際行銷的結果,不必然有關聯。

  從哲盟所提出的2張與中華郵政交易的報價單為依據,證明哲盟在英特爾申請「廢止商標」的廢止日前3年內,確有使用該公司商標在業務服務上,智慧局依法自不得行政裁處廢止哲盟的商標,其處分並沒有錯誤,智慧法院因此認為,英特爾的訴訟請求為無理由。最後判決,駁回英特爾的訴訟。

飛利浦獲准保全證據 新利虹:不影響營運

【林淑惠/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9/科技要聞 2009/03/14

 光碟片廠新利虹(2443)公告,飛利浦申請對該公司提出民事保全證據獲准,新利虹須在契約期間將所有CD-R光碟片、DVD+R光碟片及 DVD-R光碟片相關之生產、銷售、存貨等紀錄及訂貨單、出貨單、發票、會計帳冊以影印、抄錄或拷貝方式,交由智慧財產法院保全。

  市場人士指出,這項動作會不會造成整體光碟片市場供給減少或價格上揚?值得觀察。   新利虹發言人陳意鈴昨(13)日表示,過去在與飛利浦簽訂專利授權合約期間,從未短報光碟片銷售量也未曾短付權利金,未來也不會少付,飛利浦對該公司採取的訴訟程序,對公司營運不會造成任何影響。陳意鈴指出,新利虹2月營收1.6億元,比1月份的1.559億元,略有成長,光碟片產業景氣比市場預期來得好。

行政法院:解決爭訟與使用授權不同 星國聯想專利授權金收入 須課稅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13

 因生產使用授權專利的權利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是為解決專利權爭訟,所取得的和解賠償金,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認定,判決應依法課稅。新加坡聯想公司將因此有高達300萬美元從藍天電腦公司所取得的在台收入,無法享受免稅優惠,必須繳納所得稅。

  新加坡聯想公司與藍天電腦公司間,簽訂專利交互授權合約書,約定由聯想提供兩號專利,用以生產「個人資訊處理系統」產品。

  這兩項專利,在民國86年間,聯想依「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的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將該兩項專利授權給藍天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900萬美元,免納所得稅,獲工業局核准。

  不過,北區國稅局發現兩公司間另有一筆300萬美元的給付,應該不是單純的權利金,而是聯想免除藍天授權專利侵權及民事訴訟解除的對價。簡單的說,就是雙方對專利權侵權行為爭訟,所發生以和解方式解決訟爭的賠償金。

  北區國稅局因此認定,這300萬美元並不再權利金的免稅範圍,不准聯想免稅申請。聯想遂而打起行政官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聯想敗訴。聯想若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商標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 大長今當醬油商標 法院判敗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6

 唐姓業者以韓劇「大長今」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用於醬油、蜂王漿等數十種食用商品,智慧財產局不准其註冊,引發商標註冊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著名商標的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大長今迄今雖未在我國註冊,但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仍不足為取,判決唐姓業者敗訴確定。

  民國93年8月間,唐姓業者以大長今為商標,向智慧局提出申請註冊,但智慧局認為,大長今為韓國MBC電視公司的著名商標,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恐怕會導致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因此核定駁回唐姓業者的申請。

  唐某向行政法院主張,智慧局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證明韓國MBC電視台已在台灣先行登記,並合法取得大長今商標的所有權,而韓劇大長今雖與她所申請的商標文字同名,但一是戲劇、一是食用商品,性質相去甚遠,那會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認為,智慧局擅自擴張混淆誤認的解釋。

  不過唐某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都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時明確指出,商標法明文規定,著名商標的保護,超出註冊制度,不限於在國內註冊。

2009/3/12

沒專利標示 也能求償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3.12

智慧局打算修專利法,專利權人如果沒有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標示證號,也能夠向侵權者請求賠償,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1)日表示,現在科技進步,很多產品太小,或是沒有實體,難以標示證號,如果法條不修,實務上有很多困擾。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表示,目前智慧局正在考慮參考美國或日本的法條,美國不強制權利人標示,但標示較為有利,可以提早主張侵權行為開始;後者則鼓勵權利人標示,但有標示不實的規定。

智慧局昨日召開公聽會,有不少製藥業者擔心,一旦專利權人不標示,業者無從得知有無專利,將提高侵權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