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5

播佛曲侵權 宗教音樂協會要禮儀業者付費

告別式上播放的佛曲,可能侵犯了著作權。擁有五千多首佛曲音樂著作財產權的「中華國際宗教音樂著作權協會」,控訴全台殯葬業禮儀用樂,疑侵害佛曲音樂著作權。協會稱已蒐證500件未授權而使用的佛樂,將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付費。
高雄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巫進明表示,業者並非抵制,但希望有完整的法源依據。之前因公播收費之事而上法院,有些是家屬自備的,為何要業者付費?
大眾國際公播集團總經理林偉斌表示,全省殯葬業者侵權無償使用佛曲,如以每場兩千元授權費用計算,每年約五萬場,十年間金額高達數十億,壓縮音樂創作者生存空間。
妙蓮華執行長劉紹傑指出,人員前往殯儀館蒐證時,多次遭到禮儀業者惡言相向,甚至還爆發推擠衝突。禮儀社使用未授權的佛樂違規使用的情況相當嚴重,為了保障創作人的權益,協會決定蒐證,保護著作權。
保二總隊刑警大偵三隊指出,佛教音樂與其他類型音樂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未取得授權,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傳輸,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定1111人力銀行竊取104人力銀行資料

 
經營1111人力銀行的全球華人公司,12年前竊取對手104公司經營的104人力銀行8萬筆求職者資料,被104公司求償1488萬元,全球華人公司辯稱僅取得約2萬筆求職履歷且未用於營利,仍被最高法院認定構成不當得利,今判賠104公司211萬7800元定讞。

本案起因於2002年間,全球華人公司要求增加1111人力銀行的高學歷求職者履歷數量,當時擔任工程部工程師的鄭姓男子等4人,上網侵入104人力銀行VIP客戶專屬付費查詢頁面,以暴力破解方式取得7家求才公司向104付費申請的帳號密碼共15組,從2002年8月到同年12月,下載104資料庫內8萬筆符合1111需要的求職履歷。

104察覺資料被異常下載,報警搜索查獲。全球華人辯稱僅取得約2萬筆求職履歷,並非8萬筆。不過法官查出,1111確實盜走8萬筆資料,但因其中約6萬筆同時向104與1111登錄求職,因此1111造成104的損失僅限於沒有重疊登錄的20270筆資料,依專業機構鑑價,認定每筆資料在當時的市場價值為140元,總值為283萬7800元,由於鄭男等4人已各賠償104公司18萬元達成和解,1111因而少賠72萬元。

104人力銀行下午發出聲明,對於最高法院判決勝訴表示肯定,認為判決彰顯我國司法制度維護企業公平競爭環境的決心與努力。104並表示,期盼相關同業記取這次判決,未來皆能在公平交易的環境中良性競爭與發展。

1111人力銀行則於晚間發聲明指出,此案是工程師到處搜集上班族的email資料,才觸法,純屬個人行為,並指在1111員工被判刑6月後,已與104和解並賠償損失,也對違規人員採必要作為。但104卻始終窮追猛打,每次判決,都以此大量行銷,1111認為同為人力銀行,相煎何太急。

1111公關總監李大華並表示,1111不是賠不起,爭的是是非問題,因為這次高雄氣爆,1111就捐出1仟萬,員工也捐出一日所得共100萬,並稱該公司會記取這次教訓,將在求職者找工作的資料搜集上,更加謹慎。(蘋果日報   黃哲民、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達方、群光 達成專利協議
 
2014.10.03 
上市公司達方(8163)與群光(2385)就發光鍵盤背光專利達成協議,雙方已達成交互授權協議,兩家公司均看好發光鍵盤市場透率持續成長,因此決定化干戈為玉帛,共同衝刺市場。
達方擁有鍵盤發光背光技術專利,並於中國取得而發光鍵盤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權,除了美系品牌大廠NB鍵盤為主要大客戶外,達方已順利將觸角延伸至平板電腦外接發光鍵盤。
群光表示,發光鍵盤至第二季營收比重為15%,較去年同期成長超過1倍,由於發光鍵盤利潤優於其他電腦周邊產品,因此與達方達成協議,化解專利訴訟問題,共同將市場份額做大。

國巨撤銷對光頡訴訟

2014年9月25日

工商時報【記者吳姿瑩╱台北報導】
被動元件暨散熱基板廠光頡(3624)接獲國巨(2327)撤銷侵權訴訟,原先國巨提出的6億元損害賠償也告一段落,為此昨(24)日股價跳空鎖漲停慶賀收24.05元。光頡指出,自去年提列長達11個月的律師訴訟費用,將有機會部分回沖。
國巨去年11月向光頡提告侵權,為此光頡每個月需提列200∼300萬元不等律師費用,侵蝕光頡今年上半年獲利表現,光頡上半年獲利因此年衰退72%,呈現營收成長,獲利衰退的困境。
細看光頡上半年營業費用1.7億元,較去年同期大增46.55%,法人估計,減去律師訴訟費用後,光頡下半年單季費用將降至7,000萬元水準,加上回沖利益約千萬元可回沖,估計光頡下半年獲利將較上半年倍增。
而光頡本業部分,持續受惠汽車電子、4G及智慧電網等需求,上半年擴產且發揮成長效益後,也計畫第2階段擴產。

2014/7/3

指燦坤較貴 PChome判賠

【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4日電)
知名3C賣場燦坤實業不滿PChome網站刊登不實比價廣告,指稱燦坤商品較貴,侵害商譽,到法院求償。法院認定未查證價格訊息,判PChome應賠燦坤新台幣1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燦坤在民國97年4月間舉辦「會員招待會」,推出低價商品。但發現PChome購物網刊登不實比價廣告,指稱燦坤無販售某些商品,某些商品還比較貴,燦坤認為PChome侵害商譽。
判決書指出,燦坤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於同年10月對PChome處以20萬元罰鍰,並命令停止刊登廣告。燦坤認為PChome未立即移除廣告,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並在四大報、知名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
PChome表示,廣告為PChome派員到燦坤門市實際訪價或參考廣告型錄製作,PChome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被告刊登的比價廣告,未詆毀燦坤服務內容,沒有侵害燦坤名譽,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PChome未善盡查證責任,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製作未標明查訪時間、地點的比較廣告,導致10多項商品價格錯誤,認定PChome確有過失。法官判決PChome敗訴,應賠償燦坤100萬元,另在PChome24小時購物網首頁,刊登道歉啟事4天。全案可上訴。

註記:
查看本件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63號之判決書內容可知下列各點:
1.PCHOME辯稱:燦坤公司之廣告型錄並未登載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經伊派員至燦坤公司臺北門市查訪,亦未看到其販售該商品……
但法院認為:縱認燦坤公司廣告型錄未登載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之販售資訊,且網路家庭公司曾派員至燦坤公司臺北門市查訪等情屬實;然燦坤公司銷售商品眾多,門市遍及全省,自無從於廣告型錄就全部銷售商品為促銷訴求,而網路家庭公司僅於燦坤公司之臺北門市查訪,及未於廣告型錄發現燦坤公司促銷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即認燦坤公司未銷售該 4項商品,並於其網頁刊載「燦 價:無販售」之表示,將使消費者誤認燦坤公司未銷售上開商品,而增加網路家庭公司之交易機會,顯難認其無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之故意或過失。

2. 損害賠償計算的方式如下:
依燦坤公司提出97年會員招待會期間之商品銷售明細表所示,其就LG變頻直驅洗衣機、大同22吋液晶電視、技嘉UMPC 6.5吋行動電腦、Corega MISO超高效能無線寬頻分享器組合、任天堂NDSLite主機、Epson CX6900相印機、Acorp 1.8吋銀炫風MP4等7項商品之銷售額(即原證9至13、原證15、原證16所示),合計為791萬5,246元(計算式:2,490,624元+19,976元+21,630元+42,801元+381,910元+4,534,550元+423,755元=7,915,246元),則燦坤公司因系爭廣告減少之銷售額以1倍計算即為791萬5,246元;再參酌財政部賦稅署公布之97年度同業利潤標準,關於電子器材設備批發、電腦套裝軟體批發、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批發之淨利率平均為8%(見本院卷三第23頁),應認燦坤公司因系爭廣告所得請求網路家庭公司賠償之財產損失以63萬3,220元(計算式:7,915,246元×8%=633,2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故宮告違約 華藝判賠158萬


故宮博物院2008年與華藝數位公司簽訂3年行銷契約,期滿後華藝仍授權客戶使用。故宮提損害賠償訴訟,除索討違約金,還依自訂規定請求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共求償4554萬元。士林地院認為故宮請求天價賠償無據,但華藝違約事實明確,應給付故宮158萬餘元。

故宮表示,引發爭議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在法院宣判前一日已公告廢止。

2008年12月,故宮與華藝數位公司簽約,委託華藝行銷故宮典藏圖像、文字資料庫和檢索業務,合約至2011年底屆滿。不過故宮發現華藝在契約效期後仍授權澳門大學、成功大學等客戶使用,認定對方違約。

故宮表示,華藝不僅提供給客戶的服務期限超出契約履約期限,催討相關檔案,對方也遲了20日才歸還,應依約賠償。故宮主張,依據自訂的文創管理規定,可另向被告請求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他們認為華藝惡意重大,要依規定索賠。

華藝認為,依故宮主張,他們在契約第3年就無法與使用者訂立1年以上的使用契約,並不合理。華藝也質疑故宮文創管理規定是故宮單方面制定,賠10倍違約金沒有道理。

法官認為,華藝在履約期後仍提供客戶服務,已構成違約,但故宮索討天價懲罰性賠償金「有問題」。法官指出,目前著作權法、商標法都沒有「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專利法中關於損害額3倍的懲法性賠償也經反覆立法修正,可見「茲事體大」;故宮自訂賠償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且逾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沒有效力。

2014/7/1

東芝 控告四台廠侵權



2014-06-04.經濟日報.編譯湯淑君、記者鐘惠玲╱綜合外電
  日本東芝公司3日宣布,已在台灣法院控告力晶科技、智旺科技、力積電子與瑄譽科技(C.T.C),指控四家台灣公司侵害東芝NAND快閃記憶體專利。力晶表示,目前已收到相關文件,快閃記憶體相關業務占力晶業務比重低,對公司營運影響不大。
  東芝目前要求新台幣1億元賠償金,計劃日後提高求償金額。東芝也尋求被告停止銷售和製造被控侵權的產品。東芝在1987年發明NAND快閃記憶體,是目前全球主要製造商之一。NAND快閃記憶晶片廣泛用於智慧機。
  東芝3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已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告訴,控告力晶等四家公司侵害東芝台灣編號154717和I238412的NAND快閃記憶體專利。東芝也向法院聲請禁止製造涉及侵權的NAND快閃記憶產品,包括料號A5U2GA31BTS-BC等,並且尋求賠償金。
  東芝指稱,力晶和其他三家公司未取得授權,就使用東芝專利所涵蓋的技術來供應NAND快閃記憶晶片。東芝還說,先前已通知力晶,但都遭到置之不理,因此「除了訴諸法律行動別無他途」。
  今年3月,東芝也對南韓的SK海力士公司提出告訴,指控這家南韓記憶體晶片大廠疑似非法取得東芝的NAND快閃記憶體技術,並尋求損害賠償。日本與南韓公司互控侵權的例子屢見不鮮,但東芝對力晶提起專利告訴倒是頭一遭。力晶指出,該公司於2006年向瑞薩買斷AG-AND相關快閃記憶體技術授權,並依此進一步自行開發技術,所以技術來源有所本,對自家的技術也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