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達/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9/17
魏德聖導演的新片《賽德克‧巴萊》,因以片名標準字註冊商標,遭原民人士抗議,近日爭議不斷。魏導的果子電影昨日發表聲明沉痛表示:「我們正式宣布主動拋棄已註冊的所有商標權利,不再捲入任何意識形態的紛爭中。請還給我們三百多位為這部關於賽德克族電影付出血汗的製作團隊,一個乾淨的人格。」
果子電影表示,《賽德克‧巴萊》在籌備初期,因鑒於《海角七號》上映後,市場充斥品質參差不齊的相關仿冒品,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加上已知有智財權蟑螂企圖搶先註冊「賽德克‧巴萊」,為保護電影形象,遂以正常電影製作流程,向經濟部智財局登記註冊片名標準字於八大類商品,以利日後開發周邊產品,配合電影行銷。
至於為何是八大類登記,而不是類別裡的單一品項,則是因當時還不知要開發什麼來搭配電影行銷,因此以一整個大類委託商標專利事務所登記,但絕不是媒體所指的褲襪、尿布等商品。
一般電影以片名標準字申請商標實為常態,正如《艋舺》是個地名,並不能註冊阻止別人使用,但該片由書法大師徐永進書寫的片名標準字仍可申請商標。但在《賽德克‧巴萊》的商標申請因外界誤解造成爭議後,魏德聖為了不想造成族人誤解,立即致電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向他表明初衷請他轉達族人,並表示若族人仍有疑慮,公司願向智財局拋棄所有登記片名標準字之商品類別。
但他們擔心在拋棄後,將有非賽德克族之有心人士趁著空窗期進入登記,於是在討論後考慮進行商標權讓渡,並協調部落代表找出恰當的讓渡單位。
果子電影表示,為免商標爭議導向電影和族群雙輸的局面,因此十五日已和一直贊助的信義鄉農會取得共識,連同他們以電影標準字申請的酒類註冊,也一起轉讓賽德克族人,並透過連繫安排,約定十九日下午在台北,與十名部落代表面談後續電影標準字權利轉讓事宜,沒想到仍遭媒體與原民人士大肆抨擊。
果子電影昨晚發聲明表示:「極度的錯愕!我們竟然在誠意的協調解決中變成一個真正的剝削者、消費原住民者、貪圖別人利益又想私相授受的低級漢人。」
在困惑傷痛與心灰意冷之下,果子電影致電智財局表明主動拋棄商標權。果子電影並強調,有關「賽德克‧巴萊」標準字註冊的爭議,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並未載明部落名稱為受保護的智慧創作,而且原民會也未認定並登記「賽德克‧巴萊」五字,如果「賽德克‧巴萊」已受保護,智財局也不可能核准商標權的註冊登記。
2010/9/21
曹興誠:尊敬法官 他們都正直 和艦案高院更一審 曹、宣獲判無罪 曹改口讚法官 坦承先前有點「不敬」 對檢不斷上訴直言是「磨人」
【郭良傑、劉宗志/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9/15
和艦案更一審引發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怒嗆高院法官違法審理、退庭抗議,高院十四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檢方未能舉證曹興誠與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曹、宣兩人無罪。曹興誠昨天改口說,他對這些法官相當尊敬,因為他們都是正直的人,並未因他先前有點「不敬」,就有不公判決。
曹興誠、宣明智被控於擔任聯電董事長與副董事長期間,自九十年六月到九十一年間,用聯電資金,投資大陸和艦科技公司,並獲和艦允諾未來將回饋聯電,但因這項投資未獲政府核准,曹、宣被控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一、二審均判曹、宣兩人無罪,但檢方認定曹、宣兩人的背信行為與違反商會法部分有牽連,上訴最高法院,獲最高法院認同,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發回更審引發曹興誠一連串抗議,他先批評檢察官濫權上訴,繼而聲請釋憲,未被大法官會議受理;又在法庭內抗議法官違憲、違法審判,當場退庭抗議,怒嗆法官「要我出庭就來拘提」,拒絕再出庭。後來,曹興誠發現,和艦案及何智輝銅鑼徵地弊案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完全相同,他決定回到高院出庭,怒批最高法院「法官太多」,合議庭五位法官「枉法裁判」,這是他因和艦案在更一審的第二次出庭。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昨天審結宣判,曹、宣兩人依然獲判無罪。判決指出,檢方未能證明曹、宣兩人與和艦公司的口頭承諾,有違反聯電公司的利益,也無法證明聯電公司有多少損失,加上聯電股東會決議支持曹興誠,因此認定兩人並無背信行為。
至於檢方指曹、宣調任員工到和艦服務,並支付薪資及紅利,提供管理諮詢、發明專利等給和艦公司,未揭露在財務報表中,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財務報表並非曹、宣兩人製作,檢方也無法舉證兩人違法,此部分亦判無罪。
曹興誠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司法最重要的就是正確、即時,這也點出台灣司法制度的二大問題。一是手握大權的檢察官可以不斷上訴,從先進國家來看,明顯是侵犯人權,因此他建議檢察官在刑事一審判決無罪後,不得再上訴,否則不斷「磨人」,違反人權也浪費社會資源。
他再批評台灣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太多,指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有違審判不可分原則。曹興誠指出,有些地院法官可能較年輕、經驗不足,建議把最高法院法官人數裁減,派至地院陪審,既可提高審判正確性,也可縮短審判時間,達到正確、即時的目標。
和艦案更一審引發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怒嗆高院法官違法審理、退庭抗議,高院十四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檢方未能舉證曹興誠與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曹、宣兩人無罪。曹興誠昨天改口說,他對這些法官相當尊敬,因為他們都是正直的人,並未因他先前有點「不敬」,就有不公判決。
曹興誠、宣明智被控於擔任聯電董事長與副董事長期間,自九十年六月到九十一年間,用聯電資金,投資大陸和艦科技公司,並獲和艦允諾未來將回饋聯電,但因這項投資未獲政府核准,曹、宣被控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一、二審均判曹、宣兩人無罪,但檢方認定曹、宣兩人的背信行為與違反商會法部分有牽連,上訴最高法院,獲最高法院認同,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發回更審引發曹興誠一連串抗議,他先批評檢察官濫權上訴,繼而聲請釋憲,未被大法官會議受理;又在法庭內抗議法官違憲、違法審判,當場退庭抗議,怒嗆法官「要我出庭就來拘提」,拒絕再出庭。後來,曹興誠發現,和艦案及何智輝銅鑼徵地弊案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完全相同,他決定回到高院出庭,怒批最高法院「法官太多」,合議庭五位法官「枉法裁判」,這是他因和艦案在更一審的第二次出庭。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昨天審結宣判,曹、宣兩人依然獲判無罪。判決指出,檢方未能證明曹、宣兩人與和艦公司的口頭承諾,有違反聯電公司的利益,也無法證明聯電公司有多少損失,加上聯電股東會決議支持曹興誠,因此認定兩人並無背信行為。
至於檢方指曹、宣調任員工到和艦服務,並支付薪資及紅利,提供管理諮詢、發明專利等給和艦公司,未揭露在財務報表中,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財務報表並非曹、宣兩人製作,檢方也無法舉證兩人違法,此部分亦判無罪。
曹興誠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司法最重要的就是正確、即時,這也點出台灣司法制度的二大問題。一是手握大權的檢察官可以不斷上訴,從先進國家來看,明顯是侵犯人權,因此他建議檢察官在刑事一審判決無罪後,不得再上訴,否則不斷「磨人」,違反人權也浪費社會資源。
他再批評台灣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太多,指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有違審判不可分原則。曹興誠指出,有些地院法官可能較年輕、經驗不足,建議把最高法院法官人數裁減,派至地院陪審,既可提高審判正確性,也可縮短審判時間,達到正確、即時的目標。
2010/8/13
Orange商標 法院判橙的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7/24
國內汽車胎壓警報器專業廠商橙的電子公司,所使用的「OrangeE lectronic」商標,與英國通訊大廠歐瑞吉公司的「Orange」商標「相撞」。由於兩商標構成高度近似,而歐瑞吉公司因贊助一級方程式賽車大賽(F1)的「Orange快箭隊」,具有全球知名度,智慧法院認為,應給予較大的保護,因而判決橙的公司敗訴。
橙的公司是在2006年2月間,以「Orange及設計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並聲明圖樣中的「Electronic」不在專用之列,獲得商標註冊。但隨後即被英商歐瑞吉發現,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智慧局以橙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近似等理由,不應准予註冊,因此作出撤銷橙的公司Orange商標的處分。
在訴願失敗後,橙的公司一狀告進法院,希望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使該公司繼續擁有Orange商標,其主張的理由是,歐瑞吉的商標在台灣消費者間的識別性弱、知名度仍不高,而兩公司的產品及營業項目不同,不致使消費者誤認。
不過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歐瑞吉商標早已具有全球識別的效果。同時,歐瑞吉在各國提供Orange bus公車搭載服務,足見歐瑞吉已多角化經營汽車電子商品。
國內汽車胎壓警報器專業廠商橙的電子公司,所使用的「OrangeE lectronic」商標,與英國通訊大廠歐瑞吉公司的「Orange」商標「相撞」。由於兩商標構成高度近似,而歐瑞吉公司因贊助一級方程式賽車大賽(F1)的「Orange快箭隊」,具有全球知名度,智慧法院認為,應給予較大的保護,因而判決橙的公司敗訴。
橙的公司是在2006年2月間,以「Orange及設計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並聲明圖樣中的「Electronic」不在專用之列,獲得商標註冊。但隨後即被英商歐瑞吉發現,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智慧局以橙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近似等理由,不應准予註冊,因此作出撤銷橙的公司Orange商標的處分。
在訴願失敗後,橙的公司一狀告進法院,希望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使該公司繼續擁有Orange商標,其主張的理由是,歐瑞吉的商標在台灣消費者間的識別性弱、知名度仍不高,而兩公司的產品及營業項目不同,不致使消費者誤認。
不過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歐瑞吉商標早已具有全球識別的效果。同時,歐瑞吉在各國提供Orange bus公車搭載服務,足見歐瑞吉已多角化經營汽車電子商品。
古龍著作糾紛 邵氏不罰光碟商要賠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8/04
武俠大師「古龍」代表作《鐵血傳奇》、《浣花洗劍錄》傳出著作權糾紛。民國五○年間,取得著作權的宋氏公司,控告改編電影的邵氏公司、代理發行光碟的天映影視、天映公司,妨害著作財產權,並求償一百萬元。智慧財產法院以邵氏在著作權法施行前改編拍片,並未觸法,僅判決天映影視、天映公司賠償八十萬元定讞。
宋氏公司老闆宋德令指出,他的父親宋今人,創辦真善美出版社,並於四十九年至五十五年間,聘請古龍寫作《鐵血傳奇》、《情人箭》、《浣花洗劍錄》、《大旗英雄傳》、《湘妃劍》、《孤星傳》六部武俠小說,並獲授權著作權,依法保護期限至民國一二四年九月廿一日止。
宋氏公司指出,邵氏公司未獲宋氏公司合法授權改作,分別於六十五年、七十一年改編拍攝電影,又於不詳日期,將影片權利,轉讓予天映公司;天映公司則於九十一年授權得利影視在台重製、發行侵權視聽著作DVD與VCD,再於九十三年將得利影視合約權利,轉讓予天映影視。
宋氏公司認為邵氏、天映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提出告訴求償一百萬元。宋氏公司也以珠海出版社未經授權出版《楚留香傳奇》等六部古龍所著武俠小說,二○○八年在大陸提告。
智慧財產法院發現,宋氏公司控告邵氏公司侵權,已逾告訴期限;另邵氏在七十一年之前即改編、拍攝古龍的《楚留香傳奇》、《浣花洗劍錄》電影,時間亦早於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認定邵氏並未侵權,而邵氏公改拍古龍電影,也應以獨立著作保護,判決不罰。
天映公司及天映影視,雖提出邵氏與古龍所訂電影版權合約;但法院認為,古龍與真善美出版社簽訂「著作物權讓與契約」後,已將相關權利,轉讓予真善美出版社;天映公司即使取得邵氏版權合約,出版邵氏改編古龍電影光碟,亦屬無效,判決天映公司、視聽,應賠八十萬元定讞。
武俠大師「古龍」代表作《鐵血傳奇》、《浣花洗劍錄》傳出著作權糾紛。民國五○年間,取得著作權的宋氏公司,控告改編電影的邵氏公司、代理發行光碟的天映影視、天映公司,妨害著作財產權,並求償一百萬元。智慧財產法院以邵氏在著作權法施行前改編拍片,並未觸法,僅判決天映影視、天映公司賠償八十萬元定讞。
宋氏公司老闆宋德令指出,他的父親宋今人,創辦真善美出版社,並於四十九年至五十五年間,聘請古龍寫作《鐵血傳奇》、《情人箭》、《浣花洗劍錄》、《大旗英雄傳》、《湘妃劍》、《孤星傳》六部武俠小說,並獲授權著作權,依法保護期限至民國一二四年九月廿一日止。
宋氏公司指出,邵氏公司未獲宋氏公司合法授權改作,分別於六十五年、七十一年改編拍攝電影,又於不詳日期,將影片權利,轉讓予天映公司;天映公司則於九十一年授權得利影視在台重製、發行侵權視聽著作DVD與VCD,再於九十三年將得利影視合約權利,轉讓予天映影視。
宋氏公司認為邵氏、天映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提出告訴求償一百萬元。宋氏公司也以珠海出版社未經授權出版《楚留香傳奇》等六部古龍所著武俠小說,二○○八年在大陸提告。
智慧財產法院發現,宋氏公司控告邵氏公司侵權,已逾告訴期限;另邵氏在七十一年之前即改編、拍攝古龍的《楚留香傳奇》、《浣花洗劍錄》電影,時間亦早於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認定邵氏並未侵權,而邵氏公改拍古龍電影,也應以獨立著作保護,判決不罰。
天映公司及天映影視,雖提出邵氏與古龍所訂電影版權合約;但法院認為,古龍與真善美出版社簽訂「著作物權讓與契約」後,已將相關權利,轉讓予真善美出版社;天映公司即使取得邵氏版權合約,出版邵氏改編古龍電影光碟,亦屬無效,判決天映公司、視聽,應賠八十萬元定讞。
公然發廣告 盜版光碟廠自曝行藏
【黃啟璋/嘉義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7/25
保智大隊嘉義中隊破獲盜版燒錄工廠,逮捕李姓負責人及兩名夥計,查扣首輪影片、色情及教學光碟三萬片,警方偵訊後將李姓負責人等,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保智大隊嘉義分隊員警,日前接獲一張「手機電話接受訂片,宅配運送」的海報後,展開偵辦。經數月跟監、埋伏,發現盜版工廠位於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一處三樓透天屋。
警方完成蒐證,聲請搜索票,當場逮捕李老闆及兩夥計,並起出燒錄機七十三台及各式盜版光碟超過三萬片以上、行動電話廿三支,印表機六台及空白光碟一批。
警方調查,該盜版地下工廠已經營一年,銷售綱路遍及全省各地,出貨量相當龐大,散發廣告宣傳單招攬生意,再利用不知情的快遞送貨,以貨到付款方式,分送至全國訂片者。
保智大隊嘉義中隊破獲盜版燒錄工廠,逮捕李姓負責人及兩名夥計,查扣首輪影片、色情及教學光碟三萬片,警方偵訊後將李姓負責人等,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保智大隊嘉義分隊員警,日前接獲一張「手機電話接受訂片,宅配運送」的海報後,展開偵辦。經數月跟監、埋伏,發現盜版工廠位於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一處三樓透天屋。
警方完成蒐證,聲請搜索票,當場逮捕李老闆及兩夥計,並起出燒錄機七十三台及各式盜版光碟超過三萬片以上、行動電話廿三支,印表機六台及空白光碟一批。
警方調查,該盜版地下工廠已經營一年,銷售綱路遍及全省各地,出貨量相當龐大,散發廣告宣傳單招攬生意,再利用不知情的快遞送貨,以貨到付款方式,分送至全國訂片者。
申請專利案 原相告贏智慧局 智慧法院認定智慧局「無任何調查行為」就審定不給原相專利,是「不合法」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7/30
原相科技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影像導航晶片」新發明專利,7 年拿不到智慧財產局的專利核准。原相訴請法院主持公道,法官在判決書中揭露真相,原來智慧局對原相的專利申請「無任何調查行為」,就審定不給專利,法官實在看不過去,判決智慧局敗訴,並在判決主文中強調,應該核准原相的這項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長陳國成及陳忠行、熊誦梅等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智慧局不准原相的該項專利申請,是「不合法」。
合議庭判決指出,雖然專利保護採屬地主義,但智慧局對原相這件「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申請案,既無法證明專利申請範圍獨立項不具進步性,也無法證明附屬項不具進步性,而原相的新發明中有3項是運用先前技術,為實施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的必要步驟,沒有違反專利 法有關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等規定。並且沒有其他證據有待調查,或有何不准專利的事由,本件事證明確,因此,命令智慧局准予原相所申請的新發明專利。
原相是在民國92年12月間,以「影像導航晶片」向智慧局申請發明 專利。94年2月,智慧局核定申請,駁回;原相申請復查,96年5月智慧局仍然核定不准。原相申請再審查,並提出本案專利說明書修正本,97年7月,智慧局再審查還是作出「不予專利」的處分。原相提出訴願,經濟部在98年9月決定駁回。
原相在向我國智慧局提出此項專利申請後,也向美國申請同樣的專利,96年7月就取得美國核准;翌年11月又獲得中國大陸核准專利。這件專利能夠通過該兩國的專利審查,代表確實具有進步性。然而智慧局不准予原相該專利的處分書,卻沒有具體理由闡明到底為何不准原相該件專利,原相實在是無法服氣,一狀告進法院。本件智慧局仍可上訴。
原相科技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影像導航晶片」新發明專利,7 年拿不到智慧財產局的專利核准。原相訴請法院主持公道,法官在判決書中揭露真相,原來智慧局對原相的專利申請「無任何調查行為」,就審定不給專利,法官實在看不過去,判決智慧局敗訴,並在判決主文中強調,應該核准原相的這項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長陳國成及陳忠行、熊誦梅等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智慧局不准原相的該項專利申請,是「不合法」。
合議庭判決指出,雖然專利保護採屬地主義,但智慧局對原相這件「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申請案,既無法證明專利申請範圍獨立項不具進步性,也無法證明附屬項不具進步性,而原相的新發明中有3項是運用先前技術,為實施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的必要步驟,沒有違反專利 法有關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等規定。並且沒有其他證據有待調查,或有何不准專利的事由,本件事證明確,因此,命令智慧局准予原相所申請的新發明專利。
原相是在民國92年12月間,以「影像導航晶片」向智慧局申請發明 專利。94年2月,智慧局核定申請,駁回;原相申請復查,96年5月智慧局仍然核定不准。原相申請再審查,並提出本案專利說明書修正本,97年7月,智慧局再審查還是作出「不予專利」的處分。原相提出訴願,經濟部在98年9月決定駁回。
原相在向我國智慧局提出此項專利申請後,也向美國申請同樣的專利,96年7月就取得美國核准;翌年11月又獲得中國大陸核准專利。這件專利能夠通過該兩國的專利審查,代表確實具有進步性。然而智慧局不准予原相該專利的處分書,卻沒有具體理由闡明到底為何不准原相該件專利,原相實在是無法服氣,一狀告進法院。本件智慧局仍可上訴。
億光勝訴 告贏日亞化 董座葉寅夫:台灣LED廠商在專利訴訟案首次勝利;法人預估,全年營收有望挑戰173億高點
【記者謝艾莉/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7/23
億光(2393)與日亞化(Nichia)纏訟多年的專利權訴訟案,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昨(22)日判決億光更一審勝訴,億光將不用賠給日亞化高達新台幣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董事長葉寅夫雀躍的強調「這是台灣LED廠商第一次在專利權訴訟案的勝利!」
億光與日亞化針對新式樣專利訴訟案(第089,036號專利),產品主要應用在手機等行動設備,做為液晶螢幕背光源的LED產品,經過 4年雙方你來我往的激戰,原先板橋地方法院宣判億光LED產品侵犯日亞化的專利,必須賠償日亞化高達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不服繼續上訴。
葉寅夫昨日語調高昂的說,與日亞化的激戰億光打了4年,這次勝訴億光不僅不用支付高額的賠償金額,也代表億光確實未侵害日亞化的專利;同時億光不會要求日亞化對這次判決給予億光其他的賠償。
日亞化多年前也曾於海外控告晶電(2448)侵權,但是均僅是控告,並未提出具體訴訟,對於這次億光勝訴,葉寅夫表示,這也是台灣 LED廠與國際廠商在專利訴訟案上首次的勝利。
此案已經完成最終判決,日亞化已經無法再繼續上訴;億光昨日也公告指出,對此判決結果本公司深表肯定,億光仍將繼續秉持尊重智慧財產權之一貫立場,全力維護客戶之利益。
葉寅夫更預估,億光今年上下半年營收比重為45:55,尤其在需求持續提升下,今年第3季單月營收將有機會見到20億元的水準,法人預估,若以億光今年上半年營收78億元計算,今年億光全年營收將有機會達173億元的歷史高點,營收年增率超過50%。
億光單月營收持續創新高,累計第2季營收季增25%,上半年營收為80.46億元,年增率為72.27%,在TV背光源使用LED滲透率持續增加。
億光(2393)與日亞化(Nichia)纏訟多年的專利權訴訟案,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昨(22)日判決億光更一審勝訴,億光將不用賠給日亞化高達新台幣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董事長葉寅夫雀躍的強調「這是台灣LED廠商第一次在專利權訴訟案的勝利!」
億光與日亞化針對新式樣專利訴訟案(第089,036號專利),產品主要應用在手機等行動設備,做為液晶螢幕背光源的LED產品,經過 4年雙方你來我往的激戰,原先板橋地方法院宣判億光LED產品侵犯日亞化的專利,必須賠償日亞化高達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不服繼續上訴。
葉寅夫昨日語調高昂的說,與日亞化的激戰億光打了4年,這次勝訴億光不僅不用支付高額的賠償金額,也代表億光確實未侵害日亞化的專利;同時億光不會要求日亞化對這次判決給予億光其他的賠償。
日亞化多年前也曾於海外控告晶電(2448)侵權,但是均僅是控告,並未提出具體訴訟,對於這次億光勝訴,葉寅夫表示,這也是台灣 LED廠與國際廠商在專利訴訟案上首次的勝利。
此案已經完成最終判決,日亞化已經無法再繼續上訴;億光昨日也公告指出,對此判決結果本公司深表肯定,億光仍將繼續秉持尊重智慧財產權之一貫立場,全力維護客戶之利益。
葉寅夫更預估,億光今年上下半年營收比重為45:55,尤其在需求持續提升下,今年第3季單月營收將有機會見到20億元的水準,法人預估,若以億光今年上半年營收78億元計算,今年億光全年營收將有機會達173億元的歷史高點,營收年增率超過50%。
億光單月營收持續創新高,累計第2季營收季增25%,上半年營收為80.46億元,年增率為72.27%,在TV背光源使用LED滲透率持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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