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俊儀/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10/01/30
針對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控告超眾(6230)在宏碁(2353)MS2 263型號NB內散熱模組使用散熱管有侵權案件。超眾昨(29)日強調,公司產品採自家專利,且2009年間生產、銷售爭議散熱管產品,銷售數量僅5萬餘支,縱使古河請求損害賠償,依專利法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最多也未達100餘萬元。
古河則表示,目前要求100萬元金額為訴訟標金,與和解條件不同,詳細賠償金額仍要視後續調查與侵權證據情況而定。
超眾指出,公司2009年9月已停產、銷售古河所稱侵權產品,另行研發其他新式散熱管產品,且該項產品實際上以公司自行研發並取得 專利權技術所製造,並無侵害古河專利權,對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會依法提出答辯。
超眾說,爭議散熱管產品確實為公司自行研發產品,應不構成任何侵權行為,且2009年間生產、銷售產品,銷售量僅5萬多支,不論古河公司主張侵權理由,即使古河請求損害賠償,依照專利法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最多也未達100多萬元。
超眾去年第4季合併營收為11.42億元,季增約2%,全年合併營收 37為億元,年減13.69%。預估去年第4季單季獲利至少可與第3季持平,元月受惠市場需求暢旺,單月出貨將優於去年12月。
站主評論:
台灣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害損害賠償主張方法,主要分為兩種:一、以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時權利人必須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參見民法第216條)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來計算。
實際上,上述的證明對權利人來說,都是艱鉅的工作。與外國法院相較,台灣法院認定損害賠償的標準也比較嚴格。許多廠商如果遇有同時可在台灣及美國提起訴訟的機會,若無美國高額律師費的顧慮,自然都會先在美國提起求償的訴訟,以增加對對手的壓力。而在台灣要取得動輒上億台幣的專利侵權賠償,也是非常少見的事。
相關條文:
專利法第85條規定: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
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
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
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2010/2/11
日本古河控告超眾散熱管侵權
【記者呂俊儀/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27
日本古河電氣工業本月25日委由台灣古河國際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超眾(6230)散熱管疑有專利侵權情事。古河國際總經理守屋信雄昨(26)日表示,依日本母集團智財部門評估,和解金額暫訂2億美元,是否另提損害賠償將視和解情況與訴訟結果進一步評估。
超眾昨日也強調,產品疑出現雷同之處,主要爭議點在散熱管內毛細技術設計,該部分公司早於民國88年即有申請專利,且生產製造技術均採自家專利,並無侵權。
據了解,該散熱管主要出貨國內NB代工廠,由於採薄型設計,導入 NB機種為CULV,不過去年6月即已結束出貨,因此出貨量有限。
古河電工為日本第5大集團,著墨產品涵蓋汽車及電子零組件、通信、能源、材料等領域,集團旗下包括富士通、瑞穗銀行、橫濱輪胎等,員工總數約3.5萬人,去年度營業額達122.7億美元,其中在PC產業散熱模組客戶涵蓋國內5大代工廠。
守屋信雄指出,在台提告超眾全由日本母公司授權,公司經1年蒐證後,去年底發現市售特定型號筆電使用超眾昆山廠巨仲所生產散熱模組,其中超眾製造的散熱管疑有侵害古河專利。
守屋信雄進一步說,公司委託財團法人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鑑定,鑑定結果認為,對應內容應落入古河台灣專利第121 526號「散熱管及其加工方法」專利範圍。古河國際認為,根據智慧科學研究所第1103號專利權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巨仲散熱模組中所採用超眾生產散熱管有侵害專利權事實。
古河電工已於本月25日於板橋智慧財產法院對超眾提出侵權訴訟,要求應禁止超眾製造、販賣及千害其專利散熱管,並應將侵害產品銷毀、賠償損害。超眾亦回應,公司採用為自家專利技術,實際情況靜待法院判決。
日本古河電氣工業本月25日委由台灣古河國際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超眾(6230)散熱管疑有專利侵權情事。古河國際總經理守屋信雄昨(26)日表示,依日本母集團智財部門評估,和解金額暫訂2億美元,是否另提損害賠償將視和解情況與訴訟結果進一步評估。
超眾昨日也強調,產品疑出現雷同之處,主要爭議點在散熱管內毛細技術設計,該部分公司早於民國88年即有申請專利,且生產製造技術均採自家專利,並無侵權。
據了解,該散熱管主要出貨國內NB代工廠,由於採薄型設計,導入 NB機種為CULV,不過去年6月即已結束出貨,因此出貨量有限。
古河電工為日本第5大集團,著墨產品涵蓋汽車及電子零組件、通信、能源、材料等領域,集團旗下包括富士通、瑞穗銀行、橫濱輪胎等,員工總數約3.5萬人,去年度營業額達122.7億美元,其中在PC產業散熱模組客戶涵蓋國內5大代工廠。
守屋信雄指出,在台提告超眾全由日本母公司授權,公司經1年蒐證後,去年底發現市售特定型號筆電使用超眾昆山廠巨仲所生產散熱模組,其中超眾製造的散熱管疑有侵害古河專利。
守屋信雄進一步說,公司委託財團法人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鑑定,鑑定結果認為,對應內容應落入古河台灣專利第121 526號「散熱管及其加工方法」專利範圍。古河國際認為,根據智慧科學研究所第1103號專利權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巨仲散熱模組中所採用超眾生產散熱管有侵害專利權事實。
古河電工已於本月25日於板橋智慧財產法院對超眾提出侵權訴訟,要求應禁止超眾製造、販賣及千害其專利散熱管,並應將侵害產品銷毀、賠償損害。超眾亦回應,公司採用為自家專利技術,實際情況靜待法院判決。
2010/1/14
對台灣青啤提商標異議 台灣菸酒被判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08
台灣青啤公司以「台灣龍泉真水」的文字商標圖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在啤酒、碳酸飲料等商品的服務商標獲准註冊。台灣菸酒公司獲悉後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不成,告進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更一審判決,台灣菸酒公司敗訴。
台菸是以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真水」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2 3條第1項第11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的規定,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但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智慧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台菸的台啤與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真水」,無論是在產地與商品性質與品質上,根本不致引起消費者誤認、誤信情況,因此判決,駁回台菸訴訟。
台灣青啤公司以「台灣龍泉真水」的文字商標圖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在啤酒、碳酸飲料等商品的服務商標獲准註冊。台灣菸酒公司獲悉後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不成,告進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更一審判決,台灣菸酒公司敗訴。
台菸是以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真水」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2 3條第1項第11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的規定,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但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智慧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台菸的台啤與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真水」,無論是在產地與商品性質與品質上,根本不致引起消費者誤認、誤信情況,因此判決,駁回台菸訴訟。
敦煌書局捍衛商標成功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12/22
台北市老字號書店「敦煌書局」,其商號名稱早已有註冊商標,高雄縣民周黃彩娟以「敦煌」為名,開設一家英語短期補習班,敦煌書局認為侵害其商標權,向法院提起控訴還要求賠償新台幣「1元」。
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判決,敦煌書局勝訴,周黃彩娟不得再用「敦煌」兩字為其補習班名稱,並應給付敦煌書局1元;周黃彩娟若不服判決,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周黃彩娟認為,「敦煌」是一個大家都知道的地名,並非敦煌書局所獨創,其識別性本來就比一般獨創性商標為弱。但法院對於周女的主張,並未採納。
台北市老字號書店「敦煌書局」,其商號名稱早已有註冊商標,高雄縣民周黃彩娟以「敦煌」為名,開設一家英語短期補習班,敦煌書局認為侵害其商標權,向法院提起控訴還要求賠償新台幣「1元」。
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判決,敦煌書局勝訴,周黃彩娟不得再用「敦煌」兩字為其補習班名稱,並應給付敦煌書局1元;周黃彩娟若不服判決,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周黃彩娟認為,「敦煌」是一個大家都知道的地名,並非敦煌書局所獨創,其識別性本來就比一般獨創性商標為弱。但法院對於周女的主張,並未採納。
商標法翻修 納入動態與氣味 修法重點在擴大商標保護客體,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誌,皆可註冊
【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12/16
智財局將對商標法進行大翻修,修改重點將開放採納動態與氣味產品,作為審議標的物,若順利修法通過,特殊動態圖案與氣味產品,均可望納入商標,官員說,經部下周將召開內部會議審議,最慢明年 1月底前可以報請行政院審議。
智財局官員表示,近年來工商企業發展快速,商業交易型態活潑多元,商標法若干規定已不敷適用,因此智財局將現有商標法共計92法條,修改擴增至109條,原有的法條也幾乎作大修正。
主要修法的重點在於擴大商標保護客體,官員說,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動態圖示或有氣味的商品,都開放納入商標,我國應該配合國際趨勢,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誌,皆可成為商標註冊的保護客體,並明定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必須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方式呈現。
官員說,歐美國家修改商標法後,確實有廠商申請作為氣味商標,舉例,歐盟有廠商生產具有特殊青草味道的網球;美國有廠商則是生產有花香味道的棉線,上述業者均順利拿到商標。如此一來,等同於保護廠商的智財權與創意研發結果。
不過,廠商想要取得動態商標或氣味商標不太容易,官員說,廠商必須要舉證產品對於消費者識別程度相當高,因此,產品多半要在市場上流通已久,才有可能通過審核取得商標。
目前國內廠商申請傳統型平面作為商標的比例,保守估計約7成,其餘多半是立體型商標,例如包裝,未來商標法修正草案順利通過,智財局將會鼓勵廠商多申請。
智財局將對商標法進行大翻修,修改重點將開放採納動態與氣味產品,作為審議標的物,若順利修法通過,特殊動態圖案與氣味產品,均可望納入商標,官員說,經部下周將召開內部會議審議,最慢明年 1月底前可以報請行政院審議。
智財局官員表示,近年來工商企業發展快速,商業交易型態活潑多元,商標法若干規定已不敷適用,因此智財局將現有商標法共計92法條,修改擴增至109條,原有的法條也幾乎作大修正。
主要修法的重點在於擴大商標保護客體,官員說,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動態圖示或有氣味的商品,都開放納入商標,我國應該配合國際趨勢,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誌,皆可成為商標註冊的保護客體,並明定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必須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方式呈現。
官員說,歐美國家修改商標法後,確實有廠商申請作為氣味商標,舉例,歐盟有廠商生產具有特殊青草味道的網球;美國有廠商則是生產有花香味道的棉線,上述業者均順利拿到商標。如此一來,等同於保護廠商的智財權與創意研發結果。
不過,廠商想要取得動態商標或氣味商標不太容易,官員說,廠商必須要舉證產品對於消費者識別程度相當高,因此,產品多半要在市場上流通已久,才有可能通過審核取得商標。
目前國內廠商申請傳統型平面作為商標的比例,保守估計約7成,其餘多半是立體型商標,例如包裝,未來商標法修正草案順利通過,智財局將會鼓勵廠商多申請。
公共場所二次播放 免刑責 公開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視節目等,將改由民事責任進行規範
【記者崔慈悌、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13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在餐廳、商店賣場等公共場所公開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視節目等,將可免除刑責,改由民事責任進行規範。
過去曾有賣場播放電台節目,以及公車司機播放音樂而挨告案例,根據現行規定,這些二次播放行為,若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37條修正案,未來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或者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都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立法院昨天同時修訂「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順應國際潮流將這類從事著作權管理的組織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使用人如果對著作權管理團體訂定的報酬率有異議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主管機關必須在4個月內處理。
智慧局長王美花說,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這次最重大的突破是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與「單一窗口」。
王美花說,目前國內共有3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依據歌曲被使用頻率及自身市占率訂定報酬率,但先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提出的數據似乎有待佐證,因此智慧局可能也要親自做調查,再跟著作權團體比對資料。智慧局表示,未來著作權仲介團體必須提供共同使用報酬率,旅館、美容業與KTV等大眾場合播放歌曲,將可向一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付權利金,不過智慧局長王美花坦言,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定相當困難,因此有2年過渡期制定。王美花舉例,一首歌曲,若演唱人不同,所屬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也不同,所以事前資料蒐集相當繁雜。
不只是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定困難,哪些行業如何適用也是一個問題,王美花說,以旅館為例,是依據房間數或是旅館種類做為訂定的標準,均交由仲團自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智慧局將給予協調。
這次也訂定出「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王美花說,使用人只播放固定歌曲才會適用單曲計費方式,例如,百貨公司在結束營業時會固定播放同一首歌曲,此種情況,使用人就必須了解歌曲權利人是誰,並在播送前取得權利。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在餐廳、商店賣場等公共場所公開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視節目等,將可免除刑責,改由民事責任進行規範。
過去曾有賣場播放電台節目,以及公車司機播放音樂而挨告案例,根據現行規定,這些二次播放行為,若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37條修正案,未來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或者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都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立法院昨天同時修訂「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順應國際潮流將這類從事著作權管理的組織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使用人如果對著作權管理團體訂定的報酬率有異議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主管機關必須在4個月內處理。
智慧局長王美花說,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這次最重大的突破是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與「單一窗口」。
王美花說,目前國內共有3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依據歌曲被使用頻率及自身市占率訂定報酬率,但先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提出的數據似乎有待佐證,因此智慧局可能也要親自做調查,再跟著作權團體比對資料。智慧局表示,未來著作權仲介團體必須提供共同使用報酬率,旅館、美容業與KTV等大眾場合播放歌曲,將可向一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付權利金,不過智慧局長王美花坦言,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定相當困難,因此有2年過渡期制定。王美花舉例,一首歌曲,若演唱人不同,所屬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也不同,所以事前資料蒐集相當繁雜。
不只是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定困難,哪些行業如何適用也是一個問題,王美花說,以旅館為例,是依據房間數或是旅館種類做為訂定的標準,均交由仲團自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智慧局將給予協調。
這次也訂定出「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王美花說,使用人只播放固定歌曲才會適用單曲計費方式,例如,百貨公司在結束營業時會固定播放同一首歌曲,此種情況,使用人就必須了解歌曲權利人是誰,並在播送前取得權利。
余天護表演著作權 盼約定重播付費
【何醒邦、洪秀瑛╱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2/16
立委余天15日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主張藝人擁有表演著作權,契約內容包括電視台重播戲劇,須付藝人酬勞;節目製作單位須先付藝人車馬費等,保障台灣藝人工作權。但演藝工會、電視台認為執行面有難度,華視副總胡漢新就說:「委員保護藝人權益立意很好,但台灣經濟規模變小,從經營成本來看會有問題。」
余天昨在立法院發表一份明定表演人員權益的著作權合約,共有「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與「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別。在「讓與契約」範本中明定,不得要求藝人做任何裸露、暴力、淫穢表演,在「授權契約」部分,則訂出重播節目時,應給藝人一定比例報酬。
余天說,多數藝人不了解自身權益,或害怕失業,往往在演出前,同意簽下放棄自有著作權聲明。他也說,雖不能立即改善電視台與藝人間的勞資不對等,但已跨出保障藝人權益的第一步。但周遊認為實施有一定難度,演藝工會理事長康凱上周剛成立著作權協會,他說,「錢怎麼分給藝人是個問題,還是必須透過團體或工會比較不複雜。」
立委余天15日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主張藝人擁有表演著作權,契約內容包括電視台重播戲劇,須付藝人酬勞;節目製作單位須先付藝人車馬費等,保障台灣藝人工作權。但演藝工會、電視台認為執行面有難度,華視副總胡漢新就說:「委員保護藝人權益立意很好,但台灣經濟規模變小,從經營成本來看會有問題。」
余天昨在立法院發表一份明定表演人員權益的著作權合約,共有「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與「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別。在「讓與契約」範本中明定,不得要求藝人做任何裸露、暴力、淫穢表演,在「授權契約」部分,則訂出重播節目時,應給藝人一定比例報酬。
余天說,多數藝人不了解自身權益,或害怕失業,往往在演出前,同意簽下放棄自有著作權聲明。他也說,雖不能立即改善電視台與藝人間的勞資不對等,但已跨出保障藝人權益的第一步。但周遊認為實施有一定難度,演藝工會理事長康凱上周剛成立著作權協會,他說,「錢怎麼分給藝人是個問題,還是必須透過團體或工會比較不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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