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24

ISP業民事免責實施辦法 智慧局完成制定

工商時報 【侯雅燕/台北報導】 2009/07/01

  為配合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公布,智慧局制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即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聯繫窗口,以及作業流程等,讓權利人或使用者均有連絡與發聲管道。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各類ISP業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一些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其違法行為,並要求其不得侵權等,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智慧局指出,由於著作權法已通過,實施辦法必須於半年內公告實行,最慢必須在11月13日前實施。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需公告接收通知聯繫窗口的資訊。並且ISP業者應於聯繫窗口資訊載明其所接受的電子簽章格式或無需電子簽章說明,以協助權利人順利提出合法有效的通知。

二審逆轉勝 中石化免賠20億元 高等法院判決未涉及侵犯瑟蘭斯醋酸專利,惟仍需經過三審

工商時報 【彭暄貽、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23

  CPL廠中石化(1314)與美商Celanese醋酸製程專利侵權訴訟二審上訴,高等法院判決結果公布,中石化獲得勝訴,可免賠20億元,加上第二季營運轉虧為盈,第三季穩健走堅,激勵昨日股價強勢表態,盤中一度因大單敲進急拉,亮燈漲停。

  台北地院在民國96年6月29日,針對這件專利爭訟,判決中石化敗訴,應給付瑟蘭斯20億元作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金,但高院認為,中石化並未涉及侵犯瑟蘭斯的醋酸專利,因此本月21日改判瑟蘭斯敗訴,讓中石化逆轉勝,不必對瑟蘭斯給付任何賠償。

  美商瑟蘭斯公司在民國95年之間向台北地院起訴主張,該公司為發明專利「由甲醇與一氧化碳製造醋酸之方法」的專利權人,中石化公司明知該發明專利權為該公司所有,先前兩方就該專利技術的授權談判沒有結果。不料,中石化竟在未經該公司授權下,逕自使用此一專利技術,且在中石化大社廠運作,從中獲取暴利,因此向法院請求判決,中石化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20億元。

  中石化則主張,該公司在民國68年12月3日就取得美國孟山都公司全套醋酸製程專利授權,並在74年3月醋酸工廠完成試車,開始商業運轉生產合法的醋酸產品,因此瑟蘭斯主張其專利製程,乃是世界上唯一的羰化低水製程的說法,顯然不實。

  經中石化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決定廢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不利中石化部分,判決中石化勝訴。

  據悉,中石化與美商Celanese在醋酸製程專利侵權部分有二個訴訟,對方分別求償新台幣8.9億元、20億元,8.9億元的訴訟二審中石化獲勝,對方上訴目前在三審中。

  中石化第二季CPL與AN利差轉趨穩定,4月本業開始獲利,加上CPL 報價續創今年新高,配合產能利用率提振,法人推估單季EPS約0.44 元。

  此外,中石化高雄一心路的土地達2.3萬坪,經污染物清理完成,已獲高雄市政府解禁令。一心路土地公告現值每坪10萬至15萬元,市價約25萬元,法人推估,未實現潛在利益約47億元,每股貢獻約2.6 元。


站主評論:

  原告在此案是主張中石化的某醋酸產品,侵害其方法專利。一般方法專利的權利人,因無法得知被告的生產線上究竟使用何種方法製造產品,所以要證明被告侵害其方法專利,常是一大難題。而這件訴訟中,地方法院則是依據原告提出眾多專家證人的分析,而認定被告是採用原告的專利方法製造醋酸。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中花了很大的篇幅交代其如何取捨雙方的證辭及意見,是有關方法專利侵權頗為罕見的實務案例。

  但高等法院則未採納上述專家證人的意見,而認為原告並未就被告確實使用其專利方法予以證明,不應勝訴。又縱使被告沒有證明自己使用的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不同,也不能認為原告勝訴。

2009/7/2

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重審 惠氏VS.新萬仁 商標爭訟7年無解

工商時報 2009/06/23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著名的製藥廠新萬仁公司的「孕補」商標,與美商惠氏控股公司的「新寶納多孕補錠」商標,兩者都有孕補兩字,孕補兩字所構成的商標到底將歸屬那家公司所有,雙方各打贏一場行政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將此一商標異議事件發交智慧財產法院重審,兩公司爭訟7年等於原地踏步,官非累人果真不假。

  新萬仁化學製藥公司在民國92年2月24日以「孕補」商標,指定使用在各種中藥、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農業用、環境衛生用藥、營養補充品、藥用營養品及敷藥用材料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但93年1月29日,美商惠氏控股公司認為,該公司商品「新寶納多孕補錠」,其中就有「孕補」的使用商標,因此主張智慧局准予新萬仁的「孕補」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在 94年10月11日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惠氏無法接受智慧局的審定處分及訴願失敗的結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商標異議事件,96年3月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撤銷。智慧局對於「孕補」商標異議事件,應依其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惠氏贏了此場官司,但智慧局與新萬仁公司馬上反彈,雙雙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5月27日該院作出判決,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廢棄,發交智慧法院。

  新萬仁與智慧局都扳回一城官司。但也使得這場商標爭訟打了7年後,交給專業的智慧法院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既然認為中文「孕補」兩字,究其字義有「孕婦補品」的意思,為新萬仁「孕補」商標商品的相關暗示說明,暗示說明其產品具有補充孕婦營養的功能,那麼根據商標的定義及形成說明,「孕補」是否可作為商標使用,就有可議之處。

  如果,「孕補」兩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孕補」商標,屬暗示性的商標論斷,是否與商標法的規定有違背之處,也就還有商榷的地方。

中鋼台啤大陸註冊 中華電要跟進

中國時報 2009/06/16 【王莫昀、李文輝、黃馨儀、林上祚/台北報導】

  「兩岸商標論壇」十五日在台北舉行,對岸捎來「台灣啤酒」確定在大陸完成註冊商標的禮物,我方則針對企業品牌在大陸遭盜用等「撞名」問題,尋求協助。

  受「台灣啤酒」商標獲得註冊的鼓舞,中華電信昨派代表到場說明,強調「中華電信」是一著眼全球布局的「品牌」,說明與政治、主權無涉,希望能繼台啤之後,也能進軍大陸市場。   中華電信國際分公司主管昨日表示,中華電信為迴避名稱問題,當初是用子公司中華系統整合在上海成立環球網絡公司,服務當地台商,但在馬政府上台後,中華已經成功地以「中華電信」名義在北京設立辦事處。

  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總局長傅雙建(中華商標協會顧問)、法規司長張輝、外資司長何訓班、商標評審委員會副主任侯麗葉、 商標局法律處副處長文學等一行十二人前晚抵台,一下飛機,先送上今年二月六日在大陸申請註冊商標、已屆滿三月公告期的「台灣啤酒」註冊證,親交台菸酒董事長韋伯韜,「台啤」最快這月就可登陸。

  國營事業在大陸申請商標,難易有別。像是台灣菸酒為了「台灣啤酒」在大陸註冊,奔走近十年才於日前拿到商標註冊證書,但是中鋼卻早在十多年前便在中國大陸順利以「中國鋼鐵」註冊。

  中鋼發言人鍾樂民表示,中鋼在大陸申請商標的時間較早,當時大陸當地只有「中鋼集團」,沒有公司名稱重複問題,加上那時也沒有什麼馳名商標等規範,所以申請商標過程並沒有遇上太多的阻礙。

  自民國九十三年以來,兩岸輪流舉辦商標論壇,繼去年十一月在四川成都舉辦後,昨是第四次會議。昨論壇由商總理事長張平沼主持,分別針對商標註冊保護、仿冒查緝、商標使用認定及馳名商標認定等問題探討。

  張平沼指出,兩岸商標爭議,第一階段已解決有衝突、需救濟的個案,近年重心已轉向如何防止商標抄襲搶註行為,寄望雙方能修訂現有的商標法規,朝國際化健康發展。

ISP業民事免責實施辦法 智慧局完成制定

工商時報 2009/07/01 【侯雅燕/台北報導】

  為配合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公布,智慧局制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即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聯繫窗口,以及作業流程等,讓權利人或使用者均有連絡與發聲管道。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各類ISP業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一些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其違法行為,並要求其不得侵權等,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智慧局指出,由於著作權法已通過,實施辦法必須於半年內公告實行,最慢必須在11月13日前實施。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需公告接收通知聯繫窗口的資訊。並且ISP業者應於聯繫窗口資訊載明其所接受的電子簽章格式或無需電子簽章說明,以協助權利人順利提出合法有效的通知。

專利師業務犯罪遭判刑 撤證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預定11月23日實施,緩刑或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工商時報 2009/06/26 【侯雅燕/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公布最新的專利師法修正條文,規定專利師若因業務上犯罪行為,經國內外法院1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則不得再擔任專利師,可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已經立院三讀通過,智慧局於5月27日公布,預定於今年的11月23日開始實行。

  智慧局在這次專利師法修正案中,嚴格制定不得擔任專利師或專利 代理人的條件,若已經擔任者,則得撤銷其專利師資格,包括因業務上有關犯罪行為,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另外,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過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等。

  為了強化專利師管理以及保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以維護專利師風紀,智慧局特別訂定專利師執業的管理機制,擬訂專利師懲戒辦法草案,並成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

  根據智慧局規劃,懲戒委員會委員人數13人至15人,包括法務部代表、經濟部代表、專利師代表及學者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代表,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用。

  懲戒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受理懲戒事件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再明定審議及決議人數。即使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

  若有專利師等當事人不服從懲戒委員會的懲戒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網路身分認證 中華網龍勝訴 主張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知悉,智慧法院判應撤銷認證專利審定

工商時報 2009/06/09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股市場昨天重挫228.72點,上市櫃公司幾乎一片墨綠,遊戲龍頭股中華網龍卻逆勢上漲2.5元,以每股366元收盤。在此同時,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中華網龍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訴訟,中華網龍勝訴;中華網龍遊戲軟體未來在網路上的發展,不再受認證專利權限制,前景看好。

  民國93年4月,彭姓軟體開發工程師以「網路身分認證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准予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5年 1月1日起至113年4月27日止。

  不過中華網龍認為,智慧局核准給彭氏的專利違反專利法關於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等規定,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因此向智慧局提起舉發。

  去年5月智慧局審定為「舉發不成立」;中華網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也遭駁回。中華網龍認為該項專利的核發,對網路遊戲的發展不利,一狀告進智慧財產法院。

  中華網龍主張,智慧局核發給彭氏的網路身分認證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10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而第1項的前步驟,是一般眾所皆知的技術,例如各網站的會員登入及一般網路身分認證即時通訊軟體如MSN、ICQ等,都會要求使用者輸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如欲進行連結時,立即在網頁上顯示要求輸入使用者名稱密碼的視窗。這些都是彭氏申請專利前大家都知道的技術手段。

  中華網龍並舉出包括軟體世界公司,所發行的三國演義遊戲軟體的使用手冊內載密碼登錄的方式,及美國4項專利,證明彭氏取得的專利為習見的技術;而認證密碼的驗證程序,與一般金融機構ATM服務相較,驗證程序也沒有不同。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定,彭氏的專利與中華網龍舉發的證據1至證據5相較,雖具有新穎性,但證據1至少證明彭氏申請的專利第1到第4項範圍,並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至少證明彭氏專利範圍第1到第 3項,也不具進步性,但智慧局竟然作出「舉發不成立」的處分,而經濟部的訴願決定也未加以指摘,都不妥適。

  智慧法院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令智慧局應作出撤銷先前准予彭氏的「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的審定。本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