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2

ISP業民事免責實施辦法 智慧局完成制定

工商時報 2009/07/01 【侯雅燕/台北報導】

  為配合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公布,智慧局制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即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聯繫窗口,以及作業流程等,讓權利人或使用者均有連絡與發聲管道。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各類ISP業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一些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其違法行為,並要求其不得侵權等,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智慧局指出,由於著作權法已通過,實施辦法必須於半年內公告實行,最慢必須在11月13日前實施。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需公告接收通知聯繫窗口的資訊。並且ISP業者應於聯繫窗口資訊載明其所接受的電子簽章格式或無需電子簽章說明,以協助權利人順利提出合法有效的通知。

專利師業務犯罪遭判刑 撤證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預定11月23日實施,緩刑或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工商時報 2009/06/26 【侯雅燕/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公布最新的專利師法修正條文,規定專利師若因業務上犯罪行為,經國內外法院1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則不得再擔任專利師,可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已經立院三讀通過,智慧局於5月27日公布,預定於今年的11月23日開始實行。

  智慧局在這次專利師法修正案中,嚴格制定不得擔任專利師或專利 代理人的條件,若已經擔任者,則得撤銷其專利師資格,包括因業務上有關犯罪行為,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另外,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過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等。

  為了強化專利師管理以及保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以維護專利師風紀,智慧局特別訂定專利師執業的管理機制,擬訂專利師懲戒辦法草案,並成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

  根據智慧局規劃,懲戒委員會委員人數13人至15人,包括法務部代表、經濟部代表、專利師代表及學者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代表,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用。

  懲戒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受理懲戒事件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再明定審議及決議人數。即使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

  若有專利師等當事人不服從懲戒委員會的懲戒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網路身分認證 中華網龍勝訴 主張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知悉,智慧法院判應撤銷認證專利審定

工商時報 2009/06/09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股市場昨天重挫228.72點,上市櫃公司幾乎一片墨綠,遊戲龍頭股中華網龍卻逆勢上漲2.5元,以每股366元收盤。在此同時,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中華網龍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訴訟,中華網龍勝訴;中華網龍遊戲軟體未來在網路上的發展,不再受認證專利權限制,前景看好。

  民國93年4月,彭姓軟體開發工程師以「網路身分認證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准予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5年 1月1日起至113年4月27日止。

  不過中華網龍認為,智慧局核准給彭氏的專利違反專利法關於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等規定,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因此向智慧局提起舉發。

  去年5月智慧局審定為「舉發不成立」;中華網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也遭駁回。中華網龍認為該項專利的核發,對網路遊戲的發展不利,一狀告進智慧財產法院。

  中華網龍主張,智慧局核發給彭氏的網路身分認證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10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而第1項的前步驟,是一般眾所皆知的技術,例如各網站的會員登入及一般網路身分認證即時通訊軟體如MSN、ICQ等,都會要求使用者輸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如欲進行連結時,立即在網頁上顯示要求輸入使用者名稱密碼的視窗。這些都是彭氏申請專利前大家都知道的技術手段。

  中華網龍並舉出包括軟體世界公司,所發行的三國演義遊戲軟體的使用手冊內載密碼登錄的方式,及美國4項專利,證明彭氏取得的專利為習見的技術;而認證密碼的驗證程序,與一般金融機構ATM服務相較,驗證程序也沒有不同。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定,彭氏的專利與中華網龍舉發的證據1至證據5相較,雖具有新穎性,但證據1至少證明彭氏申請的專利第1到第4項範圍,並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至少證明彭氏專利範圍第1到第 3項,也不具進步性,但智慧局竟然作出「舉發不成立」的處分,而經濟部的訴願決定也未加以指摘,都不妥適。

  智慧法院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令智慧局應作出撤銷先前准予彭氏的「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的審定。本件仍可上訴。

2009/6/4

法院撤銷 阿里巴巴在台商標 ALI PAY商標被撤銷,智慧法院駁回阿里巴巴抗告,若未再提抗告即不能使用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27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裁定,駁回阿里巴巴因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被撤銷的抗告事件。阿里巴巴如果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後10日內不再提出抗告,「ALI PAY」這個商標就將確定不能在台灣使用。

  民國93年12月16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ALI PAY」商標 ,指定使用在為他人處理電子付款的電腦軟體、授權電腦軟體、已錄製的電腦程式、已錄製的電腦軟體、電腦程式(可下載軟體)等方面電腦化資料搜尋和擷取電腦軟體的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商標。

  不過,揚智科技公司認為阿里巴巴取得的商標,與揚智的「ALi」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因此對阿里巴巴的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在95年4月14日發布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的處分。

  阿里巴巴不服,提起訴願,並在訴願階段申請減縮「電腦;電腦硬體;記憶體;資料處理器;磁碟機;資料讀取機」商品,智慧局在9 6年12月15日核准,並因基礎事實已有變更,而依法撤銷原處分另行審辦。阿里巴巴於是在同年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名稱,取代原先登記在開曼群島的阿里巴巴子公司名義,智慧局准許變更註冊名稱後,在97年4月22日再行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揚智無法接受智慧局如此反覆的行政處分,因此與智慧局對簿公堂,打起商標異議官司。今年1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智慧局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被法院裁定撤銷。

  智慧法院並裁定,智慧局應為撤銷阿里巴巴「ALI PAY」商標註冊的審定。

  智慧法院指出,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明文規定。

  「ALI PAY」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外文「ALI PA」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而揚智的商標,也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小寫外文「ALi」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二者字體雖略有不同,可是「ALI PAY」商標中的「PAY」不在專用之列,兩商標的外文都有相同的外文ALI與ALi的確已構成近似要件。

  阿里巴巴不服智慧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但智慧法院日前裁定,阿里巴巴的抗告因逾期而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阿里巴巴為中國最大B2B電子商務網站,其商業模式是協助中小企業曝光,並且撮合買主,目前海外會員近400萬個,與超過2,000萬個中國會員,市佔率超過50%。

法國美麗殿飯店商標註冊 駁回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6/03
  法國著名的美麗殿飯店在全球50多國家,擁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預定來台投資五星級酒店並在明年開幕。不過該公司以BAMBO O CHIC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卻碰壁,與智慧財產局對簿公堂後,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也判決,美麗殿飯店公司敗訴。美麗殿飯店會否因此中止來台投資計畫有待觀察。

  法商美麗殿飯店公司是在民國96年12月以「BAMBOO CHIC」商標,酒店、餐飲等服務分類向智慧局申請註冊。

  智慧局認為,美麗殿飯店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已經核准國內新竹地區某公司的「黃金本部活蝦之家BAMBOO標章」等3號已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是指定用在餐廳等同一或類似的服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因此審定「不准註冊」。

  美麗殿飯店認為,該公司為世界酒店與休閒服務業中領袖企業Sta rwood Hotels&Resorts Worldwide.Inc集團之一,本身也是全球性酒店集團,旗下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遍及歐、亞、美洲等50 多國家。在台灣地區,預定在明年開幕;該集團的商標自成一格,,與台灣新竹該本土性公司的商標及服務完全不同,實際使用時,並不會發生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法院的判決指出,衡酌兩公司的商標圖樣「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高度類似的餐廳等相關服務,的確有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因此判決,駁回美麗殿飯店的訴訟。不過如果美麗殿飯店不服,仍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起上訴。

二次公開播送 擬免除刑責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08

 餐廳或醫療院所等,因播放電視、廣播,屬二次公開播送,雖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其實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研議免除二次公播的刑事責任,前提是不能違背國際公約規範。

  日前曾發生過公車上播放廣播,卻被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不僅觸犯民事,也恐有刑事責任,引發外界一陣喧騰。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表示,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包括大賣場等,則屬於第三段播放。不過哪一段,在全球各地均需收費。不能因授權複雜而不必付費。

  國內因著作權仲介團體收費不同,加上授權複雜,引發著作權人與使用人長期以來的爭議。原本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與七十一條之一,分別規定著作權授權他人利用,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若廣播或電視,欲公開播送,卻無法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得向智慧局申請許可強制授權。

  智慧局日前召開公聽會時,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無法達成共識,尤其三十七條之一,恐限制圖畫等十一類著作權人均要加入仲介團體,因此,智慧局決議不修正該兩項條文。

  陳淑美指出,在法條未修正前,智慧局將向高檢署提出專案會報,希望能訂定著作權的刑事sop。若利用人因公開播送而侵權,著作權 人應先發函通知,利用人無回應,則再告知一次;若利用人再不理, 著作權人能提存證信函,並須給予1至1.5個月協商期,若利用人再不理會,仲團可進行刑事訴諸。

海貝絲控得易購保養品侵權 敗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09/05/18

  由加拿大商肯拿士(CANUS)生產的山羊乳保養品系列產品,在台灣受到相當程序的民眾愛用,最近卻爆發獨家代理商海貝絲國際公司,指控東森得易購販售相同產品涉嫌侵犯財產權、並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官司。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東森得易購所販售的山羊乳保養品,來自平行輸入業者所提供,並未違法。

  海貝絲主張,該公司是台灣地區唯一獲得肯拿士所生產的山羊乳保養品系列產品,合法授權銷售的代理商。在該產品系列引進台灣後,投下巨額專櫃及推廣加盟店等人力、物力及資金,建立完整銷售通路,迅速打開在國內的知名度,在市場上已占有一席之地。

  海貝絲因此對東森得易購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侵犯其著作財產權,並涉及公平法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的民事控訴;海貝絲同時請求法院判處東森得易購應給付該公司3百萬元的賠償金。   智慧法院最後判決,駁回海貝絲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