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12

爭「涼山情歌」敗訴 賠錢拒道歉

【聯合報╱記者林順良/屏東縣報導】
2009.03.11


KTV點唱率高的原住民歌曲「涼山情歌」,前年底爆發創作者之爭,上月判決確定,法官認定屏東縣前涼山國小校長羅萬斗是創作者;敗訴的前北葉國小主任胡國輝繳了十八萬三千元罰金,但不願登報道歉,羅前天要求強制執行。

胡國輝昨天表示,「為了不被關」才繳罰金,但堅持不登報道歉,「登報後,豈不向所有的人,承認羅萬斗才是原創?」「除非法院強制執行,否則還是不道歉。」

七十九歲羅萬斗與五十九歲胡國輝,是屏東縣排灣族音樂人才,創作均豐,為「涼山情歌」反目。

「走了一步,眼淚掉下來,再會吧!我的心上人…。」「涼山情歌」感性歌詞感動很多原住民,曲風獨特、易學,在KTV點唱率居高不下,不少歌手翻唱。

屏東縣瑪家鄉前年底舉辦歌謠祭,胡國輝將「涼山情歌」與其他情歌編寫成組曲,並說「涼山情歌」是他創作;羅萬斗當場愣住,隨後具狀控告胡國輝違反著作權法。

今年二月十六日法院判決,胡國輝被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羅萬斗並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胡登報道歉。

羅萬斗創作時以「羅山男」為名填詞、譜曲,法官審理時,他提出民國六十二年五燈獎得主溫梅桂等人灌製唱片,載明作詞、作曲是「羅山男」。

另外,卅年前虎嘯戰鬥營印製的「涼山情歌」歌詞,上面寫由「羅山男」所創。他提出的這些證據,為法官採信。

羅萬斗昨天說,民國六十年任涼山國小校長時,五名師範大學女學生帶來凌亂曲調求教,他靈感一動,寫出「涼山情歌」。

胡國輝說,民國五十八年讀屏東師專時,到山區林班地蒐集情歌,由於原住民情歌多是片段,他把這些情歌「綜合」編寫,創作出「涼山情歌」,他常哼唱,也教人唱,「只可惜當時沒發表」,官司打敗,「真的很不甘心」。

台北捷運商標爭議 美巧敗訴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3.09

全球每天讀者超過2,300萬人次的國際報團「盧森堡美巧國際」(metro),不滿台北捷運註冊「Metro Taipei News」商標,要求撤銷,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商標不近似,美巧商標在台灣也不著名,判決美巧敗訴。

台北捷運於95年8月申請「Metro Taipei News」商標,指定使用在報紙、地圖、廣告企劃等商品與服務。美巧公司認為與其「metro」的商標都有相同的英文字母,且都使用於報紙刊物,擔心消費者會混淆,要求智慧局撤銷,但被駁回。

美巧公司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本身是國際性的報紙發行公司,在全球23個國家、超過100個主要城市,以18種語言發行84種版本的刊物,發行範圍不但遍及歐洲、北美洲、南美洲與亞洲,全球每天更有超過2,300萬人次的讀者,每年營收超過4億美元,「metro」已是全球著名商標。

智慧局分析,雖然兩商標都有相同的外文,可是「Metro」有地下鐵的意思,不但是北捷的營運項目,也是常見的外文,識別性較低;且北捷的商標另結合「Taipei News」,而美巧的「metro」的「o」還有地球化圖形設計,兩者在外觀、讀音與涵義都不構成近似。

此外,智慧局強調,雖然美巧在歐美享有知名度,但其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台灣也享有盛名,因此美巧商標並非著名商標,無法享有較大的保護;台北捷運也認為,美巧在台灣並沒有發行任何報紙與刊物,對台灣人來說非常陌生。

合議庭支持智慧局見解,認為兩商標雖然有相同英文字母,但因為組成與設計感都不同,所以不構成近似;且對台灣民眾而言,看到「Metro Taipei」就會想到「台北捷運」,但美巧公司在台灣並沒有經營捷運業務,兩者已有所區隔。

合議庭表示,即使認定美巧商標在台灣很著名,但除非能證明北捷商標有減損美巧信譽之虞,才有必要撤銷,否則仍可並存,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不能漫無限制。

宏達電侵權案敗訴 營運飄烏雲

【經濟日報╱記者陳雅蘭/台北報導】2009年3月7日

宏達電和德國IPCom公司專利訴訟初步結果出爐,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宏達電部分敗訴,需負擔60%訴訟費用,IPCom並可在提出100萬歐元擔保金後,對宏達電發出禁止在德國銷售的禁制令。

宏達電財務長鄭慧明昨(6)日表示,宏達電並未侵害IPCom專利權、且其專利應屬無效,宏達電已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起IPCom專利無效之訴,該案仍在審理中,「不敢說完全沒有烏雲,但短時間對營運不會有影響」。

宏達電約有四成營收來自歐元地區,德國又是歐洲最大的單一國家市場,和T-Mobile、Vodafone等客戶合作密切,並將在德推出魔術機(HTC Magic),該相關專利又涉及所有產品線,若IPCom真發出禁制令,恐會對宏達電造成不小影響。

不過,外資法人分析,IPCom必須先付100萬歐元擔保金,對該公司是一項額外風險,應不會貿然申請禁制令;此外,宏達電晶片供應商高通已可提供迴避專利的方式,即使禁制令生效,也未必會產生立即性衝擊。

根據外電報導,IPCom總監已發出電子郵件,希望和宏達電就授權內容協商,IPCom無意對宏達電發布銷售禁制令。業界人士分析,透過訴訟手段收取權利金是IPCom主要目的,而不是押貨禁止銷售。

IPCom並不只針對宏達電提告,去年也對諾基亞提出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據悉訂5月進行一審判決。

德商侵權訴訟 宏達電將上訴

【聯合晚報╱記者吳瑞菁/台北報導】 2009年3月6 日

德商IPCom於2008年4月向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對宏達電提出二件專利侵權訴訟,昨天第一件專利判決出爐,宏達電 (2498)須負擔60%訴訟費用,IPCom則負擔40%,IPCom得提供100萬歐元進行擔保金以進行宏達電產品於德國禁止銷售。宏達電今表示,為維護公司權益,將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向德國地方法院提出暫緩執行禁制令的抗辯,也已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出IPCom 專利無效之訴。

宏達電表示,此次IPCom提出的二件專利侵權案件,涉訟的專利與無線通訊基頻晶片 (Baseband chip)產品相關,此產品也是宏達電向廠商所採購,與公司的核心技術及核心競爭力無重大影響,宏達電也進行與晶片供應商討論替代方案,對涉訟的產品設計進行迴避設計。

此次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的判決是針對第一件專利的判決,除了雙方共同負擔訴訟費用外,也同時判決IPCom得於提出100萬歐元作為擔保金後,對宏達電產品發出禁止於德國銷售的禁制令,宏達電表示,至目前為止,IPCom尚未提出100萬歐元擔保金,宏達電也堅信產品沒有侵害IPCom專利權,也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以及提出暫緩執行禁制令的抗辯,同時也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起IPCom專利無效之訴,此案仍在審理中。

宏達電表示,由於公司已進行對產品影響的迴避設計與處理,此次訴訟對公司財務影響有限。

2009/3/3

藥品、農產專利權 可望延長 智慧局邀業者座談,將刪除取得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限制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2

【侯雅燕/台北報導】

  智慧局將延長醫藥品與農產品專利權使用年限,取消過去專利法規定醫藥品與農產品取得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的限制。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於日前召開醫藥品與農產品專利法公聽會,產官學者均有參與,諾華藥廠、永信藥廠等企業均有代表與會。

  智慧局指出,醫藥品與農產品上市前同時向智慧局申請專利權,並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許可證,即使專利核准通過後,也須等到許可證通過後才可實施專利。

  智慧局因考量申請人等待許可證時間,現行規定,醫藥品與農產品申請許可證時間若達2年,智慧局將會延長專利權使用時間,最多得延長5年。

  但根據專利法修正條文,智慧局刪除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的門檻限制;只要申請者通過智慧局核准專利後,若許可證未通過,延遲了專利權使用的話,均得以延長年限,延長1次,最多5年。

  智慧局強調說,專利法新修正案規定,得延長專利權使用年限的醫藥品只限於對人體有利的藥品,對動物有醫療作用的藥品則不適用。

  延長的醫藥品專利權年限,僅限於提出申請的專利範圍,舉例說明,若廠商提出申請阿斯匹靈藥品用於治療高血壓,那麼專利權延長也僅限於高血壓用途,其餘用途不予延長。

  除此之外,專利法修正條文,也放寬學名藥上市前查驗登記時,所進行的研究實驗期間,若使用原廠藥的配方,則並不會有侵權問題。

人力不足 商標專利審查增399人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2

【侯雅燕/台北報導】

  由於智慧局審查商標專利人力嚴重不足,以發明案為例,從申請遞件到核准,需要31個月的時間,人力結構再不改善的話,到明年會到 45個月。智慧局日前已向人事行政局申請增加399人,可提供正在休無薪假高科技人才工作機會。而人事行政局近期將開會進行討論。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指出,目前智慧局審查人員總計有729名,約聘人員有149名,但由於現有智慧局組織法規定,審查約聘人員的比例僅能是正式員工的20%,使得智慧局無法增加約聘人員。

  王美花表示,智慧局因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審查期間過長,影響申請人權益。再者,智慧局收取專利等申請費用,每年歲入達30億元、歲入達13億元,智慧局收取費用,就應提高品質的服務。

  因此,智慧局向人事行政局爭取增聘審查人員,希望正式員額可增加99名,約聘人員則需要增加300人。

  王美花強調,目前不景氣,許多高科技人員被迫休無薪假,智慧局可延攬這些人才,並且訓練其在專利權的專業。

  王美花說,智慧局向人事行政局提出申請後,人事行政局已請學者專家赴智慧局進行人力評鑑,人事行政局初步認為智慧局應要修正組織法,不過,由於增加人事會增加成本,因此,智慧局也需向研考會與主計處提出申請。

  人事行政局也將於近期找相關單位開會,等確定後,智慧局才會提出組織法修正條文。   據指出,王美花昨日於經濟部部務會報進行該案報告時,經濟部長尹啟銘表達支持。

公共資訊無侵害著作權之虞 地王不動產告好城市 判駁回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2/27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縣政府公告的重劃區資訊及不動產買賣流程等資料,到底屬於公開資訊,還是可以為私人企業編著而為著作財產權?地王不動產投顧公司與好城市不動產經紀公司為此興訟,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判決,地王指控好城市侵害著作財產權事件及假執行聲請,全部駁回。

  智慧法院指出,地王對「不動產買賣流程」及「台北縣重劃區」資料,是未享有著作權的編緝著作,因此好城市是否抄襲,就沒有審究的必要。因為這其間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地王是在去年初,將不動產交易上重要知識及台北縣交易熱絡的重劃區資訊,加以選編並放置在網站上。地王主張,這些著作,為該公司的創作,屬於編輯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不料好城市未經地王授權,就將該公司所編著的「不動產買賣流程」、「台北縣重劃區」資料,完全重製後張貼在好城市的網站上,供其營業使用,涉嫌侵害地王著作財產權,請求法院判決,好城市應給付該公司一百萬元作為侵權賠償。

  法院審理發現,地王所稱享有著作權的「不動產買賣流程」,是一般不動產交易資訊,不是重要創新的資訊。地王說該交易流程中有將地政機關審核欄列入,為他人所沒有。但法院認為,不動產交易最終目的須送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手續,這是交易的目的所在,也是一般常識,豈有創新之有?

  此外,重劃區的資訊為政府機關在網站上公告的內容,地王所指的重劃區著作,與台北縣新莊市公所網站資料進行比對,除標題不同外,其餘內容完全一致,可見地王的「著作」是抄襲自市公所網站,這種政府機關公開的資訊,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