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央及地方有許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制訂的法規或命令可能與人民的權益習習相關,人們是否能從眾多的法規中找到與自己相關的,就有賴於事前對法規的整理。不過,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法律命令都不得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則業者整理此等法規,以便大眾搜尋的選擇編排結果,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8年8月以96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認定「法源」選擇分類的法規查詢系統,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編輯著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襲用「法源」的資料即屬違犯著作權法。
該判決的主要見解如下:「…該資料庫的分類、特定類型的行政函釋之選擇與歸類、特定的行政函釋之類型的設定與安排(呈現行政函釋內容後所得出的發文單位、發文字號、發文日期、資料來源、相關法條、法條版本、要旨)、行政函釋要旨的製作,或可以關鍵字搜尋要旨內容以便迅速檢索之設計等,顯然均係經告訴人法源公司聘僱專業人員在資料選擇與分類上加以創作、編排,足可明白彰顯告訴人法源公司之創作性。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為告訴人法源公司建置之『法源法律網』電子資料庫之內容,符合編輯著作之要件,應以著作權予以保護」。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2008/9/12
2008/9/8
網站侵權 四人判刑公司罰金
中國時報 C2/社會新聞 2008/09/02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內第一件,重製他人網路資料庫資料違反著作權案件,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三年前建置「月旦法學知識庫」網站,非法剽竊法源資訊公司建置的「法源法律網線上資料庫網站」享有著作權資料十三萬八千筆。法官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元照公司總經理萬炳宏等四人有期徒刑五月至一年、元照公司罰金新台幣八十萬元。
涉案的元照出版公司,是知名的法律書籍出版社,所出書籍受法界、學生廣泛使用,甚至還幫司法機關印製書籍。
至於法源法律網,則是法律界享有聲譽的即時且完整的法學資料庫網站,建置超過四百多萬筆資料,為國內最大且完整的數位法學資料庫。
【王己由/台北報導】
國內第一件,重製他人網路資料庫資料違反著作權案件,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三年前建置「月旦法學知識庫」網站,非法剽竊法源資訊公司建置的「法源法律網線上資料庫網站」享有著作權資料十三萬八千筆。法官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元照公司總經理萬炳宏等四人有期徒刑五月至一年、元照公司罰金新台幣八十萬元。
涉案的元照出版公司,是知名的法律書籍出版社,所出書籍受法界、學生廣泛使用,甚至還幫司法機關印製書籍。
至於法源法律網,則是法律界享有聲譽的即時且完整的法學資料庫網站,建置超過四百多萬筆資料,為國內最大且完整的數位法學資料庫。
東元將告Sisvel 對損失求償
中國時報 B2/投資線上 2008/09/05
【黃馨儀/台北報導】
上月底號稱全球最大的德國柏林電子消費展甫開幕,就爆發六家台商被義大利商Sisvel專利授權公司控訴疑似侵權事件,德國檢警更蠻橫將東元公司共13台液晶電視沒收。東元公司昨天召開記者會,強調經鑑定後確認無侵權事實,並將對Sisvel公司正式提告,求償相關廣告成本、參展效益與商譽毀損等重大損失,預估將超過一百萬歐元。
此外,對於飛利浦事後聲稱此事件與飛利浦完全無關,完全是Sis vel自身的行為等說法,東元董事長劉兆凱強調,飛利浦的確於展前向東元提醒不要侵權,東元亦已回覆且無做出違法情事,對於飛利浦的說法表示「相當錯愕、匪夷所思」,目前雙方並無再進一步連絡與洽談。
東元電機董事長劉兆凱表示,經專業鑑定後確認東元並無侵權事實,無奈遭受莫名指控,至今商品仍未返還,昨天除正式向Sisvel提告外,也將求償相關廣告成本、參展效益與商譽毀損等重大損失,初估求償金額至少在一百萬歐元以上。
東元總經理邱純枝也說,東元參展的液晶電視商品完全合法,卻遭 Sisvel公司以打擊競爭對手及收取權利金為目的,不實控訴其DVD及 MP3播放器專利受侵,使商品無法參展。更過分的是,在尚未確認違法前,德方就強行扣押,此行徑相當粗暴。
隨著法蘭克福汽車零配件展即將在九月中揭幕,屆時將有超過四百家台商參展,貿協除強調會更加注意外,也期望不會影響台商參展意願,甚至引發國際對台商侵權的負面印象。
【黃馨儀/台北報導】
上月底號稱全球最大的德國柏林電子消費展甫開幕,就爆發六家台商被義大利商Sisvel專利授權公司控訴疑似侵權事件,德國檢警更蠻橫將東元公司共13台液晶電視沒收。東元公司昨天召開記者會,強調經鑑定後確認無侵權事實,並將對Sisvel公司正式提告,求償相關廣告成本、參展效益與商譽毀損等重大損失,預估將超過一百萬歐元。
此外,對於飛利浦事後聲稱此事件與飛利浦完全無關,完全是Sis vel自身的行為等說法,東元董事長劉兆凱強調,飛利浦的確於展前向東元提醒不要侵權,東元亦已回覆且無做出違法情事,對於飛利浦的說法表示「相當錯愕、匪夷所思」,目前雙方並無再進一步連絡與洽談。
東元電機董事長劉兆凱表示,經專業鑑定後確認東元並無侵權事實,無奈遭受莫名指控,至今商品仍未返還,昨天除正式向Sisvel提告外,也將求償相關廣告成本、參展效益與商譽毀損等重大損失,初估求償金額至少在一百萬歐元以上。
東元總經理邱純枝也說,東元參展的液晶電視商品完全合法,卻遭 Sisvel公司以打擊競爭對手及收取權利金為目的,不實控訴其DVD及 MP3播放器專利受侵,使商品無法參展。更過分的是,在尚未確認違法前,德方就強行扣押,此行徑相當粗暴。
隨著法蘭克福汽車零配件展即將在九月中揭幕,屆時將有超過四百家台商參展,貿協除強調會更加注意外,也期望不會影響台商參展意願,甚至引發國際對台商侵權的負面印象。
2008/9/4
全懋對南亞電的專利侵害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在民國97年8月就全懋對南亞電提出的專利侵害訴訟作成判決(95年度智字第22號),法院認定全懋的專利欠缺進步性,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因而判定全懋敗訴。
全懋在案件中主張發明專利第169598號「晶片封裝基板電性接觸墊之電鍍鎳/金製程與結構」的專利權,專利權期間自91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11月1 1日為止。全懋曾在92年11月28日以律師函告知南電,請其切勿從事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其後又在95年1月26日函請被告洽商授權事宜或立即停止侵害 專利之行為,但南電仍相應不理。全懋便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被告是否得提出舉發程序已經提過的證據?
南電在訴訟中的重要抗辯理由之一,是主張全懋的專利不具有進步性。其實南電先前已對全懋的同一件專利提出專利舉發,但舉發不成立,正由南電提出行政爭訟中。南電在這件專利侵權案件,再以相同的證據,向法院主張全懋的專利欠缺進步性,全懋曾主張南電不可以用相同的證據在侵權案件中作同一主張。不過,法院就這個爭點認為,「專利之舉發程序未確定前,即有可能因當事人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推翻原行政處分之見解,自不得僅因行政機關曾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遽認定當事人於前揭舉發程序所提出之證據,已不得於民事侵權訴訟中作為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方法。故原告主張被告所提出之被證A、C不得再作為爭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證據,容有誤會」,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南電仍然可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使用舉發程序曾使用的證據,以主張全懋專利沒有進步性。
法院認定全懋的專利無進步性
法院比對南電提出的「被證A」與全懋的專利申請範圍後,認為「基於被證A本身之敘述,包括形式上之內容及實質上隱含之內容,參酌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任何相同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然得『直接且無歧異』地輕易推導出原告專利結構之全部內容,至為明確」。並且認為「被證A與原告專利間之『差異』實微乎甚微,最多只在於被證A主要請求者為『方法』,並未將單純之『結構』請求項單獨列出而已,至於『鎳金包覆』及『無電鍍導線』之結構,在被證A申請前,即屬被證A之申請人無法獨占之公知技術」。法院似乎對此等技術的認定很有把握。
令人好奇的是,法院的認定結果與南電曾提起的專利舉發結果並不相同。兩者不同的關鍵到底是什麼?是因為法庭曾經經過雙方充分的言詞辯論嗎?法官是否有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呢?還是被告在專利舉發程序所主張的理由,遠比這件專利侵權案更不充分呢?我們無法看到全部卷宗不得而知。但這件判決提醒我們,即時專利舉發不成立,到侵權訴訟中還有與對方再一次對戰的機會。
*相關法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
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
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全懋在案件中主張發明專利第169598號「晶片封裝基板電性接觸墊之電鍍鎳/金製程與結構」的專利權,專利權期間自91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11月1 1日為止。全懋曾在92年11月28日以律師函告知南電,請其切勿從事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其後又在95年1月26日函請被告洽商授權事宜或立即停止侵害 專利之行為,但南電仍相應不理。全懋便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被告是否得提出舉發程序已經提過的證據?
南電在訴訟中的重要抗辯理由之一,是主張全懋的專利不具有進步性。其實南電先前已對全懋的同一件專利提出專利舉發,但舉發不成立,正由南電提出行政爭訟中。南電在這件專利侵權案件,再以相同的證據,向法院主張全懋的專利欠缺進步性,全懋曾主張南電不可以用相同的證據在侵權案件中作同一主張。不過,法院就這個爭點認為,「專利之舉發程序未確定前,即有可能因當事人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推翻原行政處分之見解,自不得僅因行政機關曾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遽認定當事人於前揭舉發程序所提出之證據,已不得於民事侵權訴訟中作為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方法。故原告主張被告所提出之被證A、C不得再作為爭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證據,容有誤會」,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南電仍然可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使用舉發程序曾使用的證據,以主張全懋專利沒有進步性。
法院認定全懋的專利無進步性
法院比對南電提出的「被證A」與全懋的專利申請範圍後,認為「基於被證A本身之敘述,包括形式上之內容及實質上隱含之內容,參酌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任何相同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然得『直接且無歧異』地輕易推導出原告專利結構之全部內容,至為明確」。並且認為「被證A與原告專利間之『差異』實微乎甚微,最多只在於被證A主要請求者為『方法』,並未將單純之『結構』請求項單獨列出而已,至於『鎳金包覆』及『無電鍍導線』之結構,在被證A申請前,即屬被證A之申請人無法獨占之公知技術」。法院似乎對此等技術的認定很有把握。
令人好奇的是,法院的認定結果與南電曾提起的專利舉發結果並不相同。兩者不同的關鍵到底是什麼?是因為法庭曾經經過雙方充分的言詞辯論嗎?法官是否有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呢?還是被告在專利舉發程序所主張的理由,遠比這件專利侵權案更不充分呢?我們無法看到全部卷宗不得而知。但這件判決提醒我們,即時專利舉發不成立,到侵權訴訟中還有與對方再一次對戰的機會。
*相關法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
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
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2008/8/19
全懋控侵權案 南電勝訴
【經濟日報╱記者龍益雲/桃園報導】 2008.08.14
全懋精密(2446)兩年多前控告南亞電路板(2446)侵權,並提損害賠償10億元,台北地方法院昨(13)日判決南電勝訴,全懋將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全懋是全球最大塑膠球閘陣列(BAG)基板廠,近年也跨入覆晶(Flip Chip)等積體電路(IC)基板;南電則生產印刷電路板(PCB)、IC基板,尤其在高階FC載板產能方面居全球最大。
全懋昨天小跌0.1元,收19.1元;南電則下跌1元,收盤價152元。
全懋是在2006年2月17日到台北地方法院指控南電製造的PBGA基板,涉及使用全懋的NPLR晶片封裝基板電性接觸墊的電鍍鎳、金製程與結構專利權專利技術,並對侵權要求損害賠償,先前還經專利鑑定機構鑑定、桃園地方法院保全證據。
全懋當時主張,2003年就已申請到PBGA基板在NPLR製程的專利,南電2005年雖也申請專利、迴避專利侵權問題,但在2005年12月開始出貨,仍有七款PBGA基板結構與NPLR相同,明顯侵權。
南電那時當天正好送件申請上市,也是全懋提起訴訟期限最後一天,南電強調本來就擁有不少PBGA基板製程專利,生產相關產品也都是採用自己研發的專利,沒有侵權問題。
南電並透露,全懋所主張的專利,也有同業向智慧財產局舉發不具新穎及有效性。
南電表示,全案昨天經台北地院宣判駁回全懋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未來南電也將繼續秉持尊重智慧財產權之的貫立場,提供無侵權產品服務顧客。
全懋精密(2446)兩年多前控告南亞電路板(2446)侵權,並提損害賠償10億元,台北地方法院昨(13)日判決南電勝訴,全懋將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全懋是全球最大塑膠球閘陣列(BAG)基板廠,近年也跨入覆晶(Flip Chip)等積體電路(IC)基板;南電則生產印刷電路板(PCB)、IC基板,尤其在高階FC載板產能方面居全球最大。
全懋昨天小跌0.1元,收19.1元;南電則下跌1元,收盤價152元。
全懋是在2006年2月17日到台北地方法院指控南電製造的PBGA基板,涉及使用全懋的NPLR晶片封裝基板電性接觸墊的電鍍鎳、金製程與結構專利權專利技術,並對侵權要求損害賠償,先前還經專利鑑定機構鑑定、桃園地方法院保全證據。
全懋當時主張,2003年就已申請到PBGA基板在NPLR製程的專利,南電2005年雖也申請專利、迴避專利侵權問題,但在2005年12月開始出貨,仍有七款PBGA基板結構與NPLR相同,明顯侵權。
南電那時當天正好送件申請上市,也是全懋提起訴訟期限最後一天,南電強調本來就擁有不少PBGA基板製程專利,生產相關產品也都是採用自己研發的專利,沒有侵權問題。
南電並透露,全懋所主張的專利,也有同業向智慧財產局舉發不具新穎及有效性。
南電表示,全案昨天經台北地院宣判駁回全懋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未來南電也將繼續秉持尊重智慧財產權之的貫立場,提供無侵權產品服務顧客。
學名藥土洋大戰 本土藥廠反擊
【經濟日報╱記者謝柏宏/台北報導】 2008.08.11
日商武田、法商賽諾飛安萬特(Sanofi-aventis),美商禮來(Lily),及美商輝瑞(Pfizer)等四家藥品原開發廠,為保護在台市場所有權,陸續向法院控訴本土藥廠侵權,但包括中化、台灣東洋、及友華生技等上市櫃本土藥廠提出反控,以避免外商藥廠藉假處分拖延本土藥品搶食商機。
據了解,除上述三家上市櫃公司外,還包括穎碩生技、聯亞生技、台灣神隆製藥及永信藥品轉投資的躍欣生技等知名藥廠也都被告,估計捲入專利糾紛的藥品市場,總值逾20億元。躍欣生技總經理李建宏昨(10)日表示,外商原廠藥品專利過期後,為繼續獨占國內市場所有權,以保護「藥品專利」及「仿單著作權」為名,對本土學名藥廠提出侵權訴訟。
以躍欣為例,該公司去年起遭到Sanofi-aventis控告侵權,連代工廠友華生技也被波及,主因這家法商認為,自家的抗心血管用藥「保栓通(Plavix)」其專利權2010年才到期,躍欣卻認為這項藥品專利在2004年就到期,向衛生署申請同成分學名藥上市。
除Sanofi-aventis控告躍欣侵權外,武田去年8月,也針對該藥廠專利過期的口服抗糖藥病藥物「皮利酮(Pioglitazone)」,對中化提起「仿單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化副總經理孫蔭南無奈表示,中化申請「皮利酮」的學名藥上市,仿單內容和原廠的內容一致,完成是依衛生署藥政處規定辦理。
武田除控告中化外,2004年起,也曾經控告正和、培力,和健亞三家藥廠,同樣是針對「皮利酮」提出侵權案,訴訟結果,武田雖未全然勝訴,卻成功延後本土藥廠產品上市先機。
另外兩件外商及本土藥廠捉對廝殺的訴訟,一是台灣東洋和Lily 的專利訴訟,雙方官司仍在高等法院更審中;Pfizer也對穎碩生技,就抗血栓藥物Liptor進行訴訟。
武田和Sanofi-aventis兩外商對本土藥廠提起訟訴,同時向法官申請假處分,兩家外商各自支付1.2億元及6,000萬元擔保金後,法院都對本土廠祭出假處分。
李建宏不平的表示,不論是1.2億元或6,000萬元,這些擔保金對本土藥廠,都是一筆負擔不小的費用,對富可敵國的外商藥廠卻是九年一毛,法官濫開假處分,讓學名藥的上市的時機點,輕易就被犧牲。
台灣武田和Sanofi-aventis則強調,兩公司採取的法律行動是合理的,本土學名藥廠不能以公司規模大小來掩飾侵權行為。不過,很明顯的是,只要法院判決的時間拖得愈久,本土藥廠的商機就會流失愈多。
日商武田、法商賽諾飛安萬特(Sanofi-aventis),美商禮來(Lily),及美商輝瑞(Pfizer)等四家藥品原開發廠,為保護在台市場所有權,陸續向法院控訴本土藥廠侵權,但包括中化、台灣東洋、及友華生技等上市櫃本土藥廠提出反控,以避免外商藥廠藉假處分拖延本土藥品搶食商機。
據了解,除上述三家上市櫃公司外,還包括穎碩生技、聯亞生技、台灣神隆製藥及永信藥品轉投資的躍欣生技等知名藥廠也都被告,估計捲入專利糾紛的藥品市場,總值逾20億元。躍欣生技總經理李建宏昨(10)日表示,外商原廠藥品專利過期後,為繼續獨占國內市場所有權,以保護「藥品專利」及「仿單著作權」為名,對本土學名藥廠提出侵權訴訟。
以躍欣為例,該公司去年起遭到Sanofi-aventis控告侵權,連代工廠友華生技也被波及,主因這家法商認為,自家的抗心血管用藥「保栓通(Plavix)」其專利權2010年才到期,躍欣卻認為這項藥品專利在2004年就到期,向衛生署申請同成分學名藥上市。
除Sanofi-aventis控告躍欣侵權外,武田去年8月,也針對該藥廠專利過期的口服抗糖藥病藥物「皮利酮(Pioglitazone)」,對中化提起「仿單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化副總經理孫蔭南無奈表示,中化申請「皮利酮」的學名藥上市,仿單內容和原廠的內容一致,完成是依衛生署藥政處規定辦理。
武田除控告中化外,2004年起,也曾經控告正和、培力,和健亞三家藥廠,同樣是針對「皮利酮」提出侵權案,訴訟結果,武田雖未全然勝訴,卻成功延後本土藥廠產品上市先機。
另外兩件外商及本土藥廠捉對廝殺的訴訟,一是台灣東洋和Lily 的專利訴訟,雙方官司仍在高等法院更審中;Pfizer也對穎碩生技,就抗血栓藥物Liptor進行訴訟。
武田和Sanofi-aventis兩外商對本土藥廠提起訟訴,同時向法官申請假處分,兩家外商各自支付1.2億元及6,000萬元擔保金後,法院都對本土廠祭出假處分。
李建宏不平的表示,不論是1.2億元或6,000萬元,這些擔保金對本土藥廠,都是一筆負擔不小的費用,對富可敵國的外商藥廠卻是九年一毛,法官濫開假處分,讓學名藥的上市的時機點,輕易就被犧牲。
台灣武田和Sanofi-aventis則強調,兩公司採取的法律行動是合理的,本土學名藥廠不能以公司規模大小來掩飾侵權行為。不過,很明顯的是,只要法院判決的時間拖得愈久,本土藥廠的商機就會流失愈多。
2008/8/8
王品商標戰 牛排打敗飼料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8.05
王品餐飲公司因認為普羅國際生技公司的「JPDS王品」商標有搭順風車之嫌,要求智慧局撤銷其商標,但馬上又被普羅訴願成功,雙方鬧上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沒有考慮王品提出的資料,就認定王品商標不具識別性,程序有瑕疵,判決王品勝訴。
普羅94年10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JPDS王品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飼料、動物用食品等商品,但王品認為普羅的「JPDS王品」商標與王品的「王品WANG'STEAK」、「王品台塑牛排與圖」、「王品」等商標太類似,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要求智慧局撤銷。
智慧局表示,兩商標都有讓消費者印象深刻的「王品」兩字,屬於高度近似的商標,且「王品」商標是王品餐飲的著名商標,普羅的商標恐怕會減損王品商標的識別性與商標價值,決定撤銷「JPDS王品及圖」。
普羅隨即提起訴願,這次輪到經濟部支持普羅,認為兩商標雖然類似,但一個是飼料、一個是餐飲,指定使用的商品並不同,也沒有競爭關係,且王品只有提供91年的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一般民眾在普羅94年註冊商標時,就很熟悉王品的商標,所以撤銷智慧局的處分,要智慧局重新認定。
王品見情勢不對,再提起上訴,合議庭認為,「JPDS王品及圖」商標是由「JPDS」與中文「王品」所組成,王品的商標則是以中文「王品」搭配「台塑牛排」,或外文「WANG'STEAK」所構成,都有特別顯目的「王品」兩字,雙方商標在外觀、讀音都很類似,的確近似。
此外,合議庭發現,王品不是沒有提供證據,只是所提出的96年7月與12月其他案情的商標評定書,經濟部認為案情不同,不予採納;合議庭認為經濟部的審查方式不妥當,因此撤銷訴願決定,要求經濟部下次重新審查時,一定要連王品在訴訟時提出的證據一併考量。
王品餐飲公司因認為普羅國際生技公司的「JPDS王品」商標有搭順風車之嫌,要求智慧局撤銷其商標,但馬上又被普羅訴願成功,雙方鬧上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沒有考慮王品提出的資料,就認定王品商標不具識別性,程序有瑕疵,判決王品勝訴。
普羅94年10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JPDS王品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飼料、動物用食品等商品,但王品認為普羅的「JPDS王品」商標與王品的「王品WANG'STEAK」、「王品台塑牛排與圖」、「王品」等商標太類似,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要求智慧局撤銷。
智慧局表示,兩商標都有讓消費者印象深刻的「王品」兩字,屬於高度近似的商標,且「王品」商標是王品餐飲的著名商標,普羅的商標恐怕會減損王品商標的識別性與商標價值,決定撤銷「JPDS王品及圖」。
普羅隨即提起訴願,這次輪到經濟部支持普羅,認為兩商標雖然類似,但一個是飼料、一個是餐飲,指定使用的商品並不同,也沒有競爭關係,且王品只有提供91年的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一般民眾在普羅94年註冊商標時,就很熟悉王品的商標,所以撤銷智慧局的處分,要智慧局重新認定。
王品見情勢不對,再提起上訴,合議庭認為,「JPDS王品及圖」商標是由「JPDS」與中文「王品」所組成,王品的商標則是以中文「王品」搭配「台塑牛排」,或外文「WANG'STEAK」所構成,都有特別顯目的「王品」兩字,雙方商標在外觀、讀音都很類似,的確近似。
此外,合議庭發現,王品不是沒有提供證據,只是所提出的96年7月與12月其他案情的商標評定書,經濟部認為案情不同,不予採納;合議庭認為經濟部的審查方式不妥當,因此撤銷訴願決定,要求經濟部下次重新審查時,一定要連王品在訴訟時提出的證據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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